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於1995年4月10日正式宣告成立。

基本信息

簡介

基金會名稱
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基金會類型

公募

基金範圍

地方性

英文名稱

Changzhou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

宗旨

發揚見義勇為精神,倡導見義勇為行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人民民眾同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作鬥爭,為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業務範圍

獎勵在維護全市社會治安、搶險救災、救死扶傷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對上述鬥爭中犧牲人員的家屬及傷殘人員的生活困難、康復治療給予撫恤和資助;宣傳表彰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及關心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的個人和社會團體,為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提供經費;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會基金。

概況

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經走過了10年的歷程。

10年春秋,往事歷歷在目。1991年3月6日,在常州市人大十屆四次會議上,丁學南、陳鳴雷等28名常州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成立“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的議案,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十分重視,建議常州市政府交由常州市公安局牽頭辦理。常州市公安局根據常州市人大十屆四次會議決定和常州市政府要求,迅速會同常州市委宣傳部、常州市人大法工委、常州市財政局等22家發起單位,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依法制定了《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章程》等規章,經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分行、常州市民政局審核,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江蘇分行、省民政廳批准,同意設立“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同年9月29日,省民政廳下發《關於準予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註冊登記的批覆》(蘇民社〔1994〕26號)。經過認真而又充分的籌備,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於1995年4月10日正式宣告成立。

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成立後,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關懷下,在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的鼎力支持下,組織機構逐步健全,基金規模日益壯大,表彰範圍不斷擴展,先進典型層出不窮,宣傳活動豐富多彩,各項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10年來,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總數達到3000萬元,基金總量在全省名列前茅;表彰獎勵見義勇為人員3000餘人,頒發獎金270餘萬元。全常州市湧現出了殷雪梅等7位見義勇為革命烈士,2位“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3位“江蘇省見義勇為英雄”;有43人被江蘇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48人被常州市政府授予“常州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192人被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授予“常州市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在全社會營造了“見義勇為光榮,見義不為可恥”的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由於成績突出,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近年來先後被授予“全省見義勇為先進單位”和“全省先進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第一基金會的名稱是江蘇省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第二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江蘇省常州市。
第三基金會的宗旨:發揚見義勇為精神,倡導見義勇為行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人民民眾同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作鬥爭,為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個人捐贈和政府資助及基金增值。
第五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接受市公安局、省公安廳、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基金會的住所設在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內。

業務範圍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獎勵在維護全市社會治安、搶險救災、救死扶傷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
(二)對上述鬥爭中犧牲人員的家屬及傷殘人員的生活困難、康復治療給予撫恤和資助;
(三)宣傳表彰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及關心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的個人和社會團體,為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提供經費;
(四)基金會、理事會決定支出的其它費用;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會基金。

組織機構、負責人

基金會由24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政府機關主要負責人;
(二)基金會主要捐贈人;
(三)熱心於見義勇為工作的人。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會理事會的監督指導下進行工作,完成理事會全體會議決定的各項工作;
(二)申報表彰獎勵、慰問、補助等;
(三)擬定會理事的增補和個別調整。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事理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條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社會各界的合法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購買國債、投資基金的利息收益;
(四)委託金融機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在維護全市社會治安、搶險救災、救死扶傷中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
(二)對上述鬥爭中犧牲人員家屬及傷殘人員的生活困難、康復治療給予撫恤和資助;
(三)宣傳表彰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及關心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的個人和社會團體。為符合會宗旨的活動提供經費;
(四)基金會、理事會決定支出的其它費用。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大型公開募捐;
(二)基金保值、投資增值。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轉入其他慈善機構;
(二)用於公益事業;
(三)向社會公告。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機構設定

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組成人員
(1995年4月—1998年4月)
名譽會長:趙順盤中共常州市委副書記
陳三林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會長:丁學南原常州市公安局局長
副會長:李銘煥常州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
李冠玉中共常州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朱明常州市公安局副局長
陳禮柏常州市民政局副局長
高星偉常州市人壽保險公司總經理
陳偉昶常州市財政局副局長
王福大江蘇新龍工貿集團總經理
秘書長:成曉偉常州市公安局政治處副主任兼宣教科科長
常務理事:吳國強常州市總工會副主席
韓立明共青團常州市委副書記
張秀華常州市婦聯副主席
陳天中常州市教育委員會副主任
張須大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個體科科長
劉宜立金獅集團公司董事長
高峰月亮城夜總會總經理
高鈞常州裕達塑膠製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建中江蘇金溪集團總經理
理事:張駿原常州市經委副主任
章樹國常州市外經委副主任
姜玉祥常州市廣播電視局黨委書記
張群星常州市國稅局局長
薛揚誠常州市勞動局局長
王汝金常州日報社總編輯
左培齡常州市衛生局副局長
姚文華常州市供電局副局長
曹興法常州市紅十字會副會長
周仁良西林鄉人民政府鄉長
顧英華茶山鄉人民政府副鄉長
阮伯仁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
周坤榮常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支隊長
第二屆理事會組成人員
(2004年12月至今)
理事長:丁學南 原常州市公安局局長
常務理事:黃廣余 常州市公安局副局長
盧曉光 中共常州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陳偉昶 常州市財政局局長
周鐵成 常州市民政局副局長
杭 勇 常州市人事局副局長
蔡桂如 常州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理事:談建中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張 鳴 常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顧才興 常州日報社黨委副書記、副社長、常州日報總編輯
趙忠和 常州市教育局副局長
董保國 常州市司法局紀檢組長兼政治部主任
劉京亭 常州市勞動保障局副局長
孟 陵 常州市交通局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居松珍 常州市廣播電視局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曹建榮 常州市衛生局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葛志兵 常州市規劃局副局長
戚惠明 常州市總工會副主席
杜吉賓 共青團常州市委書記
胡秀芳 常州市婦聯副主席
江心寧 常州市國稅局局長
陳文華 常州市地稅局局長
李 萍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個體處處長
顧 鋒 常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
副秘書長:顧 鋒 常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

會徽

會徽的標誌是兩個“人”字和一個圓點的組合。組合後,中間是個見義勇為的“義”字,又成為三個“人”字,三人為眾,圓點代表正義,隱喻人民民眾都來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維護社會正義。

會徽以盾牌作襯底,標誌著人民民眾的正義行為有人民公安機關作後盾,有黨和國家的支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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