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化工學會

廣東省化工學會是由來自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大中型企業和政府部門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化學工業界的學術團體。

簡介

廣東省化工學會有42年歷史,由來自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大中型企業和政府部門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化學工業界的學術團體。
學會設有3個工作委員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諮詢工作委員會、科普與學術工作委員會等,下設16個專業委員會:石油化工專業委員會、高分子專業委員會、環境化工專業委員會、無機化工專業委員會、橡膠專業委員會、化工機械專業委員會、儀器儀表專業委員會、精細化工專業委員會、生物化工專業委員會、化學工程專業委員會、塗料專業委員會、化工防腐專業委員會、化工技術經濟與管理專業委員會、化肥化學礦專業委員會、農藥專業委員會、電子商務專業委員會。
廣東省化工學會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促進化工科技進步和提高化工科技人才素質為宗旨,多年來廣泛開展了國內外學術交流、推動“產、學、研”結合,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規劃調研,對企業諮詢服務,為企業發展項目的調研和可行性研究等方面作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幾年來分別被評為中國科協的“學會之星”、廣東省科協的“先進學會”、廣東省民政廳的“先進民間組織”。
廣東省化工學會在深化改革中,積極探索學會改革思路,推動廠會合作、成果轉化、諮詢服務,使之成為“產、學、研”結合的橋樑,政府聯繫企業的紐帶,為推進廣東省化工科技事業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省化工學會英文名稱為:Chemical lndusty and Engineering Society of Guang Dong(縮寫:CIESGD)
第二條 廣東省化工學會的性質: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省化工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民眾團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化工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化工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廣東省化工學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團結和組織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促進化工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反映化工科技工作者的呼聲,維護化工科技工作的合法權益,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本學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辨證唯物主義,支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按照章程和民主辦會的原則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廣東省化工學會接受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領導和廣東省民政廳監督管理,業務上受中國化工學會指導。各市化工學會(化學)業務上受本學會指導。本學會的住所:廣東廣業輕化集團公司副樓3613~3614房(廣州市越華路116號郵政編碼51003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化工科學技術課題的研討和考察活動。
二、對我省化工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規劃的編制、科技項目的論證、科技成果的鑑定,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三、發現並推薦人才,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化工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四、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普及化工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先進科學技術經驗,推廣科學技術成果。
五、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加強同港澳台及國外的化工科學技術團體和化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往來和聯繫。
六、協助編輯出版《廣東化工》等化工科技書刊。辦好學會內部出版刊物等。
七、開展對會員和化工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舉辦化工科學技術培訓班、進修班和專題講座。做好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服務工作。
八、開展有償服務活動,組織舉辦化工產品、技術展覽會等。
九、接受國內外個人和團體的設備和資金的捐助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學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及相當水平的化工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並從事化工工作三年以上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獲得化工碩士以上學位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單位會員:與本學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化工科技隊伍,並願意參加本學會活動,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化工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個人會員:個人入會須本人向本會或本會委託的各市化工學會提出申請,並由本學會會員或單位推薦,經學會組織委員會批准後,由本會統一發給會員證。
單位會員:由本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並發給單位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會員: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學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取得有關學術資料;
四、遵守本學會章程,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五、執行本學會決議,完成本學會所委託的工作;
六、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活動;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八、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單位會員:
一、優先參加本學會的有關活動;
二、優惠取得本學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三、可要求本學會給與技術諮詢,舉辦培訓班、組織專題研討會等;
四、執行本學會決議,接受本學會委託的工作;
五、協助本學會開展有關的學術活動和科普活動;
六、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長期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學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新的理事會和罷免理事;
四、制訂、修改本學會章程;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其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學會的工作計畫;
三、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四、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選舉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學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科普學術、諮詢、組織等三個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正、副主任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學會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專業學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其名稱應以廣東省化工學會××專業委員會(或專業學會)出現,不另訂章程。其設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專業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是學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化工某學科的發展有突出成就或對本學會的創建、發展有顯著貢獻,並擔任過本學會理事的專家,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本屆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工作委員會、各專業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個人或單位捐贈;
三、政府資助和有關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學會收入存款利息);
六、廣東省科協撥款,支持單位撥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廣東省化工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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