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對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未分配利潤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一)未分配利潤構成是否真實、合法,數額是否正確;(二)未分配利潤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審計機關對企業收入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一)產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二)企業各項收入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審計機關對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報表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編制是否符合規定,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
(二)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三)合併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規定,並遵守一致性原則,合併報表單位是否符合規定的範圍,合併報表單位會計報表的內容是否真實,並經過審計;
(四)會計報表是否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帳簿\\\\編制,帳表是否相符,報表間具有勾稽關係的數字是否相符。
審計機關應當注意分析會計報表中的異常項目,查明截止日後發生的對本年度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會計事項,並運用其專業判斷、審計經驗及內部審計成果,確定審計的重點或範圍。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帳簿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帳簿設定是否完整、全面;
(二)帳簿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記錄是否及時、清晰,是否採用正確的更正方法;
(三)帳簿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與記帳憑證相符。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憑證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記帳憑證是否附列全部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金額是否一致;
(二)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真實、合法;
(三)會計分錄是否正確,摘要是否清晰、明了,憑證填寫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會計憑證的審核、傳遞、歸檔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資產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流動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各項收支或增減業務是否合法,記錄是否完整;
(三)存貨計價是否正確,計價方法的採用前後期是否一致;
(四)流動資產項目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長期投資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長期投資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投資業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協定、契約有無損害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計價核算是否正確,投資收益核算是否及時、正確;
(三)長期投資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四)長期投資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產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
(三)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的採用是否合法,折舊計提是否正確;
(四)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在建工程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增減變動的記錄是否完整,核算內容是否正確、合規,有無擠占或漏計在建工程成本的行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時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竣工決算是否正確;
(四)在建工程年末餘額是否正確,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攤銷是否符合規定;
(二)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核算是否正確,攤銷是否合理;
(三)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負債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流動負債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預收帳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應付利潤、預提費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償付的及時性、合規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驗證流動負債餘額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長期負債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項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償付的及時性、合規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長期負債使用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
(三)驗證長期負債餘額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所有者權益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實收資本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是否經過驗資,有無中途抽走資本的行為;
(二)實收資本投入的比例結構是否合理、合法;
(三)實收資本增減業務是否真實,並經過嚴格審批;
(四)實收資本是否已在會計報表上恰當反映。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資本公積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資本公積的來源是否合法,股本溢價、資產評估增值、接受捐贈等業務是否真實,核算是否正確,記錄是否完整;
(二)資本公積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盈餘公積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稅後利潤是否按規定提取盈餘公積金,數額是否正確;
(二)盈餘公積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餘公積的核算是否正確,會計記錄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餘公積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未分配利潤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未分配利潤構成是否真實、合法,數額是否正確;
(二)未分配利潤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損益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收入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產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企業各項收入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成本、費用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生產成本、產品銷售成本、期間費用(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支出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計算的正確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所得稅的記錄是否完整、正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採用在前後期是否保持一致,遞延稅款的確認、計量和轉銷是否符合規定;
(三)企業成本費用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利潤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營業利潤(含其他業務利潤)、投資淨收益、營業外收支淨額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計算的正確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潤確定是否正確,是否按國家規定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三)企業利潤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有關企業工資和社會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含經營者)、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消費基金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後,分析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營運能力和資本結構,評價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和審計工作需要,有重點地組織對企業進行專項審計、行業審計。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的期限,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會計報表、帳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
(二)年度財務計畫;
(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四)經營活動的統計資料;
(五)企業章程、法人證明,以及各種企業登記等資料;
(六)其他有關財務收支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制定審計計畫、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和取證、提交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管理審計檔案,以及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對已經審計過的企業實施審計時,要對前次審計結果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被審計單位安排後續審計。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企業,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業,應當有計畫地定期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企業按照規定,報送社會審計機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每年應抽查一定數量由社會審計機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機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有不實和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並責成註冊會計師協會對有關社會審計機構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原則適用於對國有交通運輸、郵電等企業的財務審計。
對設在境外的中國國有企業的財務審計,除有特殊規定者外,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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