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物流行業協會醫藥物流專業委員會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簡介

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醫藥物流專業委員會的成立,是依據《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檔案精神,按照廣東省委省政府《廣東省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粵府[2009]168 號),積極回響“幸福廣東”建設的號召,為適應藥品流通發展的需要、開展醫藥物流專業化管理、提高藥品物流管理水平的又一新舉措,通過“交流、協調、服務、監督”職能的發揮,以“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為方針,積極推進廣東省醫藥現代物流的發展。
專業委員會由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理事會領導,由協會秘書長帶領專業委員會主任負責日常工作,通過下設各部門為會員提供服務,主要職責任務是:
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和統計分析,研究醫藥物流行業發展和規劃;
2. 集中、整合廣東省醫藥物流資源,制定行業標準,指導會員及企業進行醫藥物流運行管理模式的探索和改革;制訂行業自律規範,引導企業加強自律,促進健康的市場環境秩序的建立及維護;
3. 搭建醫藥物流行業與政府溝通的平台,展開項目探討,反映企業訴求,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推進廣東省醫藥物流的發展;
4. 幫助會員企業開展醫藥物流供應鏈最佳化、信息系統和設施設備的更新升級換代,為企業發展提供諮詢,促進官產學研結合;
5. 組織醫藥物流行業員工操作技能培訓和技能競賽,促進良好的醫藥物流文化的形成和發展;
組織會員企業參與國內外醫藥物流領域先進的管理經驗、信息化建設和技術裝備學習交流,積極引進國內外優秀行業資源,促進廣東省醫藥物流向現代化提升和發展。

工作與活動

委員會的社會工作:
委員會曾舉辦的活動:

協會章程

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Logistics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縮寫GDPLA。
第二條 協會是由廣東省從事物流業發展相關的經營、研究、諮詢、教育等機構按照自願的原則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全省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挖掘、集中、整合廣東省物流資源,著力拓展綜合物流服務領域,全心全意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進廣東省物流業的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業務指導。
第五條 協會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協會辦公地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大道南697號金鐘大廈30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國家有關物流產業發展的政策、法規,研究貫徹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受政府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與行業統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技術和諮詢服務。
(四)推進本行業的企業改革與產業發展,表彰先進,組織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五)組織對現代物流領域內的經濟理論與實務進行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討論會、報告會,促進現代物流理論水平的提高。
(六)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參與物流方面的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化的制修訂,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鑑定的質量認證,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七)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類物流人才,提高物流從業人員的管理能力和業務水平。
(八)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接受委託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九)組織本行業開展各項與國外有關經濟組織和物流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經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全國性和區域性物流設備、技術等商品的交易活動;
(十一)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利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十二)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資料等出版物。
(十三)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協會由廣東省從事物流業發展相關的經營、研究、諮詢、教育等機構按照自願的原則組成。協會只設單位會員。
凡從事物流相關業務且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贊成本協會章程,參加本協會活動,接受本協會委託的工作,按期交納會費,經自願書面申請,協會理事會批准後,可以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人接替,並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九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物流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特殊情況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協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協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
(七)有委派或更換會員代表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四)維護協會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協會章程,將由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一百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部分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立監事兩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聘任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協會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屬於社會捐贈和資助的,還要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
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
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6年9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2006年12月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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