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刑法第405條第1款),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概念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構成特徵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稅務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稅務機關的威信。
本條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售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已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的領購發票申請向其出售發票的活動。抵扣稅款,是指憑發票抵扣稅款制度,發票上所註明的稅款是唯一可以抵扣的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以商品和勞動增值額為徵稅對象,並具有抵扣稅款功能的專門用於增值稅的收付款憑證。此外,具有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功能,可以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有農業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品收購發票、運輸發票等。出口退稅,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向出口商品的生產或經營單位退還該商品在生產、流通環節巳徵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國家制定這一稅收政策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出口貿易,增強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我國對發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在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規中都有規定,稅務機關都有一整套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才能成為徇私舞弊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是指違反《稅收徵收管理法》、《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關於發票發售、稅款抵扣和出口退稅制度的規定。
稅務工作人員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不該領取發票的人發售了發票,或向可以領取的人多發售了發票,或使犯罪分子非法抵扣、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得逞,致使國家稅款大最流失。
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行為:
1、在發售發票過程中的徇私舞弊,主要是指,給不具備申購發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售發票,或者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雖具備規定的條件,但未按規定的數量向其發售發票等。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購買發票人應當辦理了稅務登記,申購的種類應當與所經營的業務範圍相一致,如從事個體飯店、飲食店、餐館等經營的,就應申購個體飲食行業統一發票;從事建築安裝經營的,就應申購建築安裝專用發票;進行出租住宅經營的,就應申購住宅租金專用發票等。如果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不符合其他條件,如所申購的發票種類與自己的經營活動不相一致,稅務機關就不應給申購人發售發票,否則即屬違法行為,如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就可構成本罪而應依本罪定罪。購買人申購,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購買的,應當發給申購人發票領購簿。申購人再憑此簿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購買,有關工作人員應當依領購簿核准的種類、數量及其購買方式等予以發售,不得擅自為之。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申購經營地的發票。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申購人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需要申購發票的,其具體辦法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2、在抵扣稅款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指由於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認真負責,致使不應抵扣的國家稅款被非法抵扣等。
為了加強稅收管理,儘量防止稅收流失,以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國家對某些稅種或納稅人實行在購進貨物或接受服務時就予以納稅的納稅辦法。代扣代繳人代扣稅款後,應當向扣稅對象即購進貨物時就已納稅的納稅人開具批發扣稅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設有扣稅專欄,列明銷售總額、適用稅率和代扣稅額等內容。其中一聯交給扣稅的對象作為完稅憑證;一聯作為單位記帳憑證和匯兌繳納稅款的依據;一聯則轉給稅務機關作為掌握分戶扣稅情況和查帳的根據,此種扣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應視為稅收票證。扣稅的對象即在購貨時就已納稅的人時已扣繳的稅款可以憑此種抵扣稅款的發票,從每月應納稅收款總額中抵扣。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抵扣稅款憑證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購貨方必須是享有稅款抵扣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真實、正確、完整、有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字跡不清、塗改以及項目填寫不齊全的;票物不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不符或者票面各項內容有誤的;單聯開具或上下聯金額、增值稅額等內容不一致的;發票聯或抵扣聯未加蓋財務專用章的;只取得發票聯或抵扣聯的;未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的;偽造的專用發票。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等等。
稅務機關中主管抵扣稅款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自已的職責,就納稅人提供的證明真偽,抵扣稅款的數額,是否屬於應當抵扣的稅種、貨物內容進行仔細詳盡的審查。不應當抵扣的稅款而抵扣,以及應少抵扣的而多抵扣,從而致使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就應依本罪定罪科刑。
3、在出口退稅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指由於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疏忽,致使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得逞的行為。
退還出口貨物的增值稅、消費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退稅的主體僅限於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及其他特準退稅企業。後者包括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採取國際招標方式銷售機電產品、建築材料而中標的企業,在國內採購貨物而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企業等。非上述單位,就不能申請退稅,否則即屬違法,騙取出口退稅的,則可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2)必須是依法可以作為退稅對象的貨物才能予以退稅,否則,即使是上述企業也不能申請退稅,稅務機關也不得批准退稅。(3)所退還的稅收應是退稅主體已經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稅收,非上述稅種不能成為出口退稅的退稅項目。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接到上述有關必備的出口退稅的證明檔案及資料後,應當認真審查核實,看申請退稅人是否屬於退稅主體,即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退稅的企業;貨物是否已經報關並且在財務上做了銷售處理;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完整、真實、可靠;企業應退稅款數額的計算是否正確等等。如果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家稅收重大流失的,就應當依本罪定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行為,只有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果僅有徇私舞弊的行為,但沒有造成國家利益的實際損失,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失,但沒有達到重大損失的程度,也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不能以本罪論處。何謂國家利益損失重大,其標準應是多方面的,如嚴重影響稅收秩序,致使稅務機關的正常活動處於極為混亂的狀態中,造成惡劣的影響等等。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以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稅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稅的給予退稅,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稅款、給予出口退稅,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其他自然人均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門退稅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至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如果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由於疏忽大意,嚴重不負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應按照本法第39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如稅務工作人員事先與偷稅、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分子通謀,應按照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認定標準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認定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與非罪的界限,除認真把握法律對本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的規定外,還要注意查明是否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只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才構成本罪。對於雖違法辦理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但被及時發現,沒有造成損失的,不以犯罪論處,而應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二)區分本罪寫詐欺罪、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罪、偷稅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犯罪的界限
行為人和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往往會在實際上為他人實施詐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偷稅、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犯罪起到幫助作用,因此,必須注意劃清本罪與這些犯罪的界限,其關鍵在於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與這些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查明行為人主觀上與詐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相互勾結,那么,其在客觀上所實施的非法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行為就屬於詐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犯罪的幫助犯,應當以這些犯罪的共犯定罪處罰,而不再按本罪處罰。
(三)區分本罪與徹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的界限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門退稅罪與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相比,在主體、客觀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客觀及主觀方面上則有明顯的差別。兩者在客觀方面的區別主要表現為:其一,兩者雖都發生在稅收征管領域,但發生的具體階段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往往直接發生在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徵收稅收的過程中,或者應當履行徵收稅收職責而故意不履行。徇私舞弊發售發票則往往發生在徵收稅收之前,徇私舞弊出口退稅又往往發生在徵收稅收之後。只有抵扣稅款的行為可以發生在徵收過程中。其二,行為的具體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的舞弊方式往往表現為不作為,即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職責,也可以表現為不正確履行其職責。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則往往表現為作為,即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故意通過其積極的行為去違法發售發票、抵扣稅款或辦理出口退稅。

處罰

構成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裡的特別重大損失,是指抵扣的稅款、出口退稅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稅款流失數額特別巨大等。

法律條文

[刑法條文]
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詢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效定(試行)》(1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二、瀆職犯罪案件
(十三)詢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405條第1款)
掏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掏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為徹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以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稅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稅的給予退稅,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稅款、給予出口退稅,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詢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