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行票證損失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本附加保險契約須附加於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主保險契約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若主保險契約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契約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為準。
保險責任第二條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在境外旅行期間因遭受搶劫或盜竊,導致被保險人損失旅行票證(指護照、旅行交通票據及其他為完成該次旅行所必需的證件)的,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的約定,賠償被保險人為重置旅行票證的費用,以及該被保險人為重置所額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費用及酒店住宿費用,最高以保險單所載本附加險項下相應的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第三條保險人不承擔下列各項損失、費用:(一)非為取得完成該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票證而發生的費用。(二)旅行票證不明原因的失蹤導致的損失。(三)旅行票證在由旅行社導遊或領隊保管期間發生的損失。(四)被保險人從事走私、違法貿易或運輸的情況下發生的損失。(五)被保險人在其國籍所在的或擁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國家或地區期間發生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和免賠額第四條保險人最高賠付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本附加險項下的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應自行承擔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額範圍內的損失。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五條在旅行途中,被保險人應隨身攜帶並採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妥善管理自己的旅行票證。被保險人發現旅行票證損失後,有義務立即採取措施查尋、保護或挽救旅行票證,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被保險人違反前述義務因此而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當發現旅行票證損失後,被保險人有義務立即通知保險人或其授權方,並向被保險人能夠聯繫到的最近的公安部門或警察局報案,並取得當地警方出具報案證明和關於事實的書面證明。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被保險人提供前述書面證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保險金申請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二)保險單原件;(三)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四)當地公安部門或警察局出具的報案證明、書面證明檔案,或法院對第三方盜竊實施的判決書;(五)重置旅行票證的費用發票或收據原件;(六)額外支出的交通費用及酒店住宿費用的發票或收據原件;(七)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保險金申請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第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如果有由其他保險人承保相同保障的保險,本保險人僅按照本契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契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份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本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本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如果被保險人為同一旅行自願向保險人投保多種保險,如在不同產品中有相同保障的,則保險人僅在其中保險金額最高的保險單下作出賠償。
釋義第九條【旅行交通票據】指在旅行期間被保險人擁有而未被使用的客運輪船票據及民航班機票據。。。。。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