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審刑院

宋審刑院是宋太祖時為加強對中央司法機關的控制設立的,使“獄訟之事,隨(審刑院)官 吏決劾”,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署以上 裁撤審刑院,恢復刑部與大理寺的原有職能。

宋審刑院是宋太祖時為加強對中央司法機關的控制設立的,使“獄訟之事,隨(審刑院)官
吏決劾”,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署以上
於朝”。另外,地方上報案件必先送審刑院備案,後移送大理寺、刑部複審,再經審刑院詳
議,交由皇帝裁決。這一制度雖有助於司法集權於中央,但也加劇了審判的複雜化。神宗時
裁撤審刑院,恢復刑部與大理寺的原有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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