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女童罪

猥褻女童罪

構成猥褻女童罪,根據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女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

猥褻女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構成猥褻女童罪,根據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女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獲刑標準

律師指出,行為人實施了猥褻女童的行為是成立本罪的關鍵。

本罪猥褻的只能是不滿14周歲的女童。

本罪對猥褻的方式未作任何限制。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女童的,則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典型案例

林嘉祥事件

2008年10月29日,林嘉祥在深圳市南山區科技園新梅園海鮮大酒樓吃飯叫住一小女孩,詢問洗手間位置,叫其帶路,但是在接近衛生間時突然卡住小女孩的脖子,欲將其拖進衛生間進行猥褻,就在快要拖進衛生間之際,女童猛地掙扎,逃脫了其魔爪,飛奔回家人吃飯的房間。

隨後女童的父母帶著小女孩、小女孩的弟弟走到大堂尋找林嘉祥,同時與酒樓大堂經理交涉。幾分鐘後,小女孩的母親帶著兩孩子返回包房,服務員側目觀看,林嘉祥不停推搡小女孩父母,手指指指點點態度十分囂張,並且還口出狂言。不久,與林嘉祥一起吃飯的一名女子上前勸阻,但林嘉祥不聽勸阻繼續推搡小女孩的父親,最後,該女子帶著林嘉祥要走,被小女孩父親攔住。

隨後,小女孩父親報警求助,不久,高新派出所派警察到場,將雙方涉事人員帶回調查。報警後,圍觀的人越來越多,林嘉祥在旁邊女伴提醒下想離開現場,期間與現場保全、工作人員多次發生拉扯,直到一民警及時趕到將林嘉祥制住為止。

11月1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表示已調一名副局長專門前來調查此事,並已組成調查組,赴深圳協助有關部門認真進行全面調查,調查期間停止林嘉祥工作。

11月3日,當事人被交通運輸部黨組以其10月29日晚酒後言語不當,造成惡劣影響,宣布免去黨內外一切職務。

11月5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深圳海事局原黨組書記林嘉祥涉嫌猥褻11歲女童案件調查結果,警方認定該案猥褻罪不成立(根據雙方證詞和錄像,僅為肩脖接觸),理由不成立,應為酒後行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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