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城鎮消火栓建設管理的規定

城鎮公共消火栓的建設,應由建設單位將設計圖紙、有關資料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准後,方可動工興建。 城鎮道路和公共消火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必須提前10日通知公安消防機構統一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築內部室外消火栓作為市政消火栓使用的,其栓體和連線管件由建設方提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裝,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監督指導。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城鎮公共消火栓建設步伐,儘快改變公共消火栓建設滯後狀況,更好地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貴州省消防條例》、《城市消防規劃管理規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按上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負有並承擔城鎮消火栓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我市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城鎮公共消火栓建設納入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消防規劃,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第四條 有關部門在組織城鎮道路建設時,應按國家標準建設城鎮公共消火栓。公安消防機構要加強對城鎮道路消火栓建設的督促、檢查,確保城鎮公共消火栓與其它城鎮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
第五條 城鎮公共消火栓的建設,應由建設單位將設計圖紙、有關資料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准後,方可動工興建。
第六條 城鎮道路和公共消火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必須提前10日通知公安消防機構統一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根據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需要設定室外消火栓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部門應將室外消火栓布置沿道路設定,使之能滿足市政消火栓設定要求,列入市政消火栓管理範圍。
第八條 建築內部室外消火栓作為市政消火栓使用的,其栓體和連線管件由建設方提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裝,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監督指導。
第九條 室外消火栓進水管道應按規定布置成環狀,最小管道直徑不應小於100mm,消火栓距路邊不應超過2m,距房屋外牆不宜小於5m。
第十條 公安消防機構在進行建築工程審核時,應根據市政消火栓的布置情況,提出合理審核意見,在市政消火栓保護範圍內,用水量不超過15升/秒時,可不再設定室外消火栓。
第十一條 消火栓的採購應採用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格產品,安裝應符合消防要求,禁止使用未經國家消防產品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火栓。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150mm或100mm和兩個直徑為65mm的栓口。
第十二條 城鎮供水企業應對城鎮公共消火栓實行編號、建檔管理,並建立定期維修制度,確保消火栓的維護工作落到實處;公安消防機構應對公共消火栓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供水企業進行維修;供水企業應在接到維修通知後24小時內組織力量修復,修復完工後及時通知公安消防機構進行複查驗收。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在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列支一定數額的經費,作為公共消火栓維護費,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城鎮公共消火栓周圍2m範圍內不得設定攤位、門面、花台等影響消火栓使用的障礙物,設定道路護欄應能保證消防車吸水管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除搶險救援、市政用水和消防演練外,不準擅自使用城鎮公共消火栓。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埋壓、圈占市政消火栓,並有權制止或舉報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埋壓、圈占市政消火栓的行為。
在城鎮建設、維修、改造等過程中,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時,相關部門、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並採取有效措施,以確保消防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七條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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