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晨光

宋晨光

宋晨光,男,漢族,1952年12月生,江西高安人,曾在部隊服役,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江西省政協副主席、省委統戰部部長。 2015年6月,江西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獲減刑,死緩改為無期。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69年至1989年,部隊服役,曾任團政委、師政治部副主任。

1989年至1994年,在江西省政府辦公廳工作。

1994年至1996年,江西省政府法制局副局長。

1996年至2002年,江西省建設廳副廳長,廳長、黨組書記。

2002年至2003年,宜春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3年01月,任宜春市委書記、市長。

2003年09月,任宜春市委書記.

2008年01月,任江西省第十屆政協副主席。

2008年04月,任江西省政協副主席、省委統戰部部長。

人物事件

雷人之語

“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宜春市旅遊政務網這句雷人的宣傳標語,曾經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宋晨光的主要貪腐問題,就是發生在這座“叫春的城市”。

“什麼是市委,市委就是我,我就是市委。”這是飛揚跋扈的宋晨光在宜春官場留下的“名言”。他主政宜春長達6年,對人事權絕對把控,曾使得宜春官場有“高安幫”一說,意指其多青睞高安同鄉。

培養情婦

對於情婦,軍人出身的宋晨光更是表現出“鐵漢柔情”,不顧非議,將她們提拔到領導崗位,上演官場醜劇。

其中之一為原在宜春市精神文明辦任職的趙姓女子,2006年由副科長扶正後,次年7月宋晨光即安排市委組織部對其進行考查,擬提拔為副處長。

按《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由下級正職升任上級副職需滿3年,而此時趙擔任科長不過一年半。宋的決定遭到多人反對,市委常委會上13名常委中7人反對。宋晨光當場表示不滿,“條例是死的,人是活的。”不久,趙得到升遷。

“80後”的高水根,1981年8月出生,畢業於宜春師範學校,原來是一名國小女教師,頗有幾分姿色,被宋晨光看中,就千方百計將她“培養”成為領導。2004年,高水根被安排到宜春市審計局上班,隨後又在江西財經大學脫產進修一年,獲得學士學位,2007年出任宜春市袁州區科技局副局長。

迷信大師

宋晨光與王林的合影 宋晨光與王林的合影

其一位前下屬透露,在調任宜春後不久,宋晨光稱自己經常失眠,安眠藥無濟於事,認為自己是“鬼魂附身”,讓這位下屬無論如何要找一位“大師”給他驅鬼。

後者找來宜春袁州區三陽鎮的民間風水師吳某,在市委大院宋的住處,吳大施法事,宋則稱“確實好了很多”。

江西籍“氣功大師”王林更是宋晨光的高級顧問。宜春錦繡山莊一位前負責人透露,宋遇官場事務甚至人事任免時多與王林交流,甚至靠王林算卦提供依據。並數次叮囑,若王大師前來山莊須以最高規格接待。

違紀被查

2010年7月,據中央紀律 檢查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證實,江西省政協副主席、省委統戰部部長宋晨光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同月19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中共中央紀委對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省委統戰部原部長宋晨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宋晨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物;生活腐化。

根據中共中央(中委[2010]166號)和中共江西省委(贛委[2010]118號)通知精神,以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有關規定,政協江西省第十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免去宋晨光的政協江西省第十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提請政協江西省第十屆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備案確認.

一審開庭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4月11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宋晨光受賄案。

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擔任江西省建設廳副廳長、廳長、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宜春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副主席、中共江西省委統戰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江西濟民可信集團有限公司、徐濤等18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獲取商品銷售代理權、提高房地產開發項目容積率、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多次索取、收受有關人員款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263萬餘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宋晨光的刑事責任。

法庭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4月27日對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晨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利用擔任江西省建設廳副廳長、廳長、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宜春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副主席、中共江西省委統戰部部長的職務便利,為江西某投資有限公司、徐濤等18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獲取商品銷售代理權、提高房地產開發項目容積率、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多次索取、收受有關人員款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263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宋晨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宋晨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部分具有索賄情節,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於宋晨光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獲得減刑

2015年6月11日,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2012年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因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市高院裁定,將宋晨光的刑期減為無期徒刑。2015年,62歲的宋晨光目前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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