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銅

宋銅

宋銅,男,漢族,江西 安義縣人。 1963年12月出生,1988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0年12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曾任中共吉安市峽江縣縣委書記(正處級)等職務。 2014年4月23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9月15日,經查實,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 17日,鷹潭市檢察院依法對其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2015年5月27日,依法提起公訴。 2015年10月22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2018年9月30日,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二十天。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0年12月至1981年9月,安義縣五交化公司工作;

1981年9月至1984年7月,宜春師專中文系讀書;

1984年9月至1987年10月,安義中學教師、團委書記、團縣委組宣部部長;

1987年10月至1995年2月,先後在團江西省委學校部、少工部、研究室、青工部、組織部和辦公室工作,任科員、主任科員、機關團委書記(1994年1月—12月在撫州市宜黃縣桃陂鄉支農);

1995年3月至1995年10月,任江西省青少年事業中心副主任(期間:1995年9月至1997年7月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學習,並畢業)

1995年10月至1997年12月,任團江西省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7年12月至2001年2月,任團江西省委權益部副部長、部長(期間:1997年9月至2000年7月 參加南昌大學哲學系行政管理方向研究生學習;1998年7月至1999年7月,九江市永修縣馬口鎮組織幫助農民抗洪搶險重建家園);

2001年2月至2003年3月,任中共新幹縣委副書記(掛職,正縣級)(期間: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參加中央黨校經濟學專業學習並畢業);

2003年3月至2006年6月,任中共新幹縣委副書記(正縣級);

2006年6月至2008年9月,任中共峽江縣委常委、副書記(正縣級);

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任中共峽江縣委副書記、峽江縣人民政府代縣長;

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任中共峽江縣委副書記、峽江縣人民政府縣長;

2011年6月,任中共峽江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4年4月23日,宋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雙開處分

2014年9月15日,經查實,宋銅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宋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9月17日,經江西省檢察院指定管轄,鷹潭市檢察院依法對吉安市峽江縣原縣委書記宋銅(正處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提起公訴

峽江縣原縣委書記宋銅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偵查管轄,偵查終結後,移送審查起訴。2015年5月27日,依法向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宋銅,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銅利用其擔任峽江縣委副書記、峽江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長、峽江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肖軍平、曾聖開、姚發寶、潘志忠、吳學來、袁水金、廖伍生等人財物總計1644.7368萬元人民幣、價值20.1882萬元澳門幣的金條三根,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5年11月16日,來自中共江西省紀委 江西省監委網站訊息,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峽江縣委原書記宋銅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宋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同時,對宋銅犯罪所得贓款予以繼續追繳,贓款贓物依法上繳國庫。

據了解,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宋銅先後擔任峽江縣委副書記、峽江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長、峽江縣委書記,在其任職期間,宋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土地轉讓、工程審計、項目運作、資金撥付、人事任免等方面謀取利益,以支付購壺(紫砂壺)款、報銷發票等名義收受或直接收受他人錢款總計人民幣1628.5368萬元、價值澳門幣20.1882萬元的金條三根。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銅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案發前主動退還受賄款及紫砂壺,歸案後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減刑裁定

2018年9月30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宋銅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監獄組織的政治、文化、技術學習。在勞動中服從分工,積極肯乾,較好地完成了勞動任務,2015年12月至2018年6月獲得新表揚4次。另查明,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本次減刑交付財產30000元予以沒收已上繳國庫,並提交向原審法院交付退贓款30000元的證據材料。經委託江西省豫章監獄將該犯的改造表現和擬減刑情況公示,無異議。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宋銅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但該犯具有法定從嚴情形,減刑幅度從嚴。

2018年9月30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對罪犯宋銅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二十天,減刑後的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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