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6日

國務院發出《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決定繼1988年批准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之後,再批准21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國務院發出《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決定繼1988年批准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之後,再批准21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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