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河南商會

安徽省河南商會,是皖豫商溝通交流的一個平台,是溝通豫商和徽商之間的一座橋樑,致力於活躍安徽河南兩地之間的經濟,增進兩地間的民間經濟往來,同時架起民間經濟和官方之間溝通交流的一座橋樑。

商會簡介

安徽省河南商會,是皖豫商溝通交流的一個平台,是溝通豫商和徽商之間的一座橋樑,致力於活躍安徽河南兩地之間的經濟,增進兩地間的民間經濟往來,同時架起民間經濟和官方之間溝通交流的一座橋樑。
有著2500年歷史和文化沉澱的安徽,在改革開放的經濟大潮中,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河南人來安徽發展創業。他們帶著夢想和青春奮鬥在這片熱土上,但天涯遊子的心靈也需要鄉情的問候和關懷,需要一個大家庭的溫暖。據不完全統計,在安徽工作和創業的河南人有10萬左右。因此,我們成立了安徽省河南商會籌備組,其目的要成立安徽省河南商會,核心是公益事業、搭建平台、提供商機、維護權益、促進協作、扶持發展,在弘揚中原文化的精神和實質上,為在皖河南企業的健康發展做更多更好的服務工作。
安徽省河南商會籌備發起工作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探索階段。
河南老鄉在安徽人數眾多,很早以前一些老鄉就多次提議,計畫成立一個河南老鄉聯誼組織,但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未能如願。
第二個階段,融合階段。
2009年開始,我們積極開展籌備工作,聯絡發展會員,組織辦公機構,並向河南省政協和工商聯領導多次匯報情況。其間,我們得到了安徽省工商聯領導的支持和指導。通過合肥市工商聯領導和其他老鄉的共同努力和協調,把所有的老鄉團結在了一起,為真正地建立河南商會籌備會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三個階段,完善階段。
目前有意加入商會的企業中,行業分布廣泛,主要有房地產開發、工程建設、服裝、醫藥、高科技產業、文化傳播、投資創意、金融服務等多個行業。這些企業同時完成了兩個覆蓋:一是在皖河南籍企業幾乎覆蓋了河南全省十八個地市,二是在皖河南籍企業覆蓋安徽省十多個市區。商會籌備辦公室為商會籌備工作,也召開了三次討論會。在此期間,合肥市工商聯領導也對在皖的河南籍企業進行了走訪。

商會文化

商會宗旨

一個宗旨: 立足河南 面向全國 服務豫商 服務同鄉

商會主題

兩大主題: 秉承傳統理念 發揚豫商文化

商會共享

三個共享: 信息共享 資源共享 利益共享

商會精神

四大精神: 不屈不撓的艱苦創業精神 孜孜不倦的求知上進精神 同甘共苦的群體發展精神 遊走四方的誠信服務精神

商會職能

五大職能:
考察調研 發現會員企業家需求
收集信息 向會員企業提供商機
培訓學習 提高會員企業素質
牽線搭橋 促成業務項目合作
維護權益 保護捍衛會員利益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安徽省河南商會。英文譯名:Chamber of Commerce Anhui,Henan Province 縮寫為:AHCC,Henan Province。
第二條:安徽省河南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由河南籍人士在安徽投資興辦的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經安徽省民政廳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商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公共道德。在安徽省委省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關心支持下,做好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立足安徽市場、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發揮河南工商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民間渠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招商引資推動皖豫兩地發展與合作,團結和引導河南來皖商家、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的有序發展,使在安徽的河南籍經營投資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更快地上規模、上檔次、創品牌、穩步健康地發展,為中原崛起安徽招商引資和皖豫兩地經濟共同繁榮做貢獻。
第四條:商會接受安徽省工商聯、安徽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商會住所地設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天達路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商會業務範圍為:傳遞信息、牽線搭橋、引進資金、培訓人才、開展諮詢和中介服務。
(一)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二) 向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產業政策、創業招商項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開展專業培訓,協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調整經營結構,開拓經營領域,拓寬市場渠道,提高核心競爭力。
(三) 舉辦聯誼活動,為會員創造聯絡交流的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互學、互助,協調會員之間相互利益和解決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維護河南籍在皖創業者的整體形象。
(四) 開展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外商外企和新聞媒體間的互動,組織參與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招商、洽談、展覽等活動,協助會員創業和尋求商貿合作機遇。
(五) 及時宣傳皖豫兩省的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成就,溝通安徽與河南的聯繫,加強皖豫兩省經濟科技和文化方面的交流。
(六) 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商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 自願申請入會;
(三) 在商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河南籍工商界人士,誠實守信、顧全大局,遵紀守法,有一定文 化素養;在安徽省內各地工商等部門註冊登記的屬河南籍人士經營、投資的企業及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交1寸免冠照片3張、身份證複印件、個人簡介、在皖工商營業執照或主管機關的批文複印件、聯營契約等;
(二) 經會長辦公會通過;
(三) 由商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享受商會提供的資料、信息及相關服務等;
(四)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商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二)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商會常務理事會決定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者;
2、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
3、不履行會員義務;
4、不按期繳納會費;
5、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和會議;
6、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會員行為違背商會章程者。
第十三條 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審議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4/5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每五年理事換屆時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工商聯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十) 推舉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4/5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4/5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為專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工商聯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安徽省工商聯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需經會長會議提名,報省工商聯考察同意,並提請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安徽省工商聯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推薦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理事會作出明確規定,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政部分《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安徽省民政廳和安徽省工商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安徽省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安徽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省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安徽省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商會經安徽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河南省工商聯和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0月22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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