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是指國家專利局對申請專利的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實質性內容所作的審查。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 年內,國家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家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對於已經申請的實質審查,有的可以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即通過申請材料的陳述了解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但有的實質審查還需要進行實地核查,才能確認真實情況。

基本信息

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是商標註冊主管機關對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合乎商標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檢查.資料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並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

商標實質審查

(一)拒絕商標註冊的絕對理由的審查,即審查申請的商標是否違反禁用條款、是否具有顯著特徵;

(二)拒絕商標註冊的相對理由的審查,即審查申請的商標與在先權利是否的衝突,故也稱新穎性審查。

例如,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委派食品衛生監督員深入現場進行衛生審查,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環節,提出意見,給予指導,待改正後再進行審查,直至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要求。又如,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罐體)運輸許可證發證規則第七條規定:“在對液化氣體鐵路罐車辦理審查發證或複審過程中,必要時可實地核查液化氣體鐵路罐車。” 對於需要採取實地核查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實地核查時,應當向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以表明自己正代表國家執行公務,否則當事人可以拒絕接受核查。例如,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式第九條規定:“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對產地進行現場檢查的,中心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現場檢查計畫並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同時通知申請人並請申請人予以確認。檢查組在檢查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現場檢查工作。”要求行政機關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主要是為了保證核查工作的公正性。

對於情況複雜的或者重大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採取極為慎重的態度,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情況複雜的或者重大的行政許可,一般是指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利害關係人的重大利益,對於這類行政許可,除適用一般審查程式,給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按照聽證程式舉行聽證。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對於審查過程中的情況進行深入分析、研究,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從行政程式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專利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亦稱完全審查制度,1836年創設於美國。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發明創造的數量日益增多,登記制往往使沒有任何科學技術價值的申請也獲得專利權,這引起了許多專利使用者的不滿,因此輿論要求對發明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即除形式審查外,還要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實質審查,再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實質審查制中又分為即時審查制和延遲審查制兩種。

1.即時審查制,又稱為一次性審查制。即專利局對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無需申請人提實質審查請求,就隨即對專利申請的內容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審查,以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即時審查制的優點是可以確保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質量,減少訴訟糾紛,這使審查程式得到一定的簡化。其缺點是審批時間較長,且需要有龐大的專利審查機構。目前,美國、蘇聯、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國家實行這種審查制度。

2.延遲審查制,又叫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即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不立即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先將申請案公開,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一段時間內的任一時間請求實質審查,待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後,在已公開的情況下,專利局才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則被視為自動撤回申請。各國規定請求實質審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蘭等為7年,澳大利亞等國為5年,巴西為2年,我國則為3年。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的優點是:加速了專利信息的交流;給申請人充分時間來考慮是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什麼時候提出實審請求,申請人中有一部分將根據實際情況放棄實質審查請求的,從申請人來講避免了被駁回,節約了審查費用,從專利局來講減輕了審批的工作量,使審查員能集中精力審查處理那些提出實審請求的專利申請案。但是,這種審查制時間太長,使專利申請案長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容易造成糾紛。另外從早期公開到頒發專利證書這一段時間是法律上的臨時保護期,在這期間申請人的權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護。總的來說,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綜合了形式審查和即時審查制的優點,解決了專利制度發展歷史上出現的比較尖銳的矛盾,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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