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力助學中心

張力助學中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中心介紹

助學中心前身為創立於2004年6月5日的民間公益助學網站——希望大地助學網(希望大地助學工作室),迄今已有十年發展史,名譽站長姜迅生是工作室主要創始人,理事長張昌斌既是工作室聯合創始人,又是助學中心實體機構創辦人。
中心本著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公益助學活動的宗旨,堅持“行勝於言”的理念,出於理性和良心,自發形成和義務參與,共同維護著集民間性、公益性和開放性的農村失學兒童助學網站。長期從事資助我國落後地區、民族地區及城市弱勢群體的貧困學生,幫助其完成基礎教育和改善成長環境。通過網際網路及其他媒介,幫助資助方和受助方建立各種助學聯繫,與孩子共同成長,推動社會進步發展。

組織機構

根據寧海縣張力助學中心章程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規定設定。如圖:
張力助學中心組織機構圖

資質證書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章程及其他

張力助學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寧海縣張力助學中心。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公益助學活動。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寧海縣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寧海縣委員會。
第五條 本單位的註冊所在地:寧波市寧海縣躍龍街道正學路169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寧波張力網路有限公司。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有權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叄萬元整;出資者:寧波張力網路有限公司,金額:叄萬元整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組織開展公益助學活動,為助學對象提供書籍、衣物、文教用品等;組織志願者參與社會公益助學活動;幫助貧困地區學生完成義務教育並改善其生活條件;幫助貧困地區學校改善教學環境與教學條件;運營公益助學網站(希望大地助學網)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3人。
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決定本單位的業務活動計畫;
(二)決定本單位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本單位的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本單位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本單位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根據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副主任、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八)決定製訂本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決定修改單位章程;
(十)其他需要由理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並推選1名召集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理事、主任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單位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理事和主任的行為損害單位的利益時,要求理事和主任予以糾正;
(四)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張昌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3年1月2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標誌釋義
標誌由雙手、樹葉和太陽圖形組成,寓意用我們的雙手托起明天的太陽。雙手代表愛心人士,春苗代表青少年,太陽代表希望,形象詮釋“希望大地”的美好願景。

發展歷史
【2004年06月05日】張力網路註冊希望大地中國國家英文域名。
【2004年10月02日】希望大地完成第一個實地調查報告。
【2004年11月18日】希望大地論壇發布並完成第一批貧困學生的結對資助認捐工作。
【2004年12月31日】希望大地共認捐貧困失學兒童100名,認捐資金8278元。
【2005年09月13日】張力網路開通希望大地助學網獨立網站。
【2006年01月05日】希望大地助學網首頁訪問量突破168萬人次。
【2012年12月27日】累計完成資助貧困學生1958人,首次資助金額478000元,援助項目200多個,募捐超過500萬元。
【2013年01月30日】共青團寧海縣委頒發寧團[2013]5號檔案《關於同意成立寧海縣張力助學中心的批覆》。
【2013年02月21日】寧海縣民政局頒發(寧非)登記批准[2013]第00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批准通知書》,張力助學中心作為希望大地助學網的實體機構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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