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巴中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於2011年7月18日由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巴府辦發〔2011〕51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申報程式、管理和獎勵政策、附則6章28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巴中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巴府辦發〔2011〕5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
《巴中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巴中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實施名牌戰略,加強巴中市名牌產品的培育、保護和管理,提高我市產品質量和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四川省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巴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質量興市工作的意見》(巴府發〔2010〕24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巴中市名牌產品是指產品實物質量在巴中市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巴中市名牌產品的申報、推選、評定和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巴中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社會認可為宗旨。 
第五條 巴中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請,科學、公平、公正、公開評價,不搞終身制,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四川省巴中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巴中質監局)負責制定巴中市名牌戰略的實施綱要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巴中市名牌產品的認定管理和宣傳培育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巴中市名牌產品申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具有商標,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產品設計先進,性能可靠,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先進的企業標準組織生產,實物質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
(三)產品適應市場需求,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較強的市場競爭能力,經濟效益好,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產品質量長期穩定,連續兩年在國家、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中均為合格,未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五)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
(六)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和技術裝備,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新產品開發能力;
(七)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用戶滿意程度高。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巴中市名牌產品稱號:
(一)無合法有效的國內註冊商標的;
(二)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製造許可證等管理範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三)近兩年內,產品在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中判定為不合格的;
(四)不符合環境保護規劃的;
(五)近兩年內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申報程式

第九條 巴中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由巴中質監局公布申報時限和相關條件。
第十條 申請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巴中市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按規定日期報巴中質監局。
《巴中市名牌產品申請表》由巴中質監局統一製作。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巴中質監局匯總各申請企業的申請材料後,確定候審名單,由評審專家組進行集中評審。
評審專家組由質監、經信、科技、農業、統計、畜牧食品、工商、智慧財產權、行業協會等部門的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價細則對申請產品進行評審,並形成評價報告,並據此提交巴中市名牌產品初審名單。
第十四條 巴中質監局將評審專家組審議確定的初審名單在一定限期內向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各縣(區)質監部門徵求意見。並在主要媒體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根據徵求意見和公示結果,由巴中質監局確定巴中市名牌產品建議名單,報市政府審定後,由市政府公布並授予巴中市名牌產品稱號,頒發巴中市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
第十六條 巴中市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二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巴中市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巴中市名牌產品標誌,並註明有效期。
巴中市名牌產品標誌由巴中質監局制定、頒布並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巴中市名牌產品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巴中市名牌產品稱號和標誌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

第五章 管理和獎勵政策

第十八條 名牌產品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巴中市名牌產品稱號和標誌只能使用在被認定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二)企業有更名、改制、變更巴中市名牌產品商標、關鍵設備改造、法定代表人更換等重大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事項書面告知巴中質監局;
(三)巴中市名牌產品企業應當在每年末向巴中質監局報送有關名牌產品主要經營指標、質量狀況等相關材料;
(四)巴中質監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巴中市名牌產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巴中質監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暫停或者撤銷其巴中市名牌產品稱號並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巴中名牌產品稱號的;
(二)在名牌產品製造、銷售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三)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市級以上監督部門抽查發生不合格,用戶反映強烈,企業發生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投訴的;
(四)發生重大變更事項,不再符合巴中市名牌產品企業條件的;
(五)擅自轉讓或者濫用巴中市名牌產品稱號和標誌,情節嚴重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嚴重影響巴中市名牌產品聲譽的。
第二十條 未獲得巴中市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巴中市名牌產品標誌或者使用與其相近似、易引人誤解的標誌,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巴中市名牌產品標誌。
第二十一條 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重新申請未通過、或者被撤銷“巴中市名牌產品”稱號的,不得再繼續使用“巴中市名牌產品”標誌。
第二十二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冒用“巴中市名牌產品”稱號和標誌的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參與“巴中市名牌產品”評價、認定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價、認定,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獲得巴中市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政府給予適當獎勵,並在企業技改立項、技改貸款貼息、科技項目、地方產品重點宣傳等方面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制定對獲得巴中市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給予獎勵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五條 產品獲得“巴中市名牌”稱號的,優先推薦參與四川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的申報評選。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大打假保名的力度,確保名牌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巴中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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