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

廣告費

所謂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或發放贈品等方式,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慾望,以達到促銷的目的所支付的費用。

基本信息

廣告費的構成

廣告費一般是指廣告活動所支出的總費用,一般情況下,廣告費用由兩部分組成:
一是直接廣告費用;
如:廣告製作費,媒介發布費等;
基本構成:
1、廣告調查費用;
2、廣告設計製作費;
3、廣告媒介發布費用;
4、廣告活動的機動費用。
另一個是間接廣告費用;
包括廣告人員工資、辦公費、管理費、代理費等等。

廣告費預算

廣告費用預算是廣告主對廣告活動所需費用的計畫和控制方案,是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個年度),計畫在廣告宣傳方面投放資金的總額。

意義
企業之所以要對廣告費用進行預算,其意義表現在:
1、有利於廣告行為的科學化;
2、是控制廣告活動的重要手段;
3、為 廣告效果的評價提供了經濟指標;
4、有利於增強廣告活動的責任感。

方法
廣告費用預算的編制方法很多,在實際操作中經常被運用的較為簡便的編制方法有:
1、目標達成法
這種方法是根據企業的市場戰略和銷售目標,具體確立廣告的目標,再根據廣告目標要求所需要採取的廣告戰略,制定出廣告計畫,再進行廣告預算。這一方法比較科學,尤其對新上市產品發動強力推銷是很有益處的,可以靈活地適應市場行銷的變化。廣告階段不同,廣告攻勢強弱不同,費用可自由調整。目標達成法是以廣告計畫來決定廣告預算。廣告目標明確也有利於檢查廣告效果,其公式為:
廣告費=目標人數×平均每人每次廣告到達費用×廣告次數

2、 銷售額百分比法
這種匡算方法是以一定期限內的銷售額的一定比率計算出廣告費總額。由於執行標準不一,又可細分為計畫銷售額百分比法上年銷售額百分比法和兩者的綜合折中——平均折中銷售額百分比法,以及計畫銷售增加額百分比法四種。
銷售額百分比計算法簡單方便,但過於呆板,不能適應市場變化。比如銷售額增加了,可以適當減少廣告費;銷售量少了,也可以增加廣告費,加強廣告宣傳。

3、 銷售單位法
這是以每件產品的廣告費攤分來計算廣告預算方法。按計畫銷售數為基數計算,方法簡便,特別適合於薄利多銷商品。運用這一方法,可掌握各種商品的廣告費開支及其變化規律。同時,可方便地掌握廣告效果。公式: 廣告預算=(上年廣告費/上年產品銷售件數)×本年產品計畫銷售件數

媒體費用

媒體費用也屬於媒體情況的一個要素,但由於其特殊性,所有給予區別對待。廣告宣傳是一種有償傳播活動,而不同的媒體收費標準也不一樣,有的甚至存在著巨大的懸殊,所以,“量入為出”也是選擇媒體時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廣告主必須根據自身的財力和經驗策略來制定廣告計畫、安排廣告媒體。

媒體費用分絕對費用和相對費用兩類。絕對費用值得是使用媒體的費用總額。不同媒體或同一媒體的不同時間與版面的絕對費用是不同的。在現代四大媒體中,電視最高,其次是報紙、雜誌和廣播。在戶外廣告中,霓虹燈廣告較高,燈箱廣告次之,路牌廣告、牆體廣告則較低。

相對費用指的是向每千人傳遞廣告信息所需支出的費用,俗稱“千人成本”。再考慮媒體費用時,比較一下媒體之間相對費用的高低,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因為廣告的絕對費用高,並不等於相對費用高。如《人民日報》與《大眾日報》,從絕對費用角度來說,前者的整版廣告是每次20萬元,後者是8萬元,差距很大;但前者的發行量和覆蓋區域是後者的十幾倍,所以,從相對費用角度而言,《人民日報》反而比《大眾日報》要低得多。

廣告費納稅策略

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 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一、對於化妝品製造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定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再本企業扣除,也可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定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單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上述方法歸集至本單位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三、菸草類、糧食類、白酒類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 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廣告費的認定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廣告費的納稅籌劃
廣告費的納稅籌劃有下列幾種途徑:
(1)未符合規定的廣告費,轉列業務宣傳費。對不符合廣告費扣除的上述三個條件者,可考慮按業務宣傳費列支,以免被稅務稽查機關剔除,因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可合併計算,總額在當年度銷售收入15%以內部分可以扣除。

(2)履行申報手續。企業應及時履行手續申報廣告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且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須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

(3)取得合法憑證。取得合法憑證為納稅籌劃最起碼的條件。廣告費的列支,除應注意取得正式發票和有關附屬檔案等外來憑證外,尚應注意保存廣告樣張,以免查賬時遭稅務稽查機關質疑,此點常為企業所忽略,須特別留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申報扣除廣告費,須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4)必須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廣告,並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廣告。

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的區別

兩個費用的區別主要是承接業務對象和取得票據方面,要看具體業務是否通過 廣告公司、專業媒體在電視、網站、電台、 報紙、戶外廣告牌等刊登,並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如果這兩條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為廣告費,否則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

作為廣告費,雖然每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有扣除限額,但超過部分可以往以後年度結轉。業務宣傳費同樣每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有扣除限額,超過部分可以往以後年度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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