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緗綺

季緗綺

季緗綺,男,漢族,1960年10月生,山東費縣人。1980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高級經濟師。曾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2018年1月,被免去山東省副省長職務。2018年2月,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季緗綺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3月19日,季緗綺受賄、貪污案一審宣判。季緗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季緗綺季緗綺

1978年——1980年,青島商業學校計畫統計專業學習。

1980年——1987年,山東省五交化公司計畫科工作(1985年07月山東財貿職工業餘專科學校貿易經濟專業畢業)。

1987年——1990年,山東省五交化公司經營部經理。

1990年——1992年,山東省五交化公司副總經理(副處級)。

1992年——1994年,山東省商業綜合公司總經理(正處級)。

1994年——2002年,擔任山東世界貿易中心總經理(副廳級)(1999年12月省委黨校業餘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畢業)。

2002年——2002年,擔任山東省商業集團總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正廳級)。

2002年10月,擔任山東省商業集團總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05年01月,南開大學現代遠程教育學院工商管理專業本科畢業。

2005年06月,獲得南開大學國際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0年12月,獲得天津大學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管理學博士學位。

2013年01月——2013年02月,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2013年02月——2018年01月,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十一屆山東省委委員。

社會兼職

中國青年企業家協會副會長、中國百貨業協會副理事長、山東省慈善總會名譽副會長、山東省青年聯合會副主席、山東省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副會長、山東省企業青年聯合會名譽主席,山東省物流與採購協會名譽會長。

榮譽記錄

曾榮獲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內貿系統勞動模範、中國商業創業企業家、省“青春立功”特等功和省“新長征突擊手標兵”等榮譽稱號;2005年入選“愛心中國”——首屆百名中華慈善人物。

人物事件

接受審查

2018年1月4日,中央紀委監察部訊息,山東省副省長季緗綺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審查。

代表終止

2018年1月9日,東營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季緗綺辭去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季緗綺的代表資格終止。

免去職務

2018年1月23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根據山東省省長龔正的提請,決定免去:季緗綺的山東省副省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8年2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山東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季緗綺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季緗綺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轉移涉案款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低價購買住房,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巨額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季緗綺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貪慾膨脹,中飽私囊,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季緗綺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第十一屆山東省委委員職務;終止其山東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山西、北京、安徽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季緗綺涉嫌受賄、貪污案,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強涉嫌受賄、破壞選舉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貽煌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季緗綺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指定,由山西省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調查終結後,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移送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季緗綺利用其擔任山東省商業集團總公司董事長、山東世界貿易中心董事長、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額公共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1月1日,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季緗綺受賄,貪污一案。晉中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季緗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晉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7年年,被告人季緗綺利用擔任山東省商業集團總公司董事長,山東省商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商業合作,承攬工程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571萬餘元。2004年年至2013年,季緗綺利用其擔任山東省商業集團總公司董事長,山東省商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銀座美術館法定代表人等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山東銀座美術館館藏書畫作品等財物據為己有,總計價值人民幣1224萬餘元。以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季緗綺的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季緗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季緗綺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3月19日上午,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季緗綺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季緗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季緗綺受賄、貪污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季緗綺利用擔任山東商業集團董事長、山東世界貿易中心董事長、山東銀座美術館法定代表人及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商業合作、承攬工程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571.54849萬元。2004年至2013年,季緗綺利用擔任山東商業集團董事長、山東銀座美術館法定代表人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公務送禮為由,騙取銀座美術館館藏書畫作品等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總計價值人民幣1224.2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季緗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鑒於季緗綺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和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貪污犯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對貪污罪予以減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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