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賴特曼,E.S.

美國哲學家、人格主義的主要代表。畢業於波士頓大學,是人格主義創始人B.P.鮑恩的學生。他分別於1912、1929、1936年獲哲學、法學和文學博士學位。曾任布朗大學、內布拉斯加大學教授,波士頓大學和哈佛大學校長。1936年任美國哲學協會東部分會主席。1925年波士頓大學設立鮑恩哲學講座,他任主持人,直至逝世。主要著作有:《哲學概論》(1925)、《宗教的價值》(1925)、《上帝是人格嗎?》(1932)、《自然和價值》(1945)、《人格和實在》(1958)等。

布賴特曼,E.S.

正文

美國哲學家人格主義的主要代表。畢業於波士頓大學, 是人格主義創始人B.P.鮑恩的學生。他分別於1912、1929、1936年獲哲學、法學和文學博士學位。曾任布朗大學、內布拉斯加大學教授,波士頓大學和哈佛大學校長。1936年任美國哲學協會東部分會主席。1925年波士頓大學設立鮑恩哲學講座,他任主持人,直至逝世。主要著作有:《哲學概論》(1925)、《宗教的價值》(1925)、《上帝是人格嗎?》(1932)、《自然和價值》(1945)、《人格和實在》(1958)等。
布賴特曼早年追隨J.羅伊斯絕對唯心主義,後來受到W.詹姆斯實用主義哲學觀點的影響,最後轉向鮑恩的人格主義,並對鮑恩的哲學作了某些發揮和修正。他把精神性的自我、人格當作唯一真實的存在,認為"實在"一詞除了在人之中、屬於和為了人以外,沒有其他意義,那些在實在性上低於人的存在物,也只是因為與人相關聯才成為實在,宇宙歸根到底是人的領域。他在H.柏格森生命哲學影響下,強調人格是一種變動不居的過程,人格的自我同一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有時間性。因此,他的人格主義被稱為"時間的人格主義"。他象鮑恩一樣,把人格區分為個人的有限人格和上帝的無限人格,並最終將個人置於上帝的主宰之下。但在表面上,他企圖縮小上帝的作用而強調自我的超越作用,認為每一個人通過本身的經驗和潛藏的能力,可以與別人和世界聯繫起來,而不必藉助超乎個人之上的力量。他主張用多元人格主義代替一元人格主義,認為人的活動本身的作用可以調和各種對立的理論。在認識論上,他比鮑恩更為強調個人經驗的作用。他還把社會歷史問題歸結為道德問題,認為人本身中存在的各種道德品格和價值觀念的衝突,是現代西方社會各種矛盾和危機的根源,消除人內心的各種衝突,實現道德的再生,是解決當代社會問題的根本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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