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縣財政局

(三)文行股負責管理黨政、政法、教育、文衛、廣電、交通和群團組織等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 (四)農業股負責管理農業(包括農業、農墾、畜牧、農機)、林業、水務、氣象等行業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及鄉鎮企業的財務工作。 (八)企業股負責管理地方各類企業(不含流通、農業、教科文、金融行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財務工作,與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配合管理全縣的國有資產工作。

機構職能

建平縣財政局是縣政府組成部門,履行著綜合管理全縣財政收支、資源配置、調控經濟和監督管理財政財務行為的職能,局機關內設15個股室,下設4個事業單位。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及朝陽市財政的方針政策,擬定和執行全縣財政政策;參與制定全縣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的財政體制制度和有關分配政策。
(二)擬定全縣財政發展計畫;受縣政府委託,編制並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本級和全縣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執行縣人大批准的年度預算,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全縣各項財政收入、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實施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確定本地區規範的轉移支付模式。
(三)提出全縣地方稅收征管建議;根據全縣預算安排,會同稅務部門共同擬定稅收收入計畫。
(四)組織貫徹《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制度,擬定並組織執行各有關企業財務管理辦法;擬定並執行政府與各類企業的分配辦法。
(五)管理全縣財政公共支出;組織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收支;擬定並組織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制定需要全縣和縣本級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支出政策和管理辦法;制定、監督和執行全縣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組織審查財政性投資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
(六)審定和組織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指導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資產權屬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指導財產評估業務;編審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監繳國有資產收益;審定並執行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
(七)辦理和監督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縣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製費;負責農業綜合開發。
(八)編制和執行社會保障預算;管理縣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定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及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擬定和執行縣政府債務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國家有關部門、銀行對我縣轉貸的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及其它各項政府債務的有關業務;監管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及與之相關的事項;負責國債轉貸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
(十)貫徹執行《會計法》和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及企業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和管理註冊會計師執業等社會中介機構;組織實施會計委派制。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財會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事項和責任人進行查處,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重大違反財經紀律的案件;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審核和管理政府賠償費用。
(十二)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政府住房基金和糧食風險基金的財政管理;負責政策性退稅和審核兌現出口貼息工作的財政管理;負責招商引資確認、檢查及政策性兌現工作的財政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與綜合協調工作;起草和審核全局綜合性文字材料、規章制度及有關檔案;負責會議管理、秘書事務、文電處理、文書檔案、保密、信訪、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組織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管理局機關保衛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教育培訓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工作。
(二)預算股
研究財政體制的改革和調整,擬定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預算管理;擬定有關財稅政策並監督執行;編制年度全縣預算草案,匯總年度地方預、決算,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項的審核報批,分析報告全縣及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定縣本級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統一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審查、批覆縣本級部門預算;擬定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和區域財政政策,負責對鄉(鎮)的轉移支付工作;負責全縣財政資金調度;會同有關股室跟蹤分析全縣及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批覆和匯總縣本級部門決算,編制縣財政決算;統一管理縣財政在銀行開設的帳戶,辦理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結算劃撥;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三)文行股
負責管理黨政、政法、教育、文衛、廣電、交通和群團組織等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綜合研究分管部門、單位和系統的財務改革和相關改革;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研究擬定行政性經費的綜合財務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分管部門、單位、系統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擬定行政部門財政支出政策、開支標準及公共財產管理辦法,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安排建議,並監督其預算執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的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審核提出安排專項資金的重點、順序及支出預算建議、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監管分管部門、單位、系統的行政事業經費、財政專項資金及國防經費;監管分管部門、單位和系統的國有資產,監繳其國有資本收益;匯總分析分管部門、單位和系統的財務情況和國有資產情況。
(四)農業股
負責管理農業(包括農業、農墾、畜牧、農機)、林業、水務、氣象等行業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及鄉鎮企業的財務工作。綜合研究分管部門、單位和系統的財務改革及相關改革;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研究制定分管部門、單位、系統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支出政策和開支標準,研究擬定分管部門、單位、系統的財政支出政策、開支標準及公共財產管理辦法,提出其預算安排建議,並監督預算執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的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審核提出安排專項資金的重點、順序及支出預算建議,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監管分管部門、單位、系統的行政事業經費並分配和管理支農、扶貧及重要救災防災等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扶貧等政策性支出專項貸款貼息;負責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監管分管部門、單位和系統的國有資產,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分管企業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和監管轉讓行為等事項,監繳其國有資本金收益;匯總分析分管部門、單位和系統的主要財務情況、國有資產情況。
(五)社保股
負責管理衛生、民政、勞動等社會救濟、優撫、福利和社會保險事業系統的財務工作。綜合研究分管部門、單位和系統的財務改革及相關改革;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研究制定分管部門、單位、系統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支出政策和開支標準,研究擬定分管部門、單位、系統的財政支出政策、開支標準及公共財產管理辦法,提出其預算安排建議,編制社會保障預算,並監督預算執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的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審核提出安排專項資金的重點、順序及支出預算建議,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參與社會保障規章、制度、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監管分管部門、單位和系統的國有資產,監繳其國有資本金收益;匯總分析分管部門、單位和系統的主要財務情況、國有資產情況。
(六)城建股
負責城建、物價、土地、交警、園區及相關部門的財務工作。綜合研究分管部門、單位和系統的財務改革及相關改革;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研究制定分管部門、單位、系統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支出政策和開支標準,研究擬定分管部門、單位、系統的財政支出政策、開支標準及公共財產管理辦法,提出其預算安排建議,並監督預算執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審核提出安排專項資金的重點、順序及支出預算建議,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負責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監管分管部門、單位和系統的行政事業經費及國有資產,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分管企業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和監管轉讓行為等事項,監繳其國有資本金收益;擬定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收費,包括管理全縣和縣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和標準,統一監管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票據;監管住房基金;擬定彩票管理制度及發行計畫,監管彩票發行及收支。
(七)經建股
負責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及施工等基本建設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與有關部門在財政投資領域的政策協調和項目安排,安排招投標項目的標底,審查並參與其標底審定工作;組織對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結算、決算進行評審。
(八)企業股
負責管理地方各類企業(不含流通、農業、教科文、金融行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財務工作,與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配合管理全縣的國有資產工作。參與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的研究,研究政府與企業(含非國有企業)分配關係的改革;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財務制度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擬定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制度;配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國有產權權屬的界定、登記和轉讓等事項;歸口審批企業在進行各項改革時,發生的重大產權變動和財務關係事項;歸口國有股權管理,審批國有企業股份改造,監管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審核批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監管技術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科技風險投資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技術創新基金等,監管分管行業的財政專項資金和分管部門、單位的行政事業經費及國有資產;管理分管企業的虧損補貼和稅收返還工作;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安排建議,監督其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並對項目的效益進行考核;負責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監繳國有資本金收益,提出國有資本金和經營預算編制草案並編制決算;匯總分析分管範圍內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情況和國有資產情況。
(九)流通股
負責管理商業(包括商辦工業)、糧食(包括糧辦工業)、外貿、外經、旅遊、飲食服務、物資和供銷合作社等行業的部門、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境外企業的財務工作。參與貫徹實施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的研究,參與分管國有企業各項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研究政府與企業(含非國有企業)分配關係的改革;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財務制度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擬定分管企業的行業性財務管理制度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配合組織實施分管企業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和轉讓等事項;歸口審批企業在進行各項改革時發生的重大產權變動和財務關係事項;歸口國有股權管理,審批國有企業股份改造,監管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審核批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管理糧食風險金;管理分管企業的虧損補貼和稅收返還工作;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監繳國有資本金收益;匯總分析分管範圍內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情況和國有資產情況。
(十)債務金融股
管理全縣政府債務和地方金融機構(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工作。制定並監督執行全縣政府債務和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對全縣政府債務進行監控與核算;管理國家有關部門或銀行對我縣的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銀行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等的轉貸業務及還本付息工作;擬定擔保業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對擔保業實施監督和管理;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安排建議、監督其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並對項目的效益進行考核;負責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監繳國有資本金收益;匯總分析分管範圍內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情況和國有資產情況。
(十一)會計股
負責管理和指導會計工作。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會計法規、準則和制度,綜合研究會計改革;擬定地方會計規章制度;組織實施會計監督;管理全縣財會人員,組織業務培訓,管理會計職稱;指導和管理社會中介機構,監管社會審計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組織實施會計委派制;匯總反饋會計工作的主要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
(十二)財政監督局
負責管理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擬定有關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財政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案件;監督縣級預算內、外收入的徵收、解繳、退付和支出的使用情況;監督下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監督財政局內部各業務股室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監督牽頭組織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工作;匯總反饋全縣及縣本級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的主要情況。
(十三)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負責管理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產業化經營和部門項目的申報和實施工作,開展項目立項前期調查和規劃。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組織編報項目可行性報告,逐級向上申報,制定項目初步設計方案,經上級組織專家評審後實施。委託專業部門進行工程招投標,經公示後,縣農發辦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契約。協調項目所在鄉鎮配合施工單位施工,委託工程監理全程監督工程質量,工程完工後組織施工單位、項目所在鄉鎮、工程監理和縣農發辦一起進行項目驗收,驗收合格後,進行資產移交並落實管護責任。
(十四)政府採購辦公室
認真貫徹執行《政府採購法》,加強政府採購業務基礎工作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制定政府採購的有關實施細則;根據省、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制定我縣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負責政府採購方式審批、政府採購信息管理、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和政府採購契約的管理及備案;建立與預算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相配套的政府採購信息體系,對各類政府採購資金實行專戶管理。下達政府採購項目批准書,根據採購單位的“政府採購計畫申請書”、“資金歸集表”,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向縣政府採購中心下達政府採購項目批准書,並制定採購方式和資金支付方式。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監督政府採購執行情況,依法對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活動、採購單位、定點單位以及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實施監督檢查,依法對查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十五)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界定本級政府管理的國有資產產權並進行管理,組織對國有資產價值的評估和確認;綜合匯總、分析反饋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主要財務情況、國有資產情況和年度匯總會計報表;研究擬定全縣清產核資的規章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