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卡

就業服務卡,是勞動保障部門為加強就業服務管理而推出就業服務登記信息。其發放對象主要為應屆高校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待業人員等。持《就業服務卡》人員,享受職業介紹補貼、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發放對象

包括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願望和就業能力的下列人員:

1、城鎮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者;

2、高校等各類院校畢業生;

3、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4、優秀運動隊退役運動員;

5、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

6、進城登記求職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

7、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不含按規定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人員)。

發放程式

符合條件的上述人員,分別持本人身份證和畢業證或軍人、運動員退役的有關證件以及非農業戶口戶籍證明、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有效證明,直接向戶籍所在地或就業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委託的街道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提出申請,並填寫《就業服務卡》發放申請表(附後),經市、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並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同意,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就業服務卡》。

有關就業服務政策

免費職業介紹補貼

持《就業服務卡》人員,可享受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各項免費就業服務,包括免費求職登記、職業介紹、就業指導、培訓申請、鑑定申報等就業服務項目。

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含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所站)為持《就業服務卡》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後,應及時在《就業服務卡》相應的項目頁中進行標註簽章,並將相應項目頁從卡中撕下,作為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的憑證之一,連同經其免費職業介紹實現就業的人員名單及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契約複印件或用工證明材料等有關資料,向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持《就業服務卡》人員,可在各地職業培訓定點機構選擇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享受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持《就業服務卡》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先按規定向承擔職業培訓的定點機構據實繳納相應培訓費用。定點培訓機構應及時在其所持《就業服務卡》相應的項目頁中進行標註簽章。持卡者培訓結束後,由本人憑《就業服務卡》、定點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培訓後6個月實現就業的須持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等有關資料,隨時向培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經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定期集中審核後,憑有關部門發放的培訓補貼支付憑證,到指定銀行領取補貼資金。

對經確認無力墊付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的有關人員,可由承擔幫扶任務的相關培訓機構為其集中申請培訓補貼。

創業培訓補貼

持《就業服務卡》人員,經各地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按有關要求確認後,可參加一次創業培訓。

持《就業服務卡》人員參加創業培訓後,承擔創業培訓的定點機構應及時在其所持《就業服務卡》相應的項目頁中進行標註簽章,並將相應項目頁從卡中撕下,作為申請創業培訓補貼的憑證之一,連同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規定需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向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持《就業服務卡》人員,可在各地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選擇參加初次技能鑑定(限國家規定實行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或農村生活困難救助對象,可按規定享受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持《就業服務卡》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鑑定合格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應及時在其所持《就業服務卡》相應的項目頁中進行標註簽章。持卡者可憑《就業服務卡》、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以及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或農村生活困難救助證明等有關資料,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由財政部門按標準據實將補貼資金支付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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