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名譽權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具有採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猥褻婦女的行為;
2、行為人具有採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婦女人格的行為;
3、行為人具有實施摸、舔、吸吮、親吻、摟抱、撕扯、扒光衣褲、用刀割、剪婦女頭髮、衣褲、身體等猥褻、侮辱婦女行為的後果。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婦女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婦女不能反抗。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婦女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收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婦女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婦女進行猥褻等等。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但是只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的,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本條中的犯罪。
所謂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所謂侮辱婦女,是指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例如,偷剪婦女髮辮、衣服:追逐、堵截婦女: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污物等。侮辱婦女的行為與猥褻婦女的行為很相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猥褻婦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而侮辱婦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損害婦女聲譽;猥褻婦女,必須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才構成犯罪,而侮辱婦女無此限制。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婦女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並具有尋求性刺激或者挑逗他人產生性慾的目的。
認定
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
以婦女為侮辱對象的行為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於:
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