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史目

州史目、縣典史作為州縣官的屬員,其官署一般設於州縣治所內;州同、州判、縣丞、主簿等佐貳的官署或設於治所內,或設於冶所外,均屬於獨立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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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縣行政實行“正印官”獨任制,州同、州判、縣丞、主簿等佐貳官員均非“正印官”屬員,不被納入主幹行政系統;一邑之中,財賦、司法治安、農桑、教化、賑濟等全部政務均責成於知州、知縣。州縣官員的治所稱衙、署,由大堂、二堂等公幹場所、州縣官家庭及親隨居住場所和胥吏房差役房、庫房、監獄等組成。(註:州史目、縣典史作為州縣官的屬員,其官署一般設於州縣治所內;州同、州判、縣丞、主簿等佐貳的官署或設於治所內,或設於冶所外,均屬於獨立官署。)州縣官到任,率自辟之幕友和人身依附於己的家丁、常隨入住州縣衙署,以幕友主持錢糧會計稽核、訴訟公文批答等政務,以常隨、家丁管理印信、倉庫、監獄及充當門丁、跟班,以吏、戶、禮、兵、刑、工等房胥吏辦理文書檔案事務,以壯、快、皂等班差役辦理催征賦稅、指傳人證、緝捕盜賊等外勤事務。這種衙署,既是官吏的辦公場所,又是他們及其家庭的私人居所;而辦公人員,又多為州縣官任用的私人。清代州縣衙署的這種建築布局和組織結構,充分體現了當時州縣行政的封建家長制、家產制特徵,故清代州縣行政制度可以名之為衙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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