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完工後,項目業主單位及時編制工程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 (十)通過竣工驗收報告,確定工程質量等級,簽署竣工驗收證書。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安府辦發[2012]2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廣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已經三屆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定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廣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項目竣工驗收程式,提高項目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包括利用下列資金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各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政府非稅收入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或利用國債用於建設的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竣工驗收,是指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組織或委託行業主管等部門對第二條所列資金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竣工綜合驗收。項目竣工驗收由驗收組負責,驗收組由發展改革、行業行政主管和財政、審計、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水務、質量監督、安全監管、消防、檔案等部門組成。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項目業主(代建單位)等單位參加。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能規定的許可權執行。
第五條 市級審批的項目可由市級審批部門依法委託行業主管部門或下級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完工後,項目業主單位及時編制工程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未經審核、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項目竣工驗收手續。
第七條 竣工驗收依據:審批部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備技術資料,現行行業技術驗收規範,相關審批、調整檔案以及市政府有關會議紀要等相關資料。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水土保持、規劃、質量、環境保護、節能、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專項驗收。除技術特別複雜等特殊情況和有專門規定外,項目專項驗收均應與綜合驗收同步進行。
第九條 按項目的規模大小及複雜程度,驗收可分初步驗收(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規模較大、較複雜的建設項目,應先進行初步驗收(交工驗收)後,再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條 初步驗收(交工驗收)是指工程建成並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由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術資料,向項目業主申請,由項目業主進行驗收。項目業主接到申請報告後,一般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使用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交工驗收)。初步驗收結束後,達到合格標準的項目,項目業主應當及時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並向審計機關申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一條 項目業主從項目竣工之日起,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驗收計畫,待竣工決算和竣工決算審計完成後正式提交驗收申請報告。項目審批部門收到申請報告後,一般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竣工驗收,對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二條 申請竣工驗收應遞交下列主要資料:
(一)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檔案,施工圖及審查意見;
(二)竣工報告。由項目業主提交項目總報告,內容包括:工程總結、試生產報告、竣工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審計報告或財政部門決(結)算批覆及土地勘測、環境保護、節能、水務、消防、職業安全、衛生、防疫、檔案等專項報告;
(三)設計報告。由項目設計單位提交工程設計情況報告;
(四)施工報告。由施工單位提交工程施工情況報告;
(五)監理報告。由項目監理單位提交工程監理和質量評價報告;
(六)質檢報告。由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工程質量檢測報告及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房屋建築竣工驗收備案表;
(七)需初步驗收(交工驗收)的,提交初步驗收(交工驗收)報告;
(八)項目其他需要說明的資料。
第十三條 驗收部門主要工作任務:
(一)審查項目是否達到竣工驗收、交付生產(使用)的要求;
(二)審議通過項目業主提出的竣工報告(包括相應附屬檔案),組織辦理移交和交付生產(使用)手續;
(三)審定竣工決算;
(四)檢查工程施工情況,審查設計執行、施工報告;
(五)檢查生產準備工作,考核試生產情況和實際形成的生產能力,確定正式交付生產(使用)日期;
(六)對未完工部分的收尾工程,經審定其內容、數量、投資和完成期限後,由項目業主負責完成,實際投資可直接列入竣工決算;
(七)對竣工驗收中提出的主要問題,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解決意見;
(八)對項目業主整理完整的工程建設檔案和技術檔案審核檢驗,並辦理移交手續;
(九)審定技術經濟指標對比分析報告;
(十)通過竣工驗收報告,確定工程質量等級,簽署竣工驗收證書。
第十四條 從項目竣工之日起,3個月內項目業主未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項目竣工驗收計畫的,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督促項目業主單位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經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督促仍無法正常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項目審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發出限時驗收通知書。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及時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業主單位,原則上不再安排新的項目;
(二)未及時辦理相關權證以及資產移交等竣工驗收手續的,以及驗收不合格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財政部門不予撥付項目剩餘資金;
(三)驗收過程中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 實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由代建單位履行項目業主相關職責。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