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中的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宮觀的住持(方丈)、伊斯蘭教清真寺住持教務活動的阿訇、伊瑪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鐸,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師、相當於牧師的專職長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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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
第 4 號 《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已於2006年12月25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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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有關問題的意見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有關問題的意見各省...妥善解決各地在開展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統一認識,明確標準,推動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工作順利完成,我局經認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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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
《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為了保障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及備案管理,已於2006年12月25日經國家宗教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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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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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寧畲族自治縣宗教概況
《景寧畲族自治縣宗教概況》作者:景寧畲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2011年4月出版,該書遵循黨的宗教政策精神,以唯物論觀點指導編輯工作,收集了我縣自唐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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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管理條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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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程 活動場所 非法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