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證處

簡要介紹

廣東省廣州市南方公證處(原廣東省公證處)成立於1978年。二十多年來,本處秉承“以質量求信譽,以信譽促發展”的宗旨,辦理各類公證項目達160多種,公證文書發往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使用,為廣大公民、法人及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服務,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海內外享有良好聲譽。
本公證處連續多年被廣東省司法廳評為先進集體,並兩次榮立集體二等功。2003年6月,本處被評為“廣東省文明公證處”。
2004年2月,廣東省公證處推行雙休日對外辦公的便民措施,將“司法為民”落到實處,被省人大譽為“真正做到便民服務的政府機構對外服務視窗”。 2005年8月,南方公證處“周末便民服務崗”被團省委命名為“青年文明號”。2006年12月,“周末便民服務崗”被推薦為全國“青年文明號”。
本處有四人受聘為中國公證協會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省共有七人受聘)。

公證知識

一、什麼叫公證?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 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的身份上、財產 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它是一種非訴訟活動。
二、公證的任務和職能作用是什麼?
1.公證的任務是: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預防糾紛,減少訴訟。通俗的說:公證是社會主義法制的第一道防線。
2.公證的職能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2)通過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從而維護各種民事活動的順利進行;
(3)通過辦理公證,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4)預防各種經濟和民事活動中的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
(5)促進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和文化交流,從而保障對外開放的順利實施。
三、公證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公證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法定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 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式。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效力。
根據有關部門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或根據國際慣例及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必須採用公證形式的,公證成為其成立的要件。
四、申請辦理公證的程式有哪些?
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必須經過申請、受理、審查和出證四個程式。
1.申請:
公民或法人申辦公證,應攜帶有關證明材料,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申請手續,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籤名或蓋章。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理;委託代理人代辦公證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或其他有代理全的證明。
2.受理:
公證處受理公證後,由承辦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受理的公證事項,按照《廣東省公證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申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對於不符合辦證條件的申請,公證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審查:
公證處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人的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以及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等依法進行審查,並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收集證據。審查中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認為不完備或有疑義的,通知申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可到現場作實地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積極予以協助。
4.出證:
公證處對申請的公證事項審查後,認為符合規定的,按法務部規定的格式製作公證書。公證書需要辦理認證手續的(廣州之外的),由公證處送有關部門部門認證,並代收認證費和郵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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