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中央企業: 安徽省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實施分類分級監督管理,進一步推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監管措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了《安徽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皖安〔2014〕4號),現轉發給你們,供參考借鑑。希望各地區、各有關單位認真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努力創新安全監管方式,提高執法水平,推動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通知

安委辦函〔2014〕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中央企業:

今年以來,安徽省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實施分類分級監督管理,進一步推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監管措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了《安徽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皖安〔2014〕4號),現轉發給你們,供參考借鑑。希望各地區、各有關單位認真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努力創新安全監管方式,提高執法水平,推動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正文

安徽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分類分級管理,是指根據企業經濟屬性和生產經營活動特性進行分類、根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進行分級。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分類分級堅持行業(職能)優先、屬地為主、科學評定、分類指導、動態管理的原則,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

第五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範圍內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承擔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相關行業的分類分級管理工作。市直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

第六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安徽省生產經營單位分類分級實施標準》(以下簡稱《分類分級標準》),規定分類類別及相應的監管部門,建立和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分類分級工作制度。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分類分級標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分類分級細則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分類分級

第七條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經濟類型和生產活動特性,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別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歸口監督管理。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管理按照下列原則,並歸口到相關部門監督管理。

一、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為基準;

二、結合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規定;

三、結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活動關聯性和類似性程度歸類;

四、有利於歸口到相關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以安全生產分類規範為導則,按照行業(職能)優先和屬地為主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層級管理。

各級行業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層級管理工作。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分為A、B、C、D四個等級,風險等級從低到高依次增加,A級為一般風險、B級為較高風險、C級為高風險、D級為最高風險。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級評定標準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產經營單位分級評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所屬類別整體風險程度;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信息登記報送情況;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情況;

(四)事故隱患數量、隱患嚴重程度和治理情況;

(五)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況;

第十二條新註冊成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自從其實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納入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已納入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職權決定,退出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被註銷登記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三)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予以取締的;

(四)歇業或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滿2個月的;

(五)工程建設通過竣工驗收的施工單位。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級初次評定,按照以下程式確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填寫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客觀、完整地反映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核實生產經營單位自報信息;

(三)在相關網站公示初次分級結果;

(四)對初次分級結果有異議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進行申辯與覆核;

(五)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布初次分級結果。

第三章級別升降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分級實行動態管理,一般採用逐級升降的形式。符合安全生產分級初次評定要素的充分條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程式予以審查通過後,可越級升降。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未發生導致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評級予以降低一級:

(一)獲得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者評級上升一級的;

(二)獲得安全文化建設示範企業或者上升一級的;

(三)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予安全生產榮譽稱號的;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評級予以提升一級:

(一)當年發生導致人員重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並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二)一年內受到3次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

(三)掛牌督辦的安全生產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評級升至D級:

(一)發生導致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並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二)一年內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達4次及以上的;

(三)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原則上一年內只能降級一次;被給予升級的,一年內不得予以降級。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評級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級情形的產生之日起1個月內,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作出決定,改變生產經營單位級別類型。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分級評定結果,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差異化管理。A、B級單位以自我管理為主,隨機抽查為輔;對C、D級單位實施重點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計畫時,確定不同安全生產級別評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頻次,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場所、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定期檢查或者隨時抽查。

同一企業存在幾種不同類別的安全生產隱患涉及不同部門監管的,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共享安全生產信息,並儘可能展開聯合執法檢查。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不同級別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頻次作出規定,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頻次不得低於最低頻次。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分類分級的監管情況列入政府和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級別評定結果作為保險、銀行證券等單位對生產經營單位財產、信用等級評定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中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按照本辦法進行分類分級管理行為的,經調查屬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中瞞報或提供虛假信息的,經調查屬實,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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