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切實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2012年1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晉政辦發〔2012〕2號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採取得力措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健全工作機制,形成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合力4部分。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晉政辦發〔2012〕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切實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係到社會和諧穩定。及時有效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進一步提升救助保護水平,維護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貫徹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方針,健全機制,完善政策,落實責任,加快推進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建設,確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救助保護、教育矯治、回歸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減少未成年人流浪現象,堅決杜絕脅迫、誘騙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優先。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健康成長作為首要任務,加強對家庭監護的指導和監督,及時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嚴厲打擊脅迫、誘騙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受保護權。
2.堅持救助保護和教育矯治並重。積極主動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維護其權益;同時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強化心理疏導和行為矯治,幫助其順利回歸家庭或接受救助、安置。
3.堅持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實義務教育、社會保障和扶貧開發等政策,強化家庭、學校、社會共同責任,不斷淨化社會環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4.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落實政府責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強各方協作,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積極性,形成救助保護工作的合力。
三、採取得力措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一)實行更加積極主動的救助保護
公安、民政和城管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聯動工作機制,把積極引導護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作為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實抓好。公安機關發現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應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進行調查、甄別,對有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處;對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批評、教育並引導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無力自行返鄉的由救助保護機構接送返鄉,公安機關予以協助配合。民政部門要積極開展主動救助,引導護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提供人性化、關愛型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城管部門發現流浪未成年人,應當告知並協助公安或民政部門將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對突發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和民政、城管部門應當直接護送到定點醫院進行救治,所需費用由民政部門墊付,地方財政保證。
充分發揮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在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中的協調、督導作用。
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作用,組織和動員居民提供線索,勸告、引導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機關、救助保護機構求助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有關部門對基層組織和民眾提供的流浪未成年人信息,要實行首接負責制,積極予以協調處置。
(二)加大打擊拐賣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
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拐賣未成年人犯罪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犯罪,採取堅決果斷措施,加大綜合治理和救助保護力度。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強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要一律採集生物檢材,檢驗後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比對,及時發現、解救失蹤被拐未成年人。加強接處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蹤被拐報警的,公安機關要立即出警處置,認真核查甄別,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強化立案工作,實行未成年人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充分調動警務資源,第一時間組織查找。建立跨部門、跨警種、跨地區打擊拐賣犯罪工作機制。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要多措並舉,及時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堅決杜絕針對流浪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幫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時回歸家庭
救助保護機構和公安機關要綜合運用救助保護信息系統、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和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方式,及時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對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及時安排接送返鄉,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要在購票、進出站、乘車等方面積極協助。流出地救助保護機構應當通知返鄉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救助保護和幫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護機構要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確無監護能力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協助監護人及時委託其他人員代為監護;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經反覆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對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繼續查找的同時,要通過救助保護機構照料、社會福利機構代養、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顧。對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公安機關要按戶籍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以便於其就學、就業等正常生活。對在打拐過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嬰幼兒,民政部門要將其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撫育,公安機關要按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
救助保護機構要依法承擔流浪未成年人的臨時監護責任,設定必要的教育、輔導、矯治、培訓室和設備器材,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技能培訓等救助保護服務,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保證。救助保護機構要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幫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替代教育,對沾染不良習氣的,要通過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矯治不良習慣,糾正行為偏差;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要協助法務部門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對流浪殘疾未成年人,殘聯、衛生等部門要指導救助保護機構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康復訓練等。
(五)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未成年人流浪
預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學校、政府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做好源頭預防是解決未成年人流浪問題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要加強對家庭履行監護責任的指導和監督,對困難家庭予以幫扶,提升家庭撫育和教育能力,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村(居)民委員會要建立隨訪制度,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要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報告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其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學校是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陣地,要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加強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輔導,根據學生特點和需要,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使學生掌握就業技能,實現穩定就業;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進行重點教育幫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教育資助和特別關懷。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適齡兒童輟學、失學信息通報制度,指導學校做好勸學、返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做好協助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義務教育、社會保障和扶貧開發等政策,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納入重點青少年群體教育幫助工作、“春蕾計畫”、“安康計畫”和親職教育工作的總體計畫;將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納入社會保障予以救助;將流浪殘疾未成年人納入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教育總體安排;充分發揮志願者、社工隊伍和社會組織作用,鼓勵和支持其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矯治等服務。
四、健全工作機制,形成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合力
(一)加強組織領導
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省、市、縣各級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負責、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協調領導組,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和困難,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和督促地方做好工作。各級政府要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人要加強領導,分管負責人具體部署,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落實專項工作經費和必要設施設備,確保工作順利開展。要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對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現象嚴重的地區,要追究該地區相關負責人的責任。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作用,加強組織協調,定期通報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情況,建立掛牌督辦和警示制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總體安排,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督促。
(二)完善法規政策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法規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制度,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教育矯治、回歸安置和源頭預防等相關規定,規範救助保護工作行為,強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護,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三)加強能力建設
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要充分發揮現有救助保護機構、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的作用,繼續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建設,不斷完善救助保護設施。要完善信息無障礙措施和其他無障礙設施,為流浪殘疾未成年人獲取公共信息和出行提供便利。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統籌考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建設,縣級市和部分人流多、交通便利的縣城可根據救助管理任務需要設立救助管理站。力爭通過幾年努力,在全省形成以市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為依託、以重點縣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為補充的服務體系。機構編制部門要為新建的救助管理機構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配備必要的人員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對救助保護機構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對救助管理機構的教師和工作人員在工資和津貼方面參照國家對特殊教育單位有關規定執行。公安機關要在救助保護機構內設立警務室或派駐民警,協助救助保護機構做好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經費保障工作,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逐步提高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標準,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標準。
(四)加強協作配合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具有政治性、複雜性、艱巨性,需要多部門聯動、流入地與流出地協調配合和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各地、各有關部門特別是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使流浪未成年人能夠順利返鄉,回歸家庭,得到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流出地區要主動與流入地區做好溝通交流,及時接回並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防止其重複流浪,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甚至遺棄流浪未成年人。各有關部門在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配合,積極開展聯合行動,形成工作合力,努力開創協調配合、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五)加強宣傳引導
各級新聞媒體要進一步加大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各有關部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增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意識。加強輿論引導,弘揚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社會力量通過開展慈善捐助、實施公益項目、提供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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