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坐牢

帶薪坐牢

帶薪坐牢,顧名思義就是一邊領工資,一邊坐牢。指某些人犯罪之後,他之前所在的公司或者單位仍然按期給他發放工資。2012年,山東省沂南縣檢察院與紀委、法院等5部門聯合出台了《關於公職人員刑事犯罪羈押期間停發工資的運行管理辦法》堵塞了國家工作人員因犯罪在羈押、執行期間工資照發的管理漏洞。

簡要介紹

帶薪坐牢是一種社會不良現象,不同於“帶薪學習”、“帶薪休假”等,即一邊領工資,一邊坐牢,主要是由於各地機構職能疏忽導致社會荒唐現象。

相關案例

一. 湖北紅安縣國土局原局長王秉鋒

湖北紅安縣國土局原局長王秉鋒因腐敗問題,2007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然而直到2009年6月,王的人事關係仍在該縣國土局,每月還在國土局領取工資。在湖北省財政與編制政務公開網上還可查詢其姓名。 然而,如此荒唐的事情似乎不是新聞。通過網站搜尋,在湖北監利、湖南湘西、安徽潛山等地,近年也都發生過類似的事情,情節也大都相似。

二. 四川瀘州江陽區華陽學校教師宋劍

2008年12月,四川瀘州江陽區華陽學校教師宋劍(學校名冊上為宋健),因猥褻學生被批捕;2009年5月,江陽區法院一審判處宋劍有期徒刑3年。在此期間,學校依然按時把宋劍每個月的工資劃入他的工資卡。 2008年12月13日下午,宋劍在組織五年級一班的學生考試期間和考完試後,先後在教師辦公室和五年級一班的教室內,分別對3名女生實施猥褻。 2009年1月16日,檢察機關批准對宋劍實施逮捕。2009年5月,江陽區法院一審判決宋劍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宋劍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學校依然按月將工資劃入宋的工資卡。“犯罪坐牢還要領工資?”很多人對此感到不可思議。

四川瀘州教師猥褻學生被判刑的事情,即使不算轟動也應該“業內有所聞”,但四川瀘州江陽區教育局人事股稱他們“只是聽到一點風聲”,而人事局則“根本不知道”。如此看來,發生了老師“帶薪坐牢”這一荒唐事,似乎這兩個單位都可以原諒。 教師被拘後肯定不能回校上課,沒有上課就不該發工資吧?教師服刑後,學校肯定會作出人事調整,人事調整難道沒有向人事局或教育局報告?設問之下,人事局和教育局的理由很難經得起推敲。

根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就應該立即停發工資。經法院判決有罪並被判處實刑後,則按相關人事管理規定予以開除公職。宋健只所以能如期發工資,“沒有人通知”恐怕是問題所在。為何“沒有人通知”?一是法務部門未能及時把生效的判決書抄送給當事人所在的學校;二是相關主管部門並不重視,或是由於各種人為因素,有意識的放他一馬,所以“秘而不宣”。

出現原因

坐牢還帶薪,的確令人稱奇,但這樣的特殊待遇應該不是坐牢者多么神通廣大,而是只要有吃空餉現象的存在,就會有這樣的方便之門,“帶薪坐牢”僅是一個變種而已。空餉現象久禁不止,過去往往會歸結為吃者的“本領高強”,或者餘威了得,而通過這位老師的“帶薪坐牢”人們看到的則是工資發放過程中的按部就班,使得本應終止的工資成了“犒賞”犯罪的獎金,不僅會令獲益者誠惶誠恐,而且更可能會讓公眾為自己的納稅所向而感到可悲。

如果說前面錯了那就該將所有錯發的工資追回,其中相關部門和個人還應受到嚴肅處理才對,可當事的華陽學校負責人卻表示,只是接到人事局和教育局的停發工資通知,對已發放的是否要追回來沒有說。 發放時責任把關形同虛設,而錯發之後誰也不擔責任,這正是吃空餉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所在。當人們越來越驚嘆吃空餉者神通廣大之時,請別忘了賦予他們如此特權的所在單位和上級部門的一路綠燈。該不該給被羈押和判刑人員發工資,相信發放者一點也不糊塗,無論是出於舊情而有意施恩,還是類似發放已經很多懶得糾正“帶薪坐牢”現象的產生,其背後原因是相關職能部門公共監管的欠缺使得相關人員責任心喪失。同時,監管約束的缺位導致了“帶薪坐牢”而“長時間不為人知”。要醫治“帶薪坐牢”這一病症其實不難,一是強化責任管理,提高相關人員的責任心;其次是完善公眾監督機制,杜絕事不關己的心態。

出台法規

山東省沂南縣檢察院近日針對當地發生的數起國家工作人員“帶薪坐牢”現象開展專項調查,與紀委、法院等5部門聯合出台協作機制,堵塞了國家工作人員因犯罪在羈押、執行期間工資照發的管理漏洞。

原因介紹

該項工作機制的出台得益於沂南縣檢察院檢察官在看守所例行開展的一次刑事判決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活動。2012年4月26日,該院監所部門檢察官在了解在押人員情況時,發現有在押人員在原單位照常開工資的情況。該院監所檢察科科長賀群告訴記者:“了解到這一情況後,我們用了7天時間走訪相關單位,對職務犯罪案件涉案人員‘帶薪坐牢’的情況展開專項調查。”

調查顯示,出現這一情況的原因主要是有關辦案單位在案件作出刑事判決、行政處罰後,沒有及時將有關案件情況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在銜接上出現空當。據統計,該縣近三年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已判刑61件61人,其中應作黨紀政紀處理的57人,實際處理28人;工資已變動或停發18人,另外32人的工資沒有變動。其中,有的在2009年應作黨紀政紀處理而未作處理;有的在緩刑期間應只發生活費卻仍發著原工資。

辦法出台

沂南縣檢察院檢察長臧得勇說:“情況匯總後,我院形成了專項調查報告,立即與縣紀委、法院、公安、司法、人社局五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對違法犯罪公職人員相關黨紀政紀處理的銜接工作,分析研究,出台措施。”聯席會上,各單位對照相關規定,聯合出台了《關於公職人員刑事犯罪羈押期間停發工資的運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凡被處理人員一經刑事立案並經批准或決定逮捕後,辦案單位必須及時通知縣紀委、監察局,由縣紀委、監察局通知被處理人員所在單位停發被處理人員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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