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志願服務條例

2013年11月28日,《山西省志願服務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後通過。《條例》對有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作出規範,明確了志願服務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將發揮重要作用,標誌著我省志願者服務進入法制軌道。該《條例》將於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規範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自願、無償服務社會和幫助他人的公益行為。

志願服務的範圍包括扶貧濟困、幫老助幼、幫孤助殘、應急救援、搶險救災、科學技術普及、文化體育、醫療衛生、支教助學、植樹造林、環境保護、社區服務、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多種措施,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志願服務政策,建立志願服務動員系統、志願服務信息平台、志願服務評價體系,完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與志願者協作的機制,監督指導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志願服務提供支持。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支持本單位的職工、本社區的居民、本村的村民開展志願服務。

鼓勵具備志願服務能力的個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志願服務,弘揚志願服務精神,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第二章 志願者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與其所從事的志願服務相適應的智力、體力、技能的自然人,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申請並經志願服務組織同意,登記成為志願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其監護人同意,也可以申請登記成為志願者。

第九條 志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參加志願服務項目;

(二)獲得所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真實、完整的信息;

(三)獲得與志願服務有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四)獲得所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必要的物質和安全保障;

(五)對志願服務組織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六)拒絕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願服務;

(七)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受到意外傷害時,獲得相應的幫助和補償;

(八)遇到困難需要他人幫助時,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九)自願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本人真實、準確的服務技能等基本信息;

(二)參加志願服務的相關培訓;

(三)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

(四)保守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等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行志願者統一註冊制度。

經志願者本人申請,志願服務組織可以在民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專門網站為其註冊登記成為註冊志願者,並向志願者發放註冊志願者證和註冊志願服務標識。

第三章 志願服務組織

第十二條 申請成立志願服務組織的,應當依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並接受其監督和管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在本單位、本社區、本村以外開展志願服務的,可以以志願服務隊、志願服務站等形式申請成為志願服務組織的成員,並接受其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志願服務組織的名稱、住所、服務範圍以及設立、變更、註銷等信息。

第十四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志願服務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發布志願服務信息;

(三)註冊、招募、評價、表彰志願者;

(四)對志願者進行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依法籌集、使用和管理志願服務經費、物資;

(六)維護志願者合法權益,保護志願者個人信息,為志願者提供基本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幫助;

(七)建立志願者服務檔案,如實記錄志願者的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效果等情況;

(八)根據志願者申請,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的相關證明;

(九)組織志願服務宣傳、合作與交流活動。

第十五條 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志願者,應當公告志願服務項目和志願者的條件、招募人數、服務內容以及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等信息。

第四章 志願服務

第十六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尊重志願者本人意願,安排與其年齡、智力、體力、技能、時間等相適應的志願服務。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時,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不得要求志願者從事超出其能力的志願服務。

第十七條 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提供所需志願服務真實、完整的信息。

志願服務組織對志願服務需求信息進行審核和風險評估;能夠提供志願服務的,可以與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商確定。

提倡優先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社會群體以及個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八條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應當就志願服務的主要內容、相關責任等協商明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志願服務書面協定:

(一)志願服務可能造成一定人身危害的;

(二)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

(三)一方要求籤訂書面協定的。

第十九條 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制定志願服務應急預案,並對志願者身份進行核實。

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專業性志願服務,應當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並指導。
參加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願服務時,志願者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許可證書。

第二十一條 志願服務組織在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志願服務時,應當與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志願服務組織聯繫,服從統一指揮和管理。

第五章 保障與支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政策、落實經費保障措施,為志願服務創造條件,對表現突出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其他對志願服務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和幫助本轄區內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志願服務活動的統籌協調、檢查指導。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志願服務資源,發揮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專業優勢,提高志願服務水平,組織開展以志願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為主要內容的志願者星級評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志願服務精神納入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內容,培養學生志願服務意識,鼓勵學生參加或者開展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項目捐贈、資助,並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志願服務組織籌集的經費、物資應當用於志願服務項目並進行公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者、資助者和志願者的監督,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條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根據服務需要,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安全保障。

志願服務組織在安排可能存在一定人身危害性的志願服務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出現人身意外傷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組織救助,提供相應的幫助。

第二十九條 除搶險救災等確有必要的情形外,志願服務組織不得安排志願者從事需要承擔重大管理責任、經濟責任或者具有較大人身危害的志願服務。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利用志願服務的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服務,為志願服務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活動時,因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對象過錯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對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活動時,因不可抗力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願者依法向第三人獲得賠償。

第三十三條 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活動時,造成志願服務對象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志願服務組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志願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志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向其追償。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志願服務的名義開展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予以制止,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志願服務組織提供虛假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

(二)泄露志願者或者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等依法受保護的信息的;

(三)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私分、挪用志願服務經費、物資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在志願服務組織登記,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智力、體力、技能和時間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登記,組織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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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志願服務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3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明確,志願者受到意外傷害可獲補償。

條例明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與其所從事的志願服務相適應的智力、體力、技能的自然人,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申請並經志願服務組織同意,登記成為志願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其監護人同意,也可以申請登記成為志願者。經志願者本人申請,志願服務組織可以在民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專門網站,為其註冊登記成為註冊志願者,並向志願者發放註冊志願者證和註冊志願服務標識。

《條例》規定,志願服務組織在安排可能存在一定人身危害性的志願服務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服務中出現人身意外傷害的,志願者服務組織要及時組織救助志願者。志願者在服務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願者向第三人取得賠償。

同時,出現以下行為的將被追責:志願服務組織提供虛假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泄露志願者或者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等依法受保護的信息的;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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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種新的社會風尚,越來越多的青年及社會各界民眾加入到志願者的行列中。但不容忽視的是,志願服務還處在初始階段,活動開展不夠經常、體制機制不夠完善、服務水平不夠高等問題,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解決這些問題,關鍵在於健全志願服務制度。為此,2月19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出台《關於推進志願服務制度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制度,進一步壯大志願者隊伍,完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推動志願服務活動經常化制度化,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同時,《山西省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也將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對有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作出規範,明確了志願服務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在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等方面也有了明確要求,標誌著我省志願服務進入法制軌道。

志願組織出現3種行為將被追責

小范是山西大學的大一學生。自入校以來,他一直準備參加一個志願者組織,但又擔心參加後被強行指派參加一些自己不願意去的社會活動。《條例》指出,志願服務的範圍包括扶貧濟困、幫老助幼、幫孤助殘、應急救援、搶險救災、科學技術普及、文化體育、醫療衛生、支教助學、植樹造林、環境保護、社區服務、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服務。提倡優先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社會群體以及個人提供志願服務。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提供所需志願服務真實、完整的信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與其所從事的志願服務相適應的智力、體力、技能的自然人,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申請並經志願服務組織同意,登記成為志願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其監護人同意,也可以申請登記成為志願者。經志願者本人申請,志願服務組織可以在民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專門網站為其註冊登記成為註冊志願者,並向志願者發放註冊志願者證和註冊志願服務標識。

同時,《條例》也還明確提出,志願者組織出現以下行為將被追責,包括志願服務組織提供虛假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泄露志願者或者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等依法受保護的信息的;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的。

志願者提供服務出現意外可獲賠償

作為一名多年參加社工活動的老志願者,老李和他們的隊友們一直有個顧慮,如果在提供志願服務過程中出現意外怎么辦?此次出台的《條例》明確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尊重志願者本人意願,安排與其年齡、智力、體力、技能、時間等相適應的志願服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時,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不得要求志願者從事超出其能力的志願服務。同時,志願服務組織在安排可能存在一定人身危害性的志願服務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服務中出現人身意外傷害的,志願者服務組織要及時組織救助志願者。志願者在服務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願者向第三人取得賠償。

同時,中央文明辦出台的《意見》也指出,在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制度,加強志願者培訓管理,健全志願服務激勵機制的同時,還要完善政策和法律保障。把志願服務的要求融入各項經濟、社會政策之中,體現到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行業規範之中,提倡和鼓勵志願服務的行為,維護志願者的正當權益,形成崇尚志願服務的社會氛圍。把志願服務納入學校教育,研究制定學生志願服務管理辦法,鼓勵在校學生人人參加志願服務,可將大學生志願服務活動折算成社會實踐學分。根據志願服務活動的需要,為志願者購買必要保險、提供基本保障。認真總結推廣志願服務地方性立法的經驗,加快全國志願服務立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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