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規範有關舉報管理工作,維護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1號令)、《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關於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案件處理辦法的通知》(粵勞社〔2002〕270號)等法律、規章、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現印發《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規範有關舉報管理工作,維護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廣東省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方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本市養老保險基金(含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農轉居人員養老保險基金、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管理和運營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條舉報範圍包括對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餘管理和運營等環節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參保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參保人員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以下事項的舉報: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
(三)不按規定將征繳的社會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
(四)違反基金運營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五)不按規定審核和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六)濫用職權偽造、篡改被保險人社會保險檔案的;
(七)擅自提增或減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
(八)以欺詐、偽造、變造的證明材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九)以欺詐、偽造、變造的證明材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為單位和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提供便利條件的;
(十)以冒名頂替等欺詐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以違反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政策和有關規定、規範的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或參保人權益損害的;
(十二)其他違反社保基金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受理有關舉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如收到有關舉報事項,應指引有關人員逕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舉報。
內容涉及本市人民政府、或省級社會保險基金的舉報案件,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受理。
第五條舉報人可通過來電、來訪、郵寄、傳真、網際網路五種方式進行舉報。舉報提倡實名制,通過來訪、郵寄、傳真三種方式進行舉報時,舉報人須填寫《廣州市社保基金舉報案件登記表》(附屬檔案1),列明舉報內容和有關聯繫方式以便基金監督機構進一步聯繫。
第六條基金監督機構在處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案件時,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受理並登記舉報人提交的舉報。對通過來訪、郵寄、傳真三種方式進行舉報的舉報人出具舉報回執。對內容不詳的舉報,應在15個工作日內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補充材料(舉報人姓名及聯繫方式不清的除外)。
(二)基金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編制《廣州市社保基金舉報案件季度統計表》(附屬檔案2)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如當季未接到舉報案件則不報送)。
(三)對收到的書面形式舉報案件,如不屬於本市應受理的舉報範圍內事項,基金監督機構應在接到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發出《廣州市社保基金舉報移送告知書》(附屬檔案3),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舉報人姓名及聯繫方式不清的除外),指引舉報人徑向有權受理該項舉報的單位進行舉報。
(四)對屬於本市受理範圍,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部門職責,不屬於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調查的舉報案件、須交由本市政府其他部門或機構立案調查的,基金監督機構應在接到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填寫《廣州市社保基金舉報案件移送函》(附屬檔案4),連同《廣州市社保基金舉報案件登記表》及有關證據材料一併移送,並將移送情況以《廣州市社保基金舉報移送告知書》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姓名及聯繫方式不清的除外)。移送後的查處情況由被移送單位向舉報人答覆。
(五)承辦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舉報案件。
(六)對屬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能範圍內立案調查的舉報事項,牽頭組織立案調查並自收到舉報之日起30日內辦結有關事項(情況特別複雜的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0日),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被舉報人發出《廣州市社保基金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附屬檔案5)。
第七條對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八條基金監督機構立案調查舉報案件時,應由兩名或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與被舉報單位或者被舉報個人之間有親屬關係、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調查工作公正實施的人員,應予迴避。
第九條對舉報材料以及辦理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應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基金監督機構、被移送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受理、立案調查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每辦結一個案件都應建立一個完整的檔案卷宗;
(二)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三)嚴禁向移送部門(機構)以外的單位、個人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四)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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