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非農業建設征地補償和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建設用地管理,維護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非農業建設征地補償和用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非農業建設用地的統一徵收徵用、統一收回、統一儲備、統一供應、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徵收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永久性使用土地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如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應當先徵收為國有。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徵收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給予補償。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為:
(一)廬城規劃區一級地段(2003版廬城規劃區以內區域和廬城城西新區):耕地23000元/畝, 其他農用地20000元/畝, 非耕地16000元/畝,上述標準均含2000元/畝勞務費。
(二)廬城規劃區二級地段(一級地段以外的廬城規劃控制區域):耕地20000元/畝,其他農用地17000元/畝,非耕地13000元/畝,上述標準均含2000元/畝勞務費。
(三)其他地區:耕地16000元/畝,其他農用地13000元/畝,非耕地10000元/畝。
青苗補償費:廬城規劃區800元/畝,其他地區500元/畝,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 林木、地上建築物及其它設施按縣有關規定補償。
前款所稱耕地是指水田和旱地,其他農用地是指水塘、林地、園地和農用道路,非耕地是指荒山、荒地、荒灘、村莊、墳地和已硬化的道路等其他土地。
第六條 為科學合理實施城市規劃,在廬城規劃區一級地段內取消門面房安置和留地安置,被征地農民土地被徵收後人均實際耕地不足0.3畝的,對征地公告時的在冊農業人口,每人一次性增加支付安置補助費12000元。
第七條 為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從土地補償費中提取部分資金作為村、組集體出資部分,用於解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廬城規劃區按徵收土地面積4000元/畝提取,資金由縣國土資源部門和有關鎮政府在實施徵收土地時,直接提取繳入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其他地區按徵收土地面積 3000元/畝提取,資金由縣國土資源部門協助各鎮政府從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款部分)中提取代繳縣社會保障基金專戶。
第八條 除已享受門面房安置或留地安置外,人均實際耕地不足0.3畝的被征地農民,經本人自願申請,持鎮政府相關證明,可到公安部門申請登記轉為城鎮居民戶口,免收一切費用,所需工本費由財政承擔。
轉為城鎮居民的被征地農民,其未被徵收的土地不改變其生產經營權。其轉為城鎮居民後,享受城鎮居民就業、入學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同等待遇,其家庭月收入達不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以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九條 除已享受門面房安置或留地安置外,人均實際耕地不足0.3畝的被征地農民,經本人申請,所在鎮政府申報,由縣勞動保障部門核發《就業服務卡》,可享受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免費職業培訓、就業政策諮詢、用工信息、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勞動技能鑑定等服務。
第十條 徵收土地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上級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畫,經縣政府統籌安排,確定年度征地項目;
(二)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征地報批材料,經縣、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縣政府公告徵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到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補償登記;
(四)補償到位後,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交付被徵收土地。
廬城規劃區徵收(用)土地時,縣政府原則上按征地補償費總額6%安排征地管理費,所在鎮、村各2%,國土資源部門2%;徵收(用)土地200畝以下的,對所在鎮按征地補償費總額1%增加征地管理費。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一條 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鎮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劃撥價格根據不同區位和用地成本等因素確定,由縣政府定期公布,廬城規劃區暫按8-10萬元/畝,其他鎮規劃區暫按6-8萬元/畝。
第十二條 工業用地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實行招拍掛方式出讓。出讓最低價根據用地成本和國家有關規定,由縣政府定期公布,廬城規劃區暫不低於8萬元/畝,其他地區暫不低於6.4萬元/畝。
第十三條 劃撥土地和工業用地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用地定額標準供地。
第十四條 凡房地產開發、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地,一律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凡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需要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的,或將非經營性用地轉為經營性用地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並按下列規定辦理土地出讓:
(一)原用途為工業用地,現規劃仍為工業用地的,按評估地價的50%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出讓;
(二)原為商業、住宅用地,且符合規劃,不需改建(翻建)的,按評估地價的60%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出讓。如今後改建(翻建)超出原建築面積的,應按市場價補交土地出讓金;
(三)城鎮居民(包括房改房以及已交納20元/㎡出讓金的)在原有劃撥土地上改建(翻建)住房的,按《廬江縣廬城規劃區個人住房零星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辦理 。
(四)原為非經營性用地現轉為經營性用地,必須採取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
第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改變土地用途只改變土地容積率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審批,並按規定補交不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如改變土地用途轉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採取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
第十七條 廬城規劃區(廬城區域)內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額上交縣財政。其他區域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按20%上交縣財政,80%留給所在鎮(財政所出具收據),用於集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復墾。
第十八條 出讓土地限使用權轉讓時,該地塊發生增值的,轉讓方應依法向稅務機關交納土地增值稅, 未交清土地增值稅的,國土資源和房產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有關權屬證書。
第十九條 進行非農業建設應按下列程式操作:縣項目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縣建設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規劃用地許可證→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供地、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縣建設主管部門憑土地使用證書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縣房產主管部門憑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驗收合格證頒發房屋產權證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未經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依法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築物和其它設施,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法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築物和其它設施,可依法並處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劃和批准的用途進行建設,不得將非經營性用地變為經營性用地。對違反規定的,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房產主管部門不予頒發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縣政府確定在2003版廬城規劃區內實施征地的區域,凡在2007年10月1日前簽訂征地補償協定並實際交付土地的,可按縣政府原有關規定實行補償安置,逾期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廬江縣非農業建設用管理暫行辦法》、《廬城規劃區內土地徵用留地安置及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廬城新區開發建設征遷安置暫行辦法》(廬政〔2006〕11號)同時廢止,過去縣政府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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