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

專利審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髮明專利申請以後,必須依照專利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的主要審查程式有,初步審查、公布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實質審查。

概述

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

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是指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顯的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主要是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所進行的審查。

專利複審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複審請求進行受理和審查,並作出決定。專利申請人對於專利局駁回其專利申請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根據複審請求人的請求對駁回的專利進行複審。複審就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而啟動的救濟程式。

專利審查內容

專利審查的內容主要有:

(1)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的發明定義,即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有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況;

(3)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屬於不能授予專利權的範圍;

(4)是否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條四款所規定的實用性;

(5)說明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開了請求保護的主題;

(6)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新穎性與創造性;

(7)權利要求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規定,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保護的範圍,獨立權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個解決技術問題的完整的技術方案;

(8)申請檔案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和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9)分案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10)權利要求書是否沒有單一性;

(11)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還需要審查申請檔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五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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