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遠縣科學技術局

縣科技局是我縣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業務管理部門,指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推薦申報工作,管理高新技術企業。 縣科技局是我縣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我縣民營科技企業的申報、指導和服務。 縣科技局是縣人民政府管理技術市場的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技術市場管理規定的實施。

主要職責

平遠縣科學技術局是縣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職能部門。平遠縣科學技術局、平遠縣知識產權局、平遠縣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科技體制改革的措施。
二、研究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科技攻關、星火計畫、火炬計畫、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畫;指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推薦申報工作;負責縣級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
四、負責科技成果鑑定、登記、推廣套用和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獎勵工作;管理科技保密、技術市場、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管理高新技術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
五、安排、管理、監督使用科技條件與服務、技術研究與開發及社會科學等經費。
六、指導、協調各部門和各鎮的科技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和推進科技體制改革。
七、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協調全縣科技外事工作,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
八、負責科技信息、科技宣傳、科技統計、縣科技信息網路管理等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負責實施、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制定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為社會提供專利信息及申請專利諮詢等服務。
十、組織研究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戰略和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智慧財產權事宜;指導和管理企業專利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專利技術;負責專利技術市場鑑證、認定、登記和管理。
十一、負責專利執法工作,協助上級智慧財產權部門依法處理專利糾紛和查處假冒、冒充專利行為。
十二、負責管理下屬事業單位。負責縣防震減災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上級科技和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業務範圍

一、科技計畫管理
科技計畫管理包括平遠縣科技計畫項目的申報、審批和組織實施,以及國家級、省級科技攻關計畫、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新產品試製鑑定計畫、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畫項目的組織申報、實施和管理。
二、科技成果管理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的鑑定、登記、獎勵、推廣套用等。
三、高新技術企業管理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縣科技局是我縣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業務管理部門,指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推薦申報工作,管理高新技術企業。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縣科技局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並辦理相關手續,報省科技廳審批後,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
四、民營科技企業管理
民營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創辦的,以科技創新為主要特徵,實行自願組合、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科研、生產經營的經濟實體。縣科技局是我縣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我縣民營科技企業的申報、指導和服務。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縣科技局申請縣級或省級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並辦理相關手續,報縣科技局或上級科技部門審批後,可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
五、技術市場管理
我縣技術市場的經營範圍主要包括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和各種科研生產橫向聯合等。技術市場的經營可採取多種形式:舉辦技術市場交易集市、買賣雙方直接進行技術交易活動等。縣科技局是縣人民政府管理技術市場的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技術市場管理規定的實施。
六、科技信息諮詢
縣科技局負責為農村、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提供科技信息,接受科技諮詢,解決技術難題。
七、智慧財產權管理
縣科技局負責有關智慧財產權、專利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與培訓工作,為社會提供專利信息;負責專利技術市場鑑定、認定、登記和管理;負責專利執法工作。
八、防震減災
縣科技局負責《防震減災法》的宣傳、普及防震減災知識;負責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縣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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