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學會

中國化學會

中國化學會(Chinese Chemical Society,縮寫為CCS)於1932年8月4日在南京成立,是從事化學或與化學相關專業的科技、教育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註冊登記的學術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化學科學技術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化學會中國化學會

中國化學會是從事化學或與化學相關專業的科技、教育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註冊登記的學術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化學科學技術的重要社會力量。
中國化學會於1932年在南京成立。每兩年召開一次學術年會,逢雙數年份舉行,年會由具備完善的會議軟硬體條件和良好聲譽的國內知名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輪流承辦,是中國級別最高、規模最大的化學盛會。
中國化學會是國際純粹與套用化學聯合會(IUPAC)、亞洲化學學會聯合會(FACS)等5個國際組織的成員。中國化學會和國外許多化學學會及與化學有關的單位建立了良好的關係。

中國化學會有會員5萬多人,團體會員60餘個。

宗旨

團結組織全國化學工作者,促進化學學科和技術的普及、推廣、繁榮和發展,提高社會成員的科學素養,促進人才的成長,發揮化學在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高新技術創新中的作用,為力爭使中國化學科學躋身國際先進行列而不懈努力。

歷史

中國化學會中國化學會舊址

該會於1932年8月4日在南京由王箴、王璡戈福祥、吳承洛、李方訓、邵家麟、倪則塤、張江樹、張洪沅、陳裕光、曾昭掄鄔保良、黃新彥、葉嶠戴安邦等45人發起成立。

1950年遷至北京。

1959年與中國化工學會合併,改稱中國化學化工學會。

1963年又分為化學、化工兩個學會。

1986年選出第22屆理事會,理事長為唐有祺、田昭武、黃維垣徐光憲

1986年共有會員和通訊會員5萬餘名,團體會員50餘個。

自學會成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共改選了16屆理事會。陳裕光、曾昭掄、吳承洛、張洪沅、范旭東等人擔任過會長、理事長;吳承洛、高濟宇等人擔任或兼任過書記、總幹事。會員人數約3000餘名,團體會員150餘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學會先屬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領導,現屬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曾昭掄,侯德榜、楊石先盧嘉錫唐敖慶錢人元嚴東生、唐有祺等先後擔任過理事長。袁翰青、吳承洛、侯祥麟、華壽俊、白介夫、鮑奕珊擔任過總幹事、秘書長。

組織結構

中國化學會組織結構中國化學會組織結構

學會的領導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每4年改選一次,由全國會員代表通訊選舉產生。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理事會下設無機化學、物理化學、分析化學、有機化學、高分子、套用化學、化學教育等7個學科委員會,核化學與放射化學、催化、晶體化學、色譜、流變學、計算化學、光化學等17個專業委員會,以及國際學術交流、化學名詞、科學普及、編輯出版、青年化學獎評選等8個工作委員會。

機構活動

學術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學會每年舉行一次年會;1949年後,學會除繼續舉行年會外,並開展專題討論會和二級學科的論文報告會等;各專業委員會還舉辦多種中、小型的學術交流活動。1982年9月,化學會在誕生地南京舉行了慶祝中國化學會50周年學術報告會和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學會於1979年9月加入國際純粹與套用化學聯合會(IUPAC),1984年加入亞洲化學學會聯合會(FACS),並與歐、美、亞洲等地區一些國家的化學會組織建立了聯繫。近年來中國化學會還組織或與國際組織聯合組織了一些國際會議,也接待了一些外國學者及代表團來訪,人數已在1000人次以上。

主辦刊物

中國化學會出版的期刊有:《化學學報》、《化學通報》、《高分子學報》(原名《高分子通訊》)、《化學教育》、《色譜》、《物理化學學報》、《無機化學學報》、《分析化學》、《有機化學》、《大學化學》和《化學通訊》等。

其他活動

中國化學會很重視化學教育和化學普及,還主持了中國的化學名詞和術語的統一工作。學會組織了大、中學化學教育經驗交流會,舉辦了各種專題學習班和科普講座。1984和1986年,中國化學會舉辦了兩屆全國青年化學競賽和化學夏令營的活動。自1986年起,此項活動與國際化學奧林匹克結合,自1987年起正式派學生出國參賽。自1983年起,設立中國化學會青年化學獎金,在國內學術團體中屬於首創。自1986年起,又設立中國化學會高分子基礎研究王葆仁獎金。

主要貢獻

中國化學會是中國成立較早、影響較大的科技社團。自成立以來,中國化學會在理事會的領導和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團結帶領廣大化學科技工作者,在促進學術交流、科學普及、決策諮詢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為推動中國化學學科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化學會是中國化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依照國家法律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中國化學會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領導,是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是中國發展化學科學技術的重要社會力量。中國化學會在民政部登記,會址設在北京,郵政編碼:100080。中國化學會的英文名稱是“ChineseChemicalSociety”縮寫為CCS。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組織全國化學工作者促進中國化學科學和技術的普及、推廣、繁榮與發展,提高社會成員的科學素養、促進人才的成長,發揮化學在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和高新技術創新中的作用,為使中國化學科學躋身國際先進行列而不懈努力。本學會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國家政策。指導思想是堅持民主辦會、弘揚科學精神。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注重科學道德;維護科學尊嚴,反對偽科學,反對迷信;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和協作精神,充分發揚學術民主。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三條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⒈組織開展國內和國際化學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增進化學家的聯絡和交流。
⒉編輯出版化學學術刊物和圖書。
⒊普及化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促進全民科學素養的提高。
⒋獎勵、表彰有突出貢獻的化學工作者。
⒌開展化學科技諮詢服務活動,培養人才,推廣先進技術;承擔化學科技項目的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資格評審、產品展示與展覽、化學文獻和標準的編審等活動。
⒍利用各種可能的合法渠道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⒎加強與國際化學學術組織的聯繫與合作,擴大中國化學學科在國際上的影響。
⒏指導並協助各地方化學會開展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二種。
⒈凡承認本會會章,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自願申請為個人會員。
⑴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工作一年以上的化學工作者,及化學專業的研究生
⑵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上述水平者。
⑶熱心化學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化學教育、企業管理等工作的組織領導者。
⒉可在適當時期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在個人會員中發展永久會員。
⒊凡與化學有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包括外資或合資單位,願意支持本會工作者,可向本會申請為團體會員。
⒋外籍化學工作者承認本會會章,支持本會活動,符合上述個人會員條件者,提出申請,可接受為外籍會員。
第五條入會手續
⒈個人會員:由本人自願提交申請。本會會員兩人介紹,經本會或受委託的省、市、自治區地方學會按本會章規定的會員條件審查通過,並報本會備案,即可成為中國化學會個人會員。
⒉團體會員:凡向本會申請團體會員的企事業單位,經本會秘書長審核、理事長批准,即可成為中國化學會團體會員。
⒊外籍會員:由本人向本會申請,本會會員兩人介紹,經本會秘書長審核、理事長批准,即可成為中國化學會外籍會員,並報中國科協學會部備案。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⒈個人會員的權利為:
⑴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⑵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⑶優惠參加本會主辦或參辦的學術活動;
⑷優惠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性刊物和資料;
⑸有退會的自由。
⒉團體會員的權利為:
⑴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和技術活動;
⑵在獲取本會的學術和技術資料方面享受優惠;
⑶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⑷可要求本會承接技術諮詢,並享受優惠;
⑸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班等。
⒊外籍會員的權利:
⑴優惠參加本會主辦或參辦的學術活動;
⑵優惠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性刊物和資料。
⑶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⒈個人會員的義務是:
⑴遵守本會會章,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宣傳本會宗旨。
⑵執行本會的決議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⑶積極參與和支持本會各種活動及主辦的各種出版物;
⑷按期繳納規定的會費。
⑸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⒉團體會員的義務是:
⑴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⑵協助進行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⑶按期繳納規定的會費。
⒊外籍會員的義務是:
⑴支持本會有關活動;
⑵按期繳納規定的會費。
第八條個人會員的會籍管理及日常聯繫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九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一般情況下4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會員代表大會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會員代表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規定由地方學會按會員人數比例推選,本屆理事是當然會員代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本會重大工作方針和重要決策,職責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終止活動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條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應保持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決議須半數以上通過。上述情況難於執行時,可採取通訊方法解決。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其職責是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組織領導本會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產生辦法和組成:
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定下屆理事候選人分配名額,並推選若干人組成選舉工作委員會,負責下屆理事會選舉工作。理事的候選工作包括:先由地方學會、學科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分配名額分別提出候選人;候選人名單經選舉工作委員會匯總後,由會員代表採取直接或通訊選舉辦法無記名投票選出新的理事,組成新的理事會。適當時期可發展理事單位。
⒉理事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改選時,上屆理事會成員更新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
⒊理事會推選理事長四人,逐年輪流擔任執行理事長。理事長連續任期不超過二屆,。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出,名額不超過全體理事人數的20%。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或通訊方式召開會議,定期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報告。
⒋理事會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在執行理事長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負責主持日常工作。理事長或正、副秘書長中一人為本學會法人代表。
⒌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以下條件: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化學領域中有較高學術造詣和影響,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歲。
⒍中國化學會日常工作的辦事機構是學會秘書處。由專職工作人員組成。學會秘書處的職責是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制定的工作原則和任務,處理學會的一切日常事務。學會秘書處設定在中國化學會的掛靠單位。學會秘書處的行政、人事、財務監督等由學會掛靠單位代管。
第十三條理事會理事長、秘書長的具體職能
⒈理事會的職能:
⑴召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⑵制定學會工作計畫,並監督、檢查年度計畫實施情況;
⑶召開各類學術會議;
⑷規劃和組織本會編輯出版工作;
⑸領導所屬工作機構開展學術活動。
⑹指導省、市、自治區地方學會開展學會活動;
⑺組織鑑定、評選科研、教育成果;
⑻組織評定各類獎勵;
⑼開展各項化學教育活動,各級化學競賽活動;
⑽理事會有罷免理事長、秘書長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的權力;
⑾審查本會的財務狀況。
⒉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⑴召集組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⑵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⑶代表本會或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鑒署有關重要檔案;
⑷就本會的重要事宜做出決定。
⒊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⑴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⑵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⑶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⑷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⑸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⑹委託副秘書長行使其職責。
第十四條全國理事會根據需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設立若干工作機構
⒈工作委員會;
⒉學科委員會;
⒊專業委員會;
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以上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和財產的處理
第十五條經費的使用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財政法規,貫徹民主理財和為會員服務的原則。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學會財務應定期審計並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匯報財務情況。
第十六條中國化學會的經費主要來源於:
⒈中國科協撥款;
⒉在本會章規定的任務內,舉辦各項活動的收入;
⒊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⒋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⒌掛靠單位的補助和資助;
⒍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會按程式終止後,其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八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可作出停止學會活動的決定。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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