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規程(試行)

《四川省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規程(試行)》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川人社辦發〔2018〕77號文 於2018年4月23日印發,共十二章四十八條,自印發之日試行,有效期為兩年。

規程發布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規程(試行)》的通知
川人社辦發〔2018〕77號 2018年4月23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廳屬各單位、省公務員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為加強我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規範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經2018年第6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將《四川省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規程(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規程全文

四川省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規範我省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工作,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社會保障卡,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銀行面向社會公眾發行的,主要套用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集成(IC)電路卡。社會保障卡是持卡人享受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權益的電子憑證,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就醫結算、繳費和待遇領取等社會保障套用功能及金融支付等金融套用功能。
第三條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四川省社會保障卡發行、套用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發行、套用和管理工作;省、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信息化機構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發行、套用和服務等有關事務。
第四條 四川省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包括社會保障卡的申領、激活、參保地轉移、信息變更與查詢、密碼修改與重置、掛失與解掛、補卡與換卡、註銷等環節。各相關部門在開展相關工作時,應遵循本規程。
第五條 四川省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由全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開戶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網點”)組成。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將社會保障卡社保功能激活、信息查詢、密碼修改與重置等經辦服務延伸至本地基層服務平台,將社會保障卡社保功能激活、密碼修改經辦服務延伸至本地醫保聯網醫院藥店,並進行相應業務授權。服務延伸網點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按在人社部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的流程辦理。
第六條 持卡人在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網點辦理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金融套用密碼修改與重置、銀行賬戶掛失與解掛、銀行賬戶註銷等業務時,需按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申 領
第七條 凡在四川省境內參保或就業的人員,均可在參保地或就業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四川省內“一人一卡”、在本地合作銀行中自主選擇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的原則申領社會保障卡。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具體受理本地社會保障卡的申領業務。
第八條 社會保障卡的申領有兩種方式:個人自行申領、用人單位或學校等機構代為申領。
個人自行申領社會保障卡,中國公民須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港澳台人員、華僑、外國人須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以下簡稱“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經用人單位、學校等機構代為申領的,由機構出具單位介紹信、申請人名單及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第九條 以批量制卡方式製作社會保障卡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應對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和發卡狀態進行比對核查,經比對個人信息正確、唯一,且符合發卡條件的,接受發卡申請。保存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的社會保障卡申領表及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並按照全省統一制卡流程提交制卡申請。核查未通過的,通過相關渠道進一步核實。
第十條 在申領階段,應採集申請人姓名、性別、國家/地區代碼、地址、聯繫電話、身份證件的類型、號碼、有效期限及監護人相關信息,並留存申請人照片;採集的開戶相關信息應通過系統通知卡服務銀行。
未滿7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採集和印刷照片。領取了社會保障卡的未成年人在年滿18周歲後一年內,應及時申請換領印有照片的社會保障卡。
第十一條 卡服務銀行接收到批量開戶信息後,對申請人信息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進行開戶並將開戶信息返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通過的,將未成功開戶的原因及時告知申請人,並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首次申領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日內發放社會保障卡,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發放時間。申請人應當在接到領取通知後的1個月內,領取社會保障卡。對於超過6個月未領取的社會保障卡以及在發卡期間因死亡、出國(境)定居等原因未能領取的社會保障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發卡銀行應做回收處理,並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註銷社保賬戶,再由發卡銀行註銷銀行賬戶和粉碎銷毀卡片。
第十三條 個人自行申領社會保障卡的,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持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領卡。機構代為申領社會保障卡的,機構經辦人在規定時間內,持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和單位介紹信,到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領卡。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本地實際提供信函郵寄或者上門服務等領卡方式。
第十四條 採用聯網制卡方式製作社會保障卡的,制卡網點應對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和發卡狀態進行比對核查。經比對個人信息正確、唯一,且符合發卡條件的,接受發卡申請,保存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的社會保障卡申領表及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並按照聯網制卡流程,為申請人製作和發放社會保障卡。
第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授權本地的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網點受理社會保障卡的申請和聯網制卡。
第十六條 首次申領社會保障卡免費。

第三章 激 活
第十七條 持卡人領取社會保障卡後,須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在全省任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辦理社會保障套用開卡即社保功能激活。
未激活社保功能的社會保障卡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中不能使用。
第四章 參保地轉移
第十八條 持卡人因人員長期性流動發生就業地、參保地省內跨地區轉移時,應在新參保地的人社部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辦理社會保障卡參保地的轉移。
第十九條 持卡人須持本人社會保障卡辦理社會保障卡參保地轉移。人社部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應通過系統查驗持卡人在本地的參保情況後,為持卡人辦理社會保障卡參保地轉移服務。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障卡參保地轉入地區,應對已辦理參保地轉移後的社會保障卡提供經辦服務。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為持卡人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時,如具備條件,接收地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經辦視窗或大廳應一併辦理社會保障卡參保地轉移手續。
第五章 信息變更與查詢
第二十二條 持卡人的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等關鍵信息發生變化時,需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在發卡地或已辦理社保卡參保地轉移後的人社部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辦理關鍵信息變更。關鍵信息變更完成後,應按換卡流程為持卡人換髮信息變更後的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三條 持卡人的聯繫電話、地址等非關鍵信息發生變化時,持卡人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在全省任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辦理非關鍵信息變更。非關鍵信息變更完成後,持卡人無需更換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通過人社部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諮詢電話12333等,查詢社會保障卡制發進度、套用狀態等。
第六章 密碼修改與重置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障卡的密碼分為社會保障套用密碼(存在卡內的個人識別碼PIN)和金融套用密碼。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持社會保障卡在全省任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辦理社會保障套用密碼修改。
持卡人因社會保障套用密碼遺忘或連續多次輸入錯誤造成鎖卡的,需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到全省任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辦理密碼重置。
第七章 掛失與解掛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丟失後,個人應當及時辦理社保賬戶掛失手續和銀行賬戶掛失手續。社會保障卡社保賬戶掛失分為臨時(口頭)掛失和正式(書面)掛失。持卡人可以先行辦理臨時掛失,再辦理正式掛失,也可以直接辦理正式掛失。已掛失的社會保障卡在全國範圍內都不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 社保賬戶掛失即時生效,原卡凍結使用。臨時掛失7天后未辦理正式掛失的,臨時掛失將自動解除。
第二十九條 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在全省任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辦理社保賬戶正式掛失。暫不能正式掛失的,可以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諮詢電話12333核實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發卡銀行、聯繫方式等信息後,辦理臨時掛失。
第三十條 持卡人在未補卡前找回已掛失的社會保障卡,可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到全省任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辦理社保賬戶解掛,恢復該卡社保套用的正常使用。掛失後已辦理補卡申請的,不允許辦理解掛業務。
第八章 補卡與換卡
第三十一條 持卡人在社會保障卡正式掛失後,方能申請補發社會保障卡。
第三十二條 持卡人因社會保障卡到期、損壞,卡面污損、殘缺無法辨認,相貌與卡面照片發生顯著變化,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等關鍵信息發生變化,卡片信息與本人信息不符等應當申請換髮社會保障卡。
第三十三條 補換卡業務在發卡地或已辦理社保卡參保地轉移後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辦理,制卡流程與申領社會保障卡制卡流程一致。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補卡,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換卡。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授權本地的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網點受理社會保障卡的補換卡申請和聯網補換卡。
第九章 注 銷
第三十五條 因持卡人在省內持有多卡需註銷多餘卡的、超過社會保障卡領取期限未領卡的,或因持卡人死亡、出國(境)定居、失蹤等原因終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的,需辦理社會保障卡註銷。
第三十六條 已領取社會保障卡的,持卡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子女等親屬)申請社會保障卡註銷時,應先向發卡地或已辦理社保卡參保地轉移後的人社部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申請社會保障套用註銷,再到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網點辦理銀行賬戶註銷。
卡服務銀行通過系統核查申請人的社會保障卡社保套用為註銷狀態的,辦理銀行賬戶註銷,回收社會保障卡並銷毀。社會保障套用非註銷狀態的,不予辦理銀行賬戶註銷。銀行賬戶註銷後的社會保障卡,由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回收並銷毀卡片。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為持卡人因死亡、出國、失蹤等原因辦理終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手續時,應主動提醒持卡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子女等親屬)或同步聯動辦理社會保障卡註銷手續。
第十章 代 辦
第三十八條 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或因其它原因本人無法辦理的,可以由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配偶子女等親屬代辦本規程所涉及的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套用業務。

第三十九條 監護人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申領或補換社會保障卡時,須出示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被監護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戶口簿等監護關係證明;為其辦理社會保障卡社保賬戶掛失時,須出示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被監護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為其辦理社會保障卡社保賬戶激活、解掛、註銷,以及參保地轉移、信息變更與查詢、社保功能套用密碼修改與重置等業務時,須出示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被監護人的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未辦理身份證的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辦理社會保障卡業務時應出示其戶口簿。
第四十條 代理人在代辦成年人的社會保障卡申領或補換、社保賬戶掛失時,須出示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被代辦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代辦社會保障卡社保賬戶激活、解掛、註銷、參保地轉移、信息變更與查詢、社保功能套用密碼修改與重置等業務時,須出示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被代辦人的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四十一條 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相關業務代辦情況,遵照卡服務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信息是參保人權益所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使用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信息,保護持卡人的個人隱私,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用於規定之外的其他用途,確保社會保障卡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三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以及密碼,避免社會保障卡丟失、損壞等。因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個人信息泄露、個人賬戶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四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以及使用或買賣偽造、變造社會保障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公示本地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延伸網點及服務事項。
第四十六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因持卡人長期居住異地,不方便在本地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正式掛失、補換卡、註銷等業務的實際情況,為持卡人辦理上述業務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條 本規程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試行,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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