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治外法權

抗日戰爭時期美、英兩國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的事件。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正式對日本及德、意宣戰,同美、英、蘇諸國結成盟邦,而中國與英美等國的不平等條約的存在,不僅於《大西洋憲章》和《二十六國聯合宣言》精神不符,而且由於中國沿海地區被日軍占領,不平等條約已失去實際意義,因此,中國再次向美、英兩國提出取消不平等條約。美國鑒於中國是抗擊日本侵略的主要力量,在國內外輿論壓力下,於1942年8月決定即時放棄在華特權,並將此意及美方擬就的簡明條約草案通知英國。9月8日,英國正式復告美國,亦認為廢除在華治外法權之時機已到。於是,10月9日美、英兩國政府分別通知中國政府,聲明願即時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及其他有關權益。

史實

10月10日,蔣介石在重慶宣布美、英兩國取消在華領事裁判權及有關特權。10月24日,美國即向中國駐美大使館提出《中美條約草案》,30日英國駐華大使薛穆亦向中國外交部遞送《中英條約草案》。中國外交部先後分別向美、英兩國政府提出修正稿,經過兩個多月的談判,完成了《中美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之條約》、《中英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有關特權條約》的修定,並於1943年1月11日分別在華盛頓和重慶簽字。中美條約八條;中英條約九條,並有附屬檔案四條。同年5月20日,經中、美、英三國政府正式交換批准,完成條約上的最後手續,並立即生效。根據中美、中英條約,取消了美、英兩國在中國的特權如下:

特權

①領事裁判權;②使館界及駐兵區域;③租界;④特別法庭;⑤外籍引水人等特權;⑥軍艦行駛之特權;⑦英籍海關總稅務司之特權;⑧沿海貿易與內河航行權;⑨影響中國主權的其他問題。治外法權的廢除具有重大意義,它是中國外交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國人民長期努力奮鬥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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