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傑

崔英傑

崔英傑,主任醫師,任職於北大醫院。

基本信息

殺死城管的小販崔英傑

人物介紹

崔英傑,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國中文化,案件發生前是一名退伍軍人,名櫃餐飲娛樂(北京)有限公司員工,籍貫在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

事件回放

崔英傑
2006年8月11日下午,海淀城管大隊海淀分隊副分隊長李志強和同事在中關村科貿電子商城北側路邊執法時,依法扣押了在那裡違法賣烤腸的崔英傑的三輪車。當執法人員將崔英傑的三輪車抬上執法車,崔英傑手持小刀將刀刺入李志強的頸部,崔英傑隨後逃走。
2007年4月1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宣判,該院以被告崔英傑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李志強成為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成立8年以來,首名因公殉職的執法人員,隨後李志強被北京市委追認為“革命烈士”。

外界反映

崔英傑案判決在即 學界呼籲慎用死刑
2006年12月12日,北京海淀區城管幹部李志強被害案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案犯崔英傑(右一)被法警押進法庭
和李志強的形象遍為人知不同,這是攤販崔英傑首次公開露面,他的英俊讓旁聽席上的部分女記者發出惋惜的唏噓。
23歲的被告人崔英傑被控在城管人員沒收其三輪車時殺死副隊長李志強。與他同時站在法庭上的,是以窩藏罪被起訴、在他逃亡中提供幫助的四位朋友。
檢方將公安起訴意見書中的故意傷害罪變更為故意殺人罪,這一變化意味著,如果法院認定指控罪名適當,死刑將成為崔英傑的首選量刑。
辯方反對這一指控,為崔英傑提供法律援助的兩位律師認為,崔英傑的行為僅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如果法院接受辯方意見,則暗示崔英傑保住性命。
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對崔英傑而言, 兩者最直接的區別就是生與死。
刑法學者:適用死刑不合適
一審中檢方當庭播放了事發現場的錄像資料,這被認為是崔案中最為關鍵的證據。“我根本沒有想到,手中的攝像機沒有關掉,偶然拍到的畫面讓人們看到了李志強被殺的經過。”在接受北京《法制晚報》採訪時王金波說,王是海淀城管大隊宣傳科工作人員,為了留存工作資料,他參與了聯合行動。
畫面顯示,十幾個執法人員圍繞在崔英傑周圍,崔英傑手裡緊握小刀本能地舞動,口氣卻軟弱:把車給我留下,其他你們拿走。城管的聲音在說,你把刀放下,把刀放下。爭執的最後場面是崔英傑單膝跪地,左手仍死抓住三輪車不放。
“我哀求他們,什麼東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請把我的三輪車留下,因為那是我頭天剛剛借錢買的。”崔英傑在庭審中形容當時心情。
城管最終收繳成功開始回撤,畫面中是他們離散的背影。已經離開現場的崔英傑突然從後面迅速躍入鏡頭,人群一陣混亂,然後是血,然後是崔英傑轉身飛快跑向小巷深處的藍色身影。
“當時非常心痛,看到三輪車被裝上卡車的那一刻。”崔英傑說,“看到過新疆賣哈密瓜的有人在最後關頭還能要回車,我就又衝上去了。和李志強擦肩而過時和他的手碰了一下,就以為他要抓我,所以隨手一扒拉,當時不知道扎在什麼位置。”對於這一致命動作,崔英傑作出了如上解釋。
崔英傑還說,他原本放棄了爭搶,但看到給自己幫工的女孩仍在與“那幫人”爭執,就又去要車。
起訴書表明,崔英傑因無照經營被海淀區城管大隊查處時,即持刀威脅、阻礙城管人員的正常執法活動,並持刀猛刺海淀城管隊副隊長李志強(男,36歲)頸部,傷及李右側頭臂靜脈及右肺上葉,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檢方指控崔英傑是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並持刀行兇致人死亡煛胺缸鐨災始其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夏霖李勁松認為崔英傑故意殺人不成立。他們表示,犯罪的故意有兩個特點: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崔英傑與被害人李志強素不相識、無冤無仇,崔的行為是在挽救自己三輪車的同時,擔心自己人身可能受到強制,急於脫身時一次隨便的揮刀。
崔英傑逃到天津後,曾向朋友發簡訊詢問李志強的傷情。律師表示,這一點可以證明崔英傑確實沒有預見到李志強死亡的後果,對李的死亡結果沒有主觀上的希望或放任態度。

醫生崔英傑

崔英傑,1952年3月生,吉林人,大學文化,吉林省敦化市醫院眼科主任,副主任醫師。參加全國第四、五、六屆眼科遺傳學會。在國家紛刊物發表論文5篇,在省級刊物發表論文6篇,在市級刊物發表論文3篇。

創業女孩崔英傑

崔英傑,女,1997年4月了大慶,努力創業,經營起“鞋吧”。崔英傑通過發放保養卡等經營策略,使得鞋吧的生意平均每年的利潤近15萬元。除了自己幹活兒,店裡還雇了3名師傅,每個月的開銷就有8000多元。她也從一個一無所有的外鄉姑娘成了名副其實的女老闆。

貴州崔英傑

貴州崔英傑
是一起惡性搶劫強姦殺人案(兩次搶劫+兩次輪姦+故意殺人)的案主,爾後對此案的判決引發了社會爭議。
罪犯崔英傑是安順市雲馬廠子弟,生於1985年10月2日,他的母親是雲馬廠醫院護士,父親是廠里的工人。崔英傑中專畢業後,待業在家。同案犯宋金寧生於1987年11月5日,國中文化,沒有職業。宋金寧父母離異,父親在監獄服刑,母親馬麗紅是雲馬廠的工人。
2004年10月10日下午,崔英傑(時年19歲)和宋金寧(時年17歲)商量,一起實施搶劫。當晚10點左右,附近雲馬中學高三女生王江蘭(時年17歲)下晚自習後從雲馬廠路過,崔英傑和宋金寧持刀威脅,從她身上搶走現金15元,並將王江蘭挾持到附近雲馬中學對面的山上,對王江蘭實施了輪姦。
隨後,兩人又將王江蘭挾持到她所租住的宿舍內,再次搶得現金40元。由於擔心王江蘭報警,崔英傑和宋金寧決定殺人滅口,他們準備將王江蘭帶到雲馬廠蜜蜂水庫殺害。
在前往蜜蜂水庫的路途中,崔英傑和宋金寧又對王江蘭實施了一次輪姦。到水庫後,崔英傑和宋金寧用一條小船將王江蘭載到水庫深處,崔英傑跳下水,讓宋金寧將王江蘭推下水,打算將她按進水裡。當時已是秋天,水冰冷刺骨,崔英傑被迫爬上船,脫下王江蘭身穿的白色夾克,將她捆住後推進水庫,準備將她淹死,誰知王江蘭會游泳,竟奮力向岸邊游去。崔英傑和宋金寧未能得逞。 兩人並沒有放棄殺心。他們把船劃到岸邊,哄騙王江蘭上岸,馬上用岸邊的石頭對著王江蘭的頭部一陣猛砸,致使王江蘭當場死亡。兩人把王江蘭的屍體拋到水庫中後逃逸。
後來,警方在麼鋪鎮雲馬廠蜜蜂水庫內,發現了俯臥於水面上的被害人王江蘭的屍體。警方的現場勘察筆錄顯示,在距屍體往西8米遠的岸邊上發現了兩處血跡,並發現了兩塊血跡斑斑的石塊;而在距這兩處血跡僅1.8米遠的水庫邊上,發現了死者王江蘭的白色夾克衫,夾克衫的兩個袖子被打成死結,衣服里還包著一塊石頭。而死者王江蘭的腦袋幾乎被砸爛。現場提取的石頭上的血正是王江蘭的血。警方還在被害人王江蘭的體內檢出了精子。
在調查走訪中,警方很快通過目擊者毛某等,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為雲馬廠子弟崔英傑和宋金寧。 
崔英傑和宋金寧被抓後,警方在崔英傑的牛仔褲上發現了與王江蘭血型相同的血跡。經過審訊,崔英傑和宋金寧很快交待了搶劫、強姦、殺人的犯罪事實。指認了作案現場,崔英傑承認,他與宋金寧是共謀搶劫。而據宋金寧供述,崔英傑邀約其搶劫,並從其身上要走了一把水果刀。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根據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實及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屍體檢驗報告及照片、證人證言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崔英傑、宋金寧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應數罪併罰,同時向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5年6月16日,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崔英傑的認罪態度較好,但其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認罪態度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三罪並罰,依法判處崔英傑死刑,判處宋金寧無期徒刑。 判決後,崔英傑表示不服,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訴。
2005年11月23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終審判決。在判決中,貴州高院維持了安順中院對崔英傑和宋金寧的罪行認定,但撤消了對崔英傑的量刑,因“考慮到抗訴人崔英傑能夠坦白其罪行,認罪態度好,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將量刑改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如此惡劣的案件,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改判引發了極大的社會爭議和民眾憤怒,《貴州都市報》一直跟蹤此事。被害人母親齊少書8次上訪北京,最終最高人民法院糾正了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改判。2010年9月對崔英傑執行了死刑。
貴州崔英傑案受害少女王江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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