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物流交易所

機構簡介

廣州物流交易所是由廣州交易所集團和廣東林安物流集團共同發起,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從事物流交易和產權交易的綜合交易機構。廣州物流交易所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秉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本著“誠實守信、等價互利、優質高效、規範有序”的宗旨,藉助現代電子技術和網際網路、物聯網等高科技手段,提供物流信息交易、物流交易結算、運輸設備交易、物流項目招投標、融資諮詢等專業服務。
廣州物流交易所對交易各方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有利於保障交易的誠信;對運費和貨款提供免費結算服務,有利於保障物流和資金安全;提供投資融資諮詢和倉單融資服務,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需求難題。
廣州物流交易所旨在發揮廣州中心城市的聚集和輻射功能,以物流集中信息化交易的手段,打造廣州高端物流服務業,並帶動物流、金融、保險、商貿、投資融資等綜合服務業態向規範化、市場化高效發展,深度解決流動性和融資性難題。在市場資源最佳化配置和信息諮詢充分流動的基礎上,打造具有導向意義的物流“廣州價格指數”。
廣州物流交易所,白雲區大源北路116-130號

本數據來源於百度地圖,最終結果以百度地圖數據為準。


廣州物流交易所,位於林安物流園大廳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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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文化

宗旨:誠實守信、等價互利、優質高效、規範有序
破難沖關 敢為人先
PROFESSIONAL SERVICE CONTINUOUS CREATIVENESS

八大專業服務功能平台

物流信息席位交易平台
註冊席位會員利用網上物流信息平台發布物流信息,採取面談或電話洽談的交易方式,集中支付和結算,保障交易各方權益,以滿足席位會員及承運人物流信息交易的需求。
物流信息網上交易平台
利用網上物流信息平台,全天候24小時服務。客戶可進入網上交易大廳以電子化交易和遠程支付方式,直接在網上撮合完成物流信息交易,以滿足物流信息交易各方的實時需求。
資金監管與結算平台
為交易各方提供專業的資金監管與結算功能平台,解決交易過程中的信用缺失問題,加快資金流轉,確保資金安全,保障客戶權益,控制交易風險。
承運報價網上交易平台
為批量貨物運輸需求的託運人,以公開市場競爭方式尋找承運人,提供服務平台。利用交易平台網上電子系統組織承運意向人網上報價,價格低者將被確認為承運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原則。
產權交易平台
提供物流企業的資產、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以及各種運輸、倉儲、配送、包裝等生產線、工具和設備等實物資產或其他權益的交易平台。運用成熟的市場網路、專業化服務,採取各種交易手段,促進物流產權的最佳化配置。
招商引資平台
提供專業的招商引資信息平台,為各方需求者提供經營租賃、融資租賃等專業服務;藉助產權交易完善的市場網路,運用專家評審機制,為企業招募戰略合作者,為各類投資者在招商引資活動中發現獲利機會。
倉單交易、融資平台
依託成熟的客戶網路、憑藉專業的服務,為需求方提供倉單交易、質押等融資服務,切實為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促進企業零庫存化,加快企業轉型升級和持續規模化發展。
物流項目招標平台
利用信息平台的聚集和輻射功能,對大宗物流項目提供招標服務,以滿足長期、穩定、大宗物流項目的交易需求,減少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服務範圍

物流信息業務
物流承運、託運信息交易
物流承運報價網上
交易物流信息平台廣告、代理業務
產權交易業務
實物資產交易
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交易
物流資源、線路、倉單交易
物流企業託管與資產重組
物流金融業務
物流信息交易價款監管與結算
運費及貨款監管與結算
物流相關金融、保險服務
物流策劃、諮詢業務
物流供應鏈管理諮詢
物流方案策劃、設計服務
投資、融資業務
物流項目招投標
物流租賃與招商引資業務
物流融資諮詢
倉單質押、融資

物流交易操作規程

(2011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物流交易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及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秉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一條本規程所指物流交易主要包括物流信息交易、物流信息承運報價交易、物流招投標等涉及物流業務各環節的交易。
第二條本規程的適用性:
(一)本所會員通過本所的網路交易平台從事物流信息交易、承運報價交易、物流招投標等相關物流交易的;
(二)非本所會員委託本所進行物流信息交易、承運報價交易、物流招投標等相關物流交易的;
第三條實物資產轉讓、倉庫招租、股權轉讓、倉單交易等涉及產權交易的參照《廣州物流交易所產權交易操作規程》執行。
第四條本所進行的物流交易本著“誠實守信、等價互利、優質高效、規範有序”的宗旨,遵循“統一市場平台、統一信息發布平台、統一交易規則及操作規程、統一出具交易證明”的工作規範。
第五條物流交易採取公開的網上撮合、人工撮合、網路(線上)競價、招投標或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章會員申請
第六條本規則所述的本所會員是指從事物流業務各環節的會員,包含席位會員(物流信息經紀人)、承運人會員(物流企業、車主和司機)、託運人會員(能夠提供貨源、或對貨物運輸有支配權的企業或自然人)三種,可通過本所櫃檯申請或網上申請,申請本所會員(承運人會員還應按照本所驗證程式進行驗證)應向本所書面提交下列檔案(通過網路申請的,應先上傳下列檔案,經本所審核後認為需要提供書面檔案的,還應提供書面檔案),並保證其真實、完整、有效(以下資料應當提交原件,沒有原件的提交複印件,並由原件持有方簽字、蓋章,並標註“此件與原件相符”字樣):
(一)席位會員應提交下列資料:
1. 席位會員的身份證明(席位會員為法人的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席位會員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明),如需委託代理的應提交席位會員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
2. 《廣州物流交易所交易席位會員申請表》(附屬檔案1);
3. 其他檔案資料。
(二)承運人會員分為物流企業會員、車主和司機會員。
1. 承運人會員為法人的提供下列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4)公司章程;
5)上年末中介機構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財務報表;
6)《廣州物流交易所承運人(企業)會員申請表》(附屬檔案2);
7)其他檔案資料。
2.承運人會員為自然人的提供下列資料:
1)身份證或護照;
2)駕駛證;
3)行駛證;
4)《廣州物流交易所承運人(自然人)會員申請表》(附屬檔案3);
5)其他檔案資料。
(三)託運人會員應提交下列資料:
1. 託運人會員的身份證明(託運人會員為法人的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託運人會員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軍人證/護照),如需委託代理的應提交席位會員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
2. 貨源運輸權屬證明(本所認為必要時);
3. 《廣州物流交易所託運人會員申請表》(附屬檔案4);
4. 其他檔案資料。
第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通過本所審核的,本所予以接收登記,並出具《會員受理通知書》(附屬檔案5)及管理編號(參照《廣州物流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本所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會員進行誠信評級、實行優惠和許可權分級。
第八條申請人可同時獲得本所多種會員的身份,如需會員許可權升級,必須向本所提供本所要求的全部檔案資料,並通過本所的資格審核。
第三章信息發布
第九條本所會員在本所物流網路交易平台發布業務信息的,須向本所提交(可書面提交或網路上傳)《信息發布表》(附屬檔案6),產權交易參照《廣州物流交易所產權交易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條本所對會員向本所提交的《信息發布表》進行真實性審核,通過審核後,直接在本所網路交易平台發布信息。
第十一條非本所會員委託本所辦理業務(產權交易參照《廣州物流交易所產權交易操作規程》執行),應向本所提交(可書面提交或網路上傳)下列資料,並保證其真實、完整、有效(以下資料應當提交原件,沒有原件的提交複印件,並由原件持有方簽字、蓋章,並標註“此件與原件相符”字樣):
(一)委託方的身份證明(委託方為法人的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託方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明),如需委託代理的應提交席位會員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
(二)《物流業務委託書》(附屬檔案7);
(三)權屬證明檔案;
(四)《信息發布表》;
(五)貨物保險證明。
第十二條非本所會員辦理業務提供的資料通過本所審核後,本所出具《業務受理通知書》(附屬檔案8),本所根據委託內容確定交易方式,並在本所網路交易平台發布信息。信息發布後,本所將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市場發動,配合、協助、組織交易各方進行商務洽談。
第十三條信息公告期間不得擅自變更公布內容。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應當向本所提出申請,通過本所審核後,再由本所進行變更。
第十四條已成交的信息。會員的成交信息由會員登錄網路交易平台確認成交,非會員的由本所工作人員進行確認,確認成交以後自行分類至本所網路交易平台的已成交目錄。
第四章組織交易
第十五條物流交易包含線下撮合交易、網上撮合交易和承運報價交易。
(一)線下撮合交易
1. 席位會員在本所網路交易平台發布的信息,意向承運人可查看席位會員的聯繫方式並進行洽談,交易成功後向資金結算賬戶交納信息費(通過本所結算信息費和出具《物流交易證明》的,承運人必須為本所會員),席位會員登錄網路交易平台確認成交後,由本所出具《物流交易證明》。(附屬檔案9)。
2. 通過本所交易員在網路交易平台發布的信息,承運人會員查看除運輸價格外的詳細信息,如要取得該貨物的運輸權,必須和本所客服人員聯繫洽談,向本所支付信息費後,本所工作人員登錄網路交易平台確認成交,由本所出具《物流交易證明》,承運人在規定時間內憑《物流交易證明》前往貨物地點進行貨物交收。
(二)網上撮合交易
承運人會員可通過本所網路交易平台查看運貨具體地址及聯繫電話外的詳細物流信息,承運人會員如要查看該貨物的具體地址和聯繫電話,取得該貨物的運輸權,必須網上確認《承運協定書》(附屬檔案10)和向本所支付信息費,並列印《物流交易證明》,承運人在規定時間內憑《物流交易證明》前往貨物地點進行貨物交收。
(三)承運報價交易
本所通過網路交易平台發布貨物的詳細信息,承運人會員如要參與交易,必須按公告的要求向本所提交信息公告所要求的資料和向本所交納競價保證金,並通過本所的資格審查。本所在公告預定的時間內組織符合資格承運人會員的進行競價(線下集中競價或網路競價),最低報價者為承運人,成交者向本所交納信息費後,承運人在規定時間內憑《物流交易證明》前往貨物地點進行貨物交收。
第五章 成交確認及簽約
第十六條通過席位會員交易的物流信息,應在成交後登錄本所網路交易平台進行成交確認。
(一)對於不經過本所進行信息費結算的席位會員,本所不出具《物流交易證明》;
(二)對於經過本所進行信息費結算的物流交易,要求承運人必須是本所會員,通過成交確認後方可列印《物流交易證明》。
第十七條線下撮合交易由本所工作人員登錄網路交易平台進行確認,通過成交確認後方可列印《物流交易證明》。
第十八條網上撮合交易和承運報價交易成交後交易系統自行確認成交並經網上列印《物流交易證明》。
第十九條承運人在承運貨物前應與託運人簽訂《運輸協定書》,託運人可委託業務經辦人在《運輸協定書》上籤字,承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業務經辦人)以及司機簽字,契約即生效。沒有明確委託人的,默認經本所備案的業務經辦人為法定代表人的代理
人。
第六章出具交易憑證
第二十條交易成功後,承運人向本所支付信息費後,本所為交易各方出具《物流交易證明》,《物流交易證明》可在本所網路交易平台生成電子版供有許可權的會員通過網上確認使用或通過本所工作人員列印。
第二十一條委託方要求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公示的交易,本所將對成交信息進行公示,承運人向本所支付信息費且成交公示期滿,無人對公示的交易事項提出異議後,本所為交易各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七章 交易交割
第二十二條承運人應按約定將信息費支付給本所,本所向承運人出具收款憑證。
第二十三條承運人在規定時間內憑《物流交易證明》前往貨物地點進行貨物交收,託運人應在《物流交易證明》託運人一欄簽章確認,託運人也可通過本所網路交易平台對《物流交易證明》進行網上確認,網上確認與書面簽章確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過席位會員交易成功並列印交易《物流交易證明》,承運人還應讓席位會在《物流交易證明》席位會員一欄簽章確認,席位會員也可通過本所網路交易平台對《物流交易證明》進行網上確認,網上確認與書面簽章確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承運人將貨物運送至指定地點後,收貨人驗收無誤後應在《物流交易證明》收貨人一欄簽章確認,也可通過本所網路交易平台對《物流交易證明》進行網上確認,網上確認與書面簽章確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運人應將各方均已簽章確認的《物流交易證明》交還本所(傳真、快遞、網路上傳等方式)。
第二十五條本所對承運人進行車輛無線定位,有許可權的會員可登入本所車輛定位查詢系統查詢車輛位置。
第八章 交易收費
第二十六條本所按照《廣州物流交易所服務收費標準》向交易各方收取交易服務費,包括會員費、席位費、信息交易費、信息交易服務費、諮詢及策劃服務費。本所收到服務費用後,出具交易服務費發票(對於收費的減免及調整按本所規定或通知執行)。
第九章 資金結算
第二十七條本所提供資金結算服務,包括信息費結算、貨款結算、運費結算、產權交易成交價款結算(參照《廣州物流交易所產權交易操作規程》)等。
第二十八條通過席位會員交易成功的,承運人可將信息費支付給本所(可通過現金支付、銀行轉賬、網上支付、虛擬賬戶支付等方式),本所出具收款收據。本所在收到託運人簽章確認的《物流交易證明》後的3天內,將信息費支付給席位會員,席位會員應向本所出具收款收據。
第二十九條通過本所進行運費結算的,委託方應將運費支付給本所(可通過現金支付、銀行轉賬、網上支付等方式),本所出具收款收據。本所在收到收貨人簽章確認的《物流交易證明》後的3天內,將運費支付給承運人,承運人應向本所出具收款收據。
第三十條通過本所進行貨款結算的,收貨人應將貨款支付給本所(可通過現金支付、銀行轉賬、網上支付等方式),本所出具收款收據。本所在收到收貨人簽章確認的《物流交易證明》後的3天內,將貨款支付給託運人,託運人應向本所出具收款收據。
第三十一條交易保證金,本所按交易規定辦理退還手續。
第三十二條其他資金結算服務參照資金結算協定執行。
第十章 爭議解決
第三十三條本所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障交易各方權益,交易所發生的或與交易有關的一切爭議,交易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發布虛假信息的會員,本所將取消其會員資格和參與交易的資格,造成交易各方損失的,依法進行索賠。
第十一章 統計、資料歸檔
第三十五條本所對成交的物流信息進行統計分析,通過對大量的物流運輸價格統計,形成物流價格指數,在本所網路交易平台進行發布。
第三十六條本所自出具交易證明之日起(如有進行資金結算的,自辦理資金結算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交易的檔案資料整理歸檔。
第十二章特別交易
第三十七條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需到本所辦理物流交易有關手續的,本所參照本規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程由本所附則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程(修訂)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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