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異地商會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廈門市民政局 廈門市經濟發展局通知

廈門市民政局 廈門市經濟發展局關於印發《廈門市異地商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民〔2011〕105號
各異地商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廈門市異地商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民政局 廈門市經濟發展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廈門市異地商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異地商會管理,促進異地商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異地商會,是指由國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市(地級以上,下同)、縣(含縣級市、區,僅限福建省內,下同)同一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廈門市投資興辦,經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以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命名為基本特徵,以推動廈門市與國內各省、市、縣經濟合作交流為宗旨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廈門市經濟發展局是異地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異地商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廈門市民政局是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異地商會的登記審批和執法督導。
第五條 異地商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第六條 異地商會宗旨是:為企業發展服務,為兩地經濟發展服務,為合作交流服務。
第七條 異地商會業務範圍是:發揮企業單位和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搭建合作平台,促進兩地經濟發展和文化交流;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了解反映會員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等信息諮詢,組織開展招商引資和業務培訓等活動,為兩地經貿合作交流提供服務;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二章 申請籌備

第八條 成立異地商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籌備成立異地商會,必須徵得原籍地人民政府同意。
(二)發起人應是同一原籍地在廈投資具有較大影響力和代表性、經營記錄良好的企業單位,且不得少於6個。
(三)有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不得有個人會員,不得超出廈門市行政區域範圍吸收會員)。
(四)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五)有合法、獨立、固定的住所,且應設在非住宅內。
(六)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七)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八)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九條 福建省外地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福建省內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一個行政區域只能成立一個異地商會。
異地商會的規範名稱為:“廈門市某某(冠以某省或某市或某縣行政區域名稱)商會”或“廈門市某某(冠以某省或某市或某縣行政區域名稱)經濟文化促進會或經濟促進會”。
成立本省設區市的區的異地商會,須在區的行政區域名稱前加該市的行政區域名稱。
異地商會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十條 異地商會擬任負責人(含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等)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七)擬任會長(法定代表人)必須具有廈門戶籍。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異地商會,應提交下列材料報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審查:
(一)原籍地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在廈成立冠有其行政區域名稱的異地商會的函件。
(二)發起人關於籌備成立異地商會的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異地商會名稱、宗旨、業務範圍、會員組成、經費來源。申請書應由發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三)發起人資質證明材料。提供加蓋公章的發起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異地商會擬任負責人個人基本情況表。須由本人如實填寫《廈門市異地商會擬任負責人個人基本情況表》,並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會長、秘書長必須提供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公安分局以上)出具的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證明,其他擬任負責人亦可提供其所在單位出具的上述證明。
(五)異地商會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匯總表。根據異地商會擬任負責人提供的個人基本情況,以電子錄入的方式匯總制表。
(六)異地商會章程(草案)。
(七)異地商會會員基本情況表。加蓋公章的30個以上單位會員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以電子錄入的方式匯總制表。
(八)異地商會辦公場所有效證明檔案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交驗後退回)。
(九)異地商會活動資金證明。
(十)《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十一)《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二條 發起人在取得廈門市經濟發展局的批覆後,30日內向廈門市民政局申請籌備成立。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廈門市經濟發展局的批准檔案。
(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的所有材料。
第十三條 發起人在取得廈門市民政局同意籌備的批覆檔案之日起15日內,應成立由發起人之一的單位負責人任組長的籌備組,開展籌備工作。
籌備組成員中非發起人所占的比例應超過50%。
籌備組成立後5日內,應將籌備組成員名單報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廈門市民政局。
第十四條 籌備組在6個月的籌備時限內,應完成以下籌備工作:
(一)根據原籍地在廈企業情況,擬定會員發展目標,做好會員發展工作。
(二)完善《章程》(草案),草擬《章程》(草案)起草說明。
(三)起草會費標準(草案)、財務管理辦法(草案)。
(四)起草《籌備工作報告》。
(五)起草《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辦法》(草案)。
(六)提名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總監票人、監票人和計票人候選人。
(七)提名第一屆理事會(含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
(八)提名擬任負責人候選人。
(九)其他籌備工作。
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工作以外的活動。
籌備組每次會議所研究內容都必須形成會議紀要,最後一次會議應在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廈門市民政局指導下進行。
第十五條 異地商會籌備組完成第十四條規定的所有籌備工作後,可以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一個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七條 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應完成以下主要任務:
(一)審議通過《籌備工作報告》。
(二)審議通過《章程》。
(三)審議通過《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辦法》和總監票人、監票人、計票人名單。
(四)審議通過財務管理辦法。
(五)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選舉產生第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及審議通過會費標準。
第十八條 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應分別召開第一屆理事會、監事會第一次會議,主要完成以下任務:
(一)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二)選舉產生會長(法定代表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三)審議通過當選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人選。
(四)審議通過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異地商會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規範會議名稱為“廈門市某某商會(籌)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或“廈門市某某商會(籌)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第一屆理、監事就職典禮”。
第二十條 異地商會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和第一屆理事會、監事會第一次會議時,應在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廈門市民政局指導下進行。

第三章 成立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申請成立登記異地商會,應提交下列材料報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審查:
(一)籌備組關於成立異地商會的申請書。
(二)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和第一屆理事會、監事會第一次會議會議紀要及附屬檔案,經大會表決通過的組織機構人員名單、財務管理辦法、會費標準等。
(三)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
(四)驗資報告。
(五)會員花名冊。
(六)專職工作人員簡歷。
(七)擬設立的辦事機構職責及負責人情況說明,及其它需要補充說明的材料。
(八)《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申請表》。
(九)《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 籌備組在取得廈門市經濟發展局批覆後,30日內向廈門市民政局申請成立登記。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廈門市經濟發展局的批准檔案。
(二) 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要求的所有材料。
第二十三條 異地商會籌備組在取得廈門市民政局同意成立登記的批覆後,30日內持批覆檔案向相關部門辦理印章刻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並持《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複印件和印章及填報完整的登記表格,到廈門市民政局辦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持社團登記證書副本辦理銀行開戶後,5個工作日內向廈門市民政局辦理銀行賬戶備案手續。

第四章 變更和註銷

第二十四條 異地商會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註冊資金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住所和負責人)需要變更的,應經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審查同意後,30日內向廈門市民政局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廈門市經濟發展局的批准檔案。
(二)變更申請書。
(三)理事會會議紀要及附屬檔案。
(四)變更事項相關表格。
(五)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異地商會應按照章程規定的屆期按時換屆,因特殊情況確需提前或延期舉行的,必須報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廈門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異地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異地商會最後一次換屆籌備工作小組會議,以及換屆會員(代表)大會和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第一次會議應在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廈門市民政局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七條 異地商會換屆選舉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後,無論是否發生人員、職務變動,均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報廈門市民政局辦理負責人變更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異地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經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審查同意後,向廈門市民政局申請註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異地商會在辦理註銷前,應當依照章程規定進行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廈門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異地商會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撤銷的,在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廈門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三十條 異地商會的機構設立與負責人職數,應統籌兼顧,合理配置,便於運作。
第三十一條 在職公務員不得加入異地商會,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得兼任異地商會領導職務。
第三十二條 異地商會負責人應實行迴避制度。同一異地商會內,禁止近親屬二人以上同時擔任異地商會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異地商會的法定代表人須由會長擔任,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擬任法定代表人已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應事先解除已擔任的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職務。
異地商會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應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廈門市經濟發展局負責異地商會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監督、指導異地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廈門市民政局負責異地商會的登記審批,研究制定有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異地商會活動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各地政府駐廈辦事機構在促進兩地政府、企業的合作交流工作中具有獨特的職能作用。原籍地人民政府在廈門設有辦事機構的,該駐廈辦事機構應在申請籌備成立異地商會過程中起牽頭引導作用。
第三十六條 異地商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運作機制,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協商處理內部事務。全體會員平等,充分享有選舉權、參與權、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等各項權利,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三十七條 異地商會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包括會員管理、會議管理、會費管理、財務管理、公文檔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開、內部爭端裁決、換屆選舉等制度,確保各項事務處理有章可循,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謀發展。
第三十八條 異地商會確需對章程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在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徵求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廈門市民政局意見。修改的章程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審查同意後,30日內報廈門市民政局核准。
異地商會修改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式的,廈門市民政局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經核准的章程,不得作為異地商會開展活動的依據,異地商會不應擅自發布。
第三十九條 異地商會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異地商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決議,應在30日內分別報送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廈門市民政局和財政部門備案。會費收取應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第四十條 異地商會理事會在研究決定修改章程、調整會費、變動人事和延長屆期等重大事項時,若出現爭議,應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通過有關決定。
第四十一條 異地商會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實行註冊會計師審計。異地商會在向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廈門市民政局和財政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同時報送審計報告。異地商會提供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廈門市民政局每年年檢以及根據需要向社會公開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依據。未經審計的異地商會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廈門市民政局和財政部門不予接受。
第四十二條 異地商會有下列重大活動必須事前報告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廈門市民政局和相關職能部門:
(一) 涉外和涉港、澳、台活動。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成立慶典以及涉及組織機構及負責人選舉和變更、修改章程等重要會議。
(三) 舉辦大型論壇、重大學術活動及其他影響較大的社會活動。
(四) 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
(五) 接受境內外大額捐贈或贊助。
(六) 發生對異地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七) 其他必須事前報告的重大活動或事項。
第四十三條 異地商會應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依照章程開展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事前報告,擅自舉辦或參與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各種重大活動。
(二)違反章程規定,擅自擴大會員範圍,將不具備入會資格的企業或個人吸納入會。
(三)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亂收費或者攤派。
(四)在異地商會內拉幫結派,影響異地商會內部團結和規範運作。
(五)違反規定設立地域性分會或亂設分支機構、辦事機構。
(六)利用異地商會開展不正當經營活動。
(七)利用異地商會非法為個人牟利。
(八)私設“小金庫”。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異地商會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報送上一年度工作總結、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及本年度工作計畫,並按時接受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廈門市民政局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異地商會應積極參加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廈門市民政局組織的培訓和各項活動。每年年檢時,異地商會應將本單位開展綜治維穩工作、參加培訓和活動的情況報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廈門市民政局備案。參加培訓和活動的情況將作為異地商會年檢和評估的指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廈門市所屬各行政區民政局不得辦理異地商會的登記審批。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民政局和廈門市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5月30日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廈門市民政局制定的《廈門市經濟發展局 廈門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廈門市異地社團組織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廈經協【2006】1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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