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批准監督條例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二十條



基本信息

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批准監督條例
(2000年2月20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根據2005年5月31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關於修改〈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批准監督條例〉和〈廈門市預算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06年11月30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關於修改〈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等四件法規的決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以下統稱計畫)的審查、批准和監督,促進我市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市的五年規劃、年度計畫的審查、批准和監督。
第三條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規劃、年度計畫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本市計畫的執行,審查和批准計畫的調整方案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對計畫及其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和計畫執行情況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負責計畫的編制、執行。市人民政府的計畫部門(以下簡稱市計畫部門)具體組織計畫的編制、執行。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個計畫年度或五年規劃終結前完成下年度或下個五年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五條 經批准的計畫和計畫調整方案,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

第二章 計畫草案的初步審查

第六條 市計畫部門在計畫編制過程中,應通知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參加計畫編制的主要會議,並於計畫草案主要內容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前,就計畫編制的有關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作專題匯報。
第七條 市計畫部門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一個月前,將計畫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計畫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規劃的執行情況;
(二)編制計畫的依據及說明;
(三)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預測目標和完成目標的措施。
市計畫部門還應同時提供:
(一)主要投資、建設項目概況;
(二)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或項目總投資額相當於市本級當年可支配財力百分之五以上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材料;
(三)初步審查所必須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情況介紹,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可組織對有關問題進行視察或專題調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論證。
第九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調查研究情況,向市計畫部門通報對計畫執行和草案編制的意見或建議。市計畫部門應進行認真研究,並於計畫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審定之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
第十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對計畫草案進行審議。必要時,市人民政府計畫、統計等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列席會議,對計畫草案作出說明,回答詢問。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審會議應形成審查報告,內容包括:
(一)對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規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規劃安排的總體評價;
(二)對計畫草案的意見和實現計畫的建議;
(三)對計畫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議;
(四)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第十一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應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給全體代表。

第三章 計畫草案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計畫草案的報告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五年規劃草案應於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給全體代表。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規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規劃草案的報告,同時審議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審議可以採用分組審議、專題審議、代表團審議和大會審議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全面審查計畫草案時,重點審查如下內容:
(一)計畫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巨觀經濟政策,是否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作用,是否適應本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
(二)計畫草案提出的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目標、物價水平、就業水平、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進出口總額等主要預測指標的依據是否充分;
(三)計畫草案提出的科教文衛體和其他公益事業等方面的發展目標是否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
(四)對計畫草案中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的解決措施是否可行;
(五)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列建設項目是否可行;
(六)年度計畫安排與五年規劃是否相銜接。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規劃執行情況和計畫草案時,提出的詢問、質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大會主席團在聽取各代表團對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規劃執行情況和計畫草案審議意見,審議、通過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關於計畫的審查報告後,提出是否批准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規劃執行情況報告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規劃草案的決議草案,決議草案經全體代表討論修改後,提交大會表決。
第十七條 計畫年度開始後,年度計畫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提出政府投資項目的預安排方案,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預安排的項目,原則上為續建項目。
預安排方案在年度計畫被批准後失效,預安排投資項目的計畫以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計畫為準。

第四章 計畫的調整

第十八條 在計畫的執行過程中,由於國家巨觀經濟政策或環境重大變化或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情形的發生,致使原定計畫在執行中出現重大偏差時,可以進行計畫部分調整。
國內生產總值出現與經批准的計畫目標偏差幅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時,應進行部分調整。
計畫需作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提出計畫調整方案及說明。
年度計畫調整方案的提出不得遲於當年第三季度,五年規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不得遲於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九條 計畫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適用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聽取市人民政府的計畫調整方案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經過審議後,作出是否批准調整方案的決定。計畫的調整自市人大常委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經批准的計畫調整方案及批准決定應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審查計畫調整方案時,提出的詢問、質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計畫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重點是:
(一)國民經濟主要預期目標的實現情況;
(二)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或投資額較大的重點項目完成情況;
(三)農業、教育、科技及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情況;
(四)人民民眾關心的重大項目完成情況;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決議的落實情況;
(六)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其他應該監督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年度計畫的上一階段執行情況和對完成全年計畫的預測。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實施的中期階段,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月將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和月報表及相關資料及時報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對計畫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經濟部門關於計畫執行和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並就可能影響計畫執行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需要可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視察、專項調查。對計畫執行中的突出問題可以向市計畫部門發出監督意見書,監督意見書同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時應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舉行會議審議五年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間聽取年度計畫的上一階段執行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到會回答詢問。
市人大常委會可根據需要對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視察、執法檢查、提出質詢案、組織專項調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廈門市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審查、批准、監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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