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恆山[中央黨校教授]

張恆山[中央黨校教授]

張恆山,少年成長於安徽。中學畢業後先後插隊務農、應徵入伍、進廠做工。1977年國家恢復高考制度,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1982年大學畢業即考取本校外國法制史專業的碩士研究生。1992年考取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研究生,師從孫國華[中國人民大學法理學博士點創建人]教授,並於1995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曾先後在安徽大學法律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和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現任中央黨校政法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山西省委法律顧問。

基本信息

人物生平

張恆山張恆山

張恆山的學術生涯開始於那場可以載入中國法學史冊的“本位之爭”。1988年,在吉林省長春市的法學研討會上,有學者提出“權利本位”觀點。當時還是年輕學者的張恆山大膽提出採取保留態度。作為一種商榷,他在《政治與法律》1989年第1期發表了《法的重心何在?———評權利本位說》一文,並提出“法的重心在於義務”這一命題。由此,“義務重心說”成為引導他在法理學的茫茫夜海中探索的一個光點。他先後以北嶽為名在《法學研究》、《現代法學》等刊物上發表了“論法律權利的定義”、“法律義務的合理性依據”、“論法學中的‘理性’含義”、“人類理性協定與法律規則的來源”、“論人權的道德基礎”等高水準的論文。乃至香港的一位學者在其論文中所引證的“近年對法律權利和責任有深度的著作”,皆出自北嶽的筆下。張恆山對義務的堅持,出自他對義務的不同於國內學術同仁的理解。在國內學者幾乎一致認為義務是負擔、不利,只有負價值、或依附於權利的價值時,張恆山認為義務自有其道德依據,義務以“應當”為核心有獨立的正價值;從本源意義上說,義務不僅不依附於權利,相反,權利倒是因履行義務而產生的。當代中國因普遍缺乏誠信、不守義務而面臨的市場經濟運作和人際交往的困難和高成本,證明了張恆山堅持的義務主題的先見之明以及這一主題在法文化和社會文化中的巨大價值。

2017年9月4日,張恆山被聘任山西省委法律顧問。

主要成就

張恆山的第一部專著是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的《義務先定論》。該著雖然以論證義務先於權利而生為主題,但已經創新性地提出了“三人社會”這一常態中的人類社會模式,並用三人社會中第三方的良知與理性的協同評價,來解釋道德規則、道德義務、人權以至法律規則和法律上的義務權利的產生等問題。這些對於解釋法理學所面臨的最基本難題———如法是什麼、法是如何產生的、法是如何變革的、法與道德的關係等問題———提供了嶄新的進路。他的一些觀點成為後來學者爭先引用的論點。其中,張恆山對人權的道德基礎的分析、論證頗具特色。

2002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了他的第二部學術著作———《法理要論》。這部專著系統論述了法理學的基本問題,使其法理學思想完成了體系化的理論建構。該著著眼於為當代中國法治建設奠定法理學之基石,令人信服地批判了主宰中國法理學50多年的“統治階級意志論”這一基本觀念,系統地論證了以“正義”為核心的、用以取代“意志論”的新的“協定論”。該著所論述的協定論之所以“新”,是因為它不同於傳統的古典自然法學的契約論,而是建立在他獨創性地提出的三人社會基礎上的協定論。在該著中,張恆山由人的行為驅動機制的分析入手,引出人類社會交往需要規則、尤其是需要法律規則;而歷史和現實中法律規則產生的多種特定方式,比如習慣法、征服者立法、統治者立法等等,最終都取決於社會協定———社會成員們的同意;社會成員們在現實生活中以第三方的身份、依據基本相同的良知和理性對各種各樣的損他性行為作出的一致的否定性評價———“不應當”———是人類一切規則、一切法律存在、發展的基礎和本源性動因;現實中因考慮到立法效率而採用的代議立法,也不得違背社會成員的大多數人的良知和理性的評價和要求;當人民不可能直接立法時,議會立法就要力求體現人民所追求的正義這一基本價值目標;立法中對法律義務、法律權利、法律責任和制裁措施的設定,都要在真正把握其實質性內涵的基礎上、依據正義的價值要求而力求體現合理性。這部作品一經問世,就以其觀點的創新、思考的深透、論證邏輯的嚴密而受到人們的關注和好評。

2002年以後,他致力於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的改革和完善的研究,主持國家社科基金課題“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研究”。在《中國社會科學》發表的“論中國共產黨的依法執政”(與石泰峰合作)、“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執政辨析”等論文代表著他在這一方面的初步研究成果。

從發表的論文和專著來看,張恆山的學術研究首先指向是法的形上學。這是一個令人神往卻有極為艱難的研究領域。投身於這一領域的研究,或多或少要有老康德那樣的類似殉道的精神———“命中注定愛形上學”,“人類真正的、永恆的幸福”都依賴於它。

出版著作

1.《義務先定論》
2.《法理要論

個人生活

張恆山張恆山
張恆山的學術風格也頗具特色。他以三人社會為基點推演出基本完整的系統的法學理論,將簡約的框架、嚴整的邏輯、深入的思考、周詳的論證結合起來,表現了對法理學、法哲學的大勢和框架的舉重若輕的把握。羅素曾認為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具有一種偉觀,凡用極少的材料而能得出廣漠無垠、浩如煙海的結果的東西,都能予人以這種感覺”。維根斯坦也說:“使精神簡潔的努力是一種巨大的誘惑”。《法理要論》也表現出了這種努力,並確實作出了其獨到的學術貢獻。張恆山說:“為了獲得純粹理論意義上的原理原則,就必須暫時擯棄法的繁複雜亂的現實,將對法的考察的背景條件作儘可能地簡化,只保留對原理原則的形成而言最必要、最基本的條件。”這種使理論簡潔而清楚的努力,是一種與愛因斯坦、羅素、羅爾斯等人在自然科學與哲學領域所做的精神一致的努力。

人物評價

《法理要論》的論證始於人的行為驅動機制,這使許多初讀其著作者生畏,也令很多人感到費解。其實,弗洛姆很早就批評過社會科學研究中只關注社會巨觀結構而忽視人的微觀行為研究的弊端,並由此創設社會心理學。恆山先生對人的行為驅動機制的研究應屬道德心理學的範疇,他在道德哲學層面釐清人的感性和理性思維機制,為法學理論研究事業做了拓荒性工作。

他的研究進路應屬自然主義法學,但他並沒有停留於傳統自然主義法學的抽象說理,而是借鑑了分析法學的分析論證方法。在論證中,他還把規範方法和非規範方法相結合,利用元倫理學等非規範方法分析諸如“正當”、“應當”、“義務”、“責任”等主要術語的意義,並在此基礎上,以三人社會理論為指導,努力建構一套道德原則體系。其間環環相扣的邏輯推理與論證令人眼前發亮。

應當說,《法理要論》就三人社會理論、法律規則來源、法律義務、法律權利、法的價值等諸多問題所進行的探討和理論建構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在一個批判有餘、建構不足的法學研究時代,這非常難能可貴。一部優秀學術作品,不見得能為人們馬上所能認識、理解甚或贊同,其學術價值的發現者可能是後人。大浪淘沙的規律已經不斷為學術史所證明。無疑,《法理要論》具有金子般的持久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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