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醫學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對生殖健康有重要意義。通過婚前醫學檢查能夠控制許多遺傳性疾 病, 避免缺陷兒的出生, 提高人口素質; 其次能控制傳染性疾病的傳播如B型肝炎、性傳播疾病; 第三 能夠檢 出生殖 系統疾病 ,促進婚姻幸福。 我國每年登記結婚的男女約900萬對, 這是一個龐大群體, 他們婚後的婚姻、 家庭、健康狀況不僅關係到他 們的 切身利益, 而且也影響到後代 的健康與 民族的興旺。要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做好婚前、 孕產期和新 生 兒保健是關鍵所在,而婚前保健尤其是婚前醫學檢查則是第一關。由此可見, 實行婚前保健制度, 堅持婚前醫學檢查, 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

基本信息

簡介

【釋義】是指醫療保健機構針對準備結婚的人進行的有關遺傳性疾病、傳染病、精神病等方面的檢查。

1994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

婚前醫學檢查項目包括詢問病史,體格檢查,常規輔助檢查和其他特殊檢查。

檢查女性生殖器官時應做肛門腹壁雙合診,如需做陰道檢查,須徵得本人或家屬同意後進行。除處女膜發育異常外,嚴禁對其完整性進行描述。對可疑發育異常者,應慎重診斷。

常規輔助檢查應進行胸部透視,血常規、尿常規、梅毒篩查,血轉氨酶和B肝表面抗原檢測、女性陰道分泌物滴蟲、黴菌檢查。

其他特殊檢查,如B型肝炎血清學標誌檢測、淋病、愛滋病、支原體和衣原體檢查、精液常規、B型超聲、乳腺、染色體檢查等,應根據需要或自願原則確定。

檢查項目

(1)嚴重遺傳性疾病: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

轉診

婚前醫學檢查實行逐級轉診制度。對不能確診的疑難病症,應由原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填寫統一的轉診單,轉至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確診。該機構應將確診結果和檢測報告反饋給原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原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根據確診結果填寫《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並保留原始資料。

對婚前醫學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母嬰保健技術鑑定。

檢查表

填寫日期:受檢者婚檢日期。

身份證號:受檢者身份證號碼,如為現役軍人請填寫士兵證或軍官證號,並在號碼前註明證件名稱。身份證遺失的,應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職 業:受檢者現從事的職業,如工人、農民、教師、會計、學生、個體等。如系無業或待業填“無”。

文化程度:受檢者受教育程度,如國小、大學、研究生等。

民 族:受檢者所屬民族,如漢族、回族等。

戶口所在地屬:受檢者戶口所在地。

現 住 址:現住址與身份證地址不一致時,填寫現居住地址。

郵 編:現居住地的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受檢者工作的單位,如系待業或無業人員填“無”。

聯繫電話:單位或家庭電話均可。

對方姓名:對方的姓名。

編 號:與受檢者本人《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編號一致。

對方編號:與對方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編號一致。

檢查日期:受檢者實際檢查的日期。

病史部分:

採用選項劃圈和填寫具體情況的方法。既往病史指以往曾經患過,但現已治癒的疾病。現病史指正在患的疾病,包括病程很長,仍在治療中的疾病。

1、血緣關係、既往病史和現病史:如B肝,在肝臟病周圍劃圈後在其他欄劃線上填寫“B肝”。如選擇先天性疾患應在劃線上填寫具體疾病名稱。表中未註明的疾病亦填寫在其他欄內。

2、月經史:如為原發性閉經在初潮年齡劃線上填寫原發閉經,如為絕經或已手術切除子宮的對象,在末次月經欄填寫絕經或手術日期並在後面註明絕經或子宮切除。

3、既往婚育史:流產次數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藥物流產及引產次數。

4、與遺傳有關的家族史:有家族史的應註明患者與婚檢對象的關係。

5、病史詢問完成後,由受檢人知情簽名,若受檢人無書寫能力,由監護人簽名。

體格檢查部分:

1、體格檢查中未發現異常,應在“無”、“正常”或相應的情況周圍劃圈;數字部分應根據檢查結果如實填寫,如血壓、心率等。

2、有身高和體重異常的請在特殊體態“有”欄內註明。

3、如有異常應在空格內詳細描述;但不能將疾病名稱作為檢查結果填寫。

4、有聽力、視力、語言障礙的在五官異常欄內註明。

5、在檢查中發現的特殊情況,若體檢表中無相應欄目,請在其他欄內描述。

第二性徵、生殖器檢查:

應根據檢查結果在相應的情況周圍劃圈或在相應的劃線上填寫檢查結果,不能將疾病名稱作為檢查結果填寫。

檢查醫師簽名:綜合體檢醫師及男女婚檢醫師檢查後在各自檢查項目後的簽名欄內簽全名,不能用蓋章代替。

實驗室檢查:

1、將婚前醫學檢查綜合檢驗報告單貼上在“檢驗報告貼上處”,其他特殊檢查報告同綜合檢驗報告單一起貼附在“婚前醫學檢查表上”。

2、檢驗報告上的檢驗結果應使用數據及文字按正規要求填寫,不得使用“-”“+”或其他符號,可手寫“陰性”、“陽性”等字樣或蓋章。檢驗者簽全名,填寫報告日期。

檢查結果:

1、未見異常:檢查結果未見異常應在未見異常上打“√”。

2、異常情況:對醫學檢查中發現的異常體徵和化驗結果,不能作為疾病診斷者,在異常情況欄內註明,如“肝腫大”。對“已確診”、“已治癒”但對婚育有影響的疾病,如因子宮肌瘤做全子宮切除術,仍應在異常情況欄內註明“全子宮切除術後”。

3、疾病診斷:對醫學檢查中檢出的疾病符合“已確診”、“未治癒”者,按規範的疾病診斷名稱,在疾病診斷欄內按疾病對婚育影響程度逐個填寫。凡屬遺傳性疾病,雖“已治癒”者,因其僅限於表型治癒,遺傳因素並未消除,雖不符合“未治癒”標準,仍應列入“疾病診斷”欄,如先天性心臟病術後。

醫學意見:

醫學意見根據檢查結果選定並在相應的結果上打“√。

1、發現雙方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的,或重型精神病、在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的,選擇“建議不宜結婚”。並由受檢者知情簽名。

2、發現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臟器疾病時,選擇“建議不宜生育”。

3、發現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或其他醫學上認為應暫緩結婚的重要臟器疾病時,選擇“建議暫緩結婚”。對於婚檢發現的可能會終生傳染的傳染病患者或病原體攜帶者,在出具婚前檢查醫學意見時,應向受檢者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及採取其他醫學措施的意見。若受檢者堅持結婚,應充分尊重受檢雙方的意願,註明“建議採取醫學措施,尊重受檢者意願”。

4、未發現影響婚育的異常情況或疾病,選擇“未發現醫學上不宜結婚的情形”。

婚前衛生諮詢:

應簡明扼要地填寫諮詢內容;諮詢內容應為針對檢查結果所進行的預防、治療或其他醫學措施建議以及針對受檢者所提出的問題的解答。

諮詢結果:

根據受檢雙方對諮詢指導意見的態度,在相應情況上打“√”,並由婚檢雙方簽名。需轉診的填寫轉診醫院及轉診日期,以及預約複診日期。主檢醫師在覆核體檢結果、進行衛生諮詢後簽發《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填寫發證日期後簽全名。

註:“婚前醫學檢查表”必須完整填寫,不能用“+”、“-”等符號代替檢查結果,不能使用杜撰字或同音字,不能用蓋章代替。

免費項目

一、婚前醫學保健服務項目

1.婚前醫學檢查:包括詢問病史,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

其中輔助檢查包括胸部透視,血、尿常規化驗,ABO血型檢測,肝功能三項,梅毒篩查,地中海貧血初篩,愛滋病抗體初篩,陰道分泌物常規檢測(滴蟲及黴菌檢測)。

2.婚前衛生指導

婚前衛生指導是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進行的以生殖健康為核心,與結婚和生育有關的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婚前衛生指導內容有:

(1)有關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識及計畫生育指導

(3)受孕前準備、環境和疾病對後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

(4)遺傳病的基本知識

(5)影響婚育的有關疾病的基本知識

(6)其他生殖健康知識

3.婚前衛生諮詢

婚檢主檢醫師應針對醫學檢查結果發現的異常情況以及服務對象提出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交換意見、提供信息,幫助受檢對象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適宜的決定。

二、注意事項

為了使婚姻順利進行,同時又能滿足你們的要求,在婚檢前要從幾個方面做些準備:一是女方要避免在月經期接受婚檢,以免影響婦檢;二是帶問題去婚檢,在檢查時向醫生諮詢,收穫更大;三是要抽血查肝功,當天早晨要空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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