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意群體

失意群體是指遭受挫折後無信心、無希望、無法紀意識、無精神信仰,極可能自殺自殘、或製造暴力恐怖事件對抗社會,甚至策劃組織群體性事件對抗政府的人群。

基本信息

失意群體是指遭受挫折後無信心、無希望、無法紀意識、無精神信仰,極可能自殺自殘、或製造暴力恐怖事件對抗社會,甚至策劃組織群體性事件對抗政府的人群。

詳細釋義 

目前中國進入了一個社會結構深刻變動,社會矛盾多發的高風險時代。根據國際經驗,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處於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時期,也是社會矛盾較為尖銳化的時期,同時也是社會問題多發期,而中國正是處在這個歷史時期。德國著名社會學家烏?貝克認為,中國目前面臨的最大風險和危險是社會轉型的巨大震盪。陝西省漢陰縣殺人案、湖北隨州特大殺人案、呼和浩特市清水河特大殺人案、昆明祿勸縣特大殺人案、河北呂月庭毒餃子案、成都公交縱火案、天津駕車撞人案、南平慘案、合浦慘案、雷州血案、泰興慘案、濰坊慘案、法官被槍殺案等多起舉國震驚的“報復社會”案件則是社會危機日益外顯的表征。一系列惡性暴力案件已經突破“個人性格因素使然”的局限而一躍成為社會結構性的問題,從而讓社會各界開始探尋這一群體與社會的關係。隨後,“失意群體”的辭彙進入人們的視野。
何為“失意群體”?《瞭望》認為失意群體“大都是40多歲的男性,他們的生活狀態呈現出無希望、無法紀、無信仰等特徵。”新聞媒體近期不斷提及“失意群體”,但並沒有明確的定義,而學術期刊論及“失意群體”則是少之又少,更不用說從學理角度來分析了。可見,對“失意群體”的生活狀態、利益訴求、心理健康等問題社會還是缺乏深層次的思索與考量。
失意群體一定範圍內的存在是當今時代的重大社會問題,其存在本身就是風險,而解決不好這個風險必將孕育更大的危機。因此,正確認識與解決高速社會轉型期所出現的失意群體問題,向失意群體實施積極的心理干預和扶助措施,對構建“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失意群體的特徵及產生的社會風險

(一)生活上失意窮困,缺乏信心
失業工人、失地農民、拆遷農民、農民工、底層知識分子、退伍復員軍人等在競爭中受到挫折、打擊的一部分人,是最容易產生“失意群體”的主要人群。目前,社會也出現了一些“新失意群體”,即比較年輕、具有高智商、受過高等教育,因為現實和理想的落差過大而嚴重心理失衡的群體。與這些年輕人相比,一些處於社會底層的“四零”人員更難通過學習知識技能改變生存現狀,一旦事業無成、家庭敗落,對未來生活更容易產生絕望情緒。
鄭民生業務上被稱為“鄭一刀”,口碑不錯,後因對領導不滿而辭去社區醫院工作。辭職後卻找不到新工作,屢屢求職無果。婚姻不順,女友遲遲不與其結婚。家境又不好,買不起房,生活十分拮据,只能與母親兄嫂擠在一套房子裡,冬天睡客廳,夏天睡陽台,吃飯都成了問題;已經自焚而死的王永民原在當地一家保險公司工作,後被單位辭退,生活十分落魄;劉愛兵很想改變自己的家庭狀況,卻始終無能為力,在外打工,掙不到錢又受人欺負,回到家鄉,連個夥伴都沒有。
有跡象顯示,在實施暴力前“失意群體”已基本對生活、對法律絕望。熊振林曾說:“我對生活、生命、婚姻都感到比較絕望。”;湖南永州槍殺法官案犯罪嫌疑人朱軍的同事回憶說,朱軍身患癌症,事發前曾說“法官太黑了,我太委屈了,不想活了”;廣西梧州向法官潑硫酸案的犯罪嫌疑人陳宏生接受警方訊問時說:“我知道對人潑硫酸犯法,但我也不相信法律能解決問題。我打不過他們,潑硫酸還可以把他們燒傷。”;黑龍江伊春市的於貴雙刺殺信訪幹部後,在遺書上解釋自己的血腥行為是“沒辦法”。
(二)訴求上無法表達,缺乏尊嚴
人們利益訴求的制度化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信訪對話制度、民眾自治組織等,但由於參與機制不健全, 配套制度設計不完善,可操作性差和缺乏相應的獨立性使得這些渠道仍很難滿足人們尤其是失意群體的利益表達。當利益受到損害、受到不公正待遇後, 由於無法通過合理, 有效, 正規的途徑表述自身的利益, 在強勢群體面前無法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他們就會採取非制度性的利益訴求行為,如靜坐, 示威, 遊行等。當弱勢群體訴求壓抑已久,在極端情況下不滿情緒被引發時,失意群體就會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過激行為。並且在信息不公開的情況下,流言推波助瀾,還會造成嚴重的群體性事件。
刺殺信訪幹部的於貴雙於2000年給患輕微腦血栓的妻子在帶嶺區春林藥店買了20支燈盞花素注射液,帶回家由村醫給妻子靜脈注射,注射8支後出現頭疼、頭暈、呼吸困難,癱瘓在床,後死亡。伊春市藥品檢驗所的檢測報告結論為,該注射液“不符合《衛生部藥品標準》”。於貴雙憑著檢驗報告把春林藥店告上法庭。藥店老闆曾對他揚言,“有能耐你就告我,我有10萬或20萬元能擺平”。一審在帶嶺法院,於貴雙敗訴;二審在伊春法院,還是敗訴;之後,他多次到北京上訪,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
吉林通鋼集團通化鋼鐵股份公司發生一起群體性事件。據報導,部分職工因不滿企業重組而在通鋼廠區內聚集,反對河北建龍集團對通鋼集團進行增資擴股,一度造成工廠內7個高爐停產,建龍集團派駐通化鋼鐵股份公司總經理陳國軍被毆打,不治身亡。
於貴雙刺殺信訪幹部、通鋼事件等悲劇都有一個大致相同的共同點:話語權被處於強勢群體牢牢把握,失意群體的權益和利益訴求被極大地忽視,嚴重缺乏利益表達渠道,人格尊嚴被強勢所踐踏。
(三)心理上嚴重失衡,缺乏調適
社會轉型、社會變動給人們帶來了危機感和不安全感,生活充滿了風險與不確定性。對生活壓力的束手無策, 對未來前途的茫無頭緒, 都易引起人們心理衝突。同時,某些群體由於持續得不到生存或進一步發展所需要的社會資源,在與其他先富人群和先富地區比較時,感覺自己獲利最少、受損最大,就會產生一種強烈的不公平感與被剝奪感,心理嚴重失衡。心理失衡一旦產生而又未能及時獲得心理疏導與利益表達時,就會產生一種邊緣化的價值觀,從而採取一種異化手段來進行表達。
當失意群體將自己的不如意境遇歸結為獲益群體的剝奪時,失意群體可能會對剝奪他們的群體,甚至社會與政府懷有敵視或仇恨的心理。這時,社會中就潛伏著衝突的危險。他們的敵視和仇恨既可能指向強勢群體,也可能指向比自己更弱小的群體。敵視和仇恨指向的發散性與不確定性將極大影響到社會和諧與社會穩定。多起幼稚園兇殺案的製造者——“鄭民生們”難以從社會發展中分享到改革帶來的成果,生活質量相對下降,加上個人事業發展上極不順利,甚至屢受挫折,與強勢群體的距離拉得越來越大,似乎感到前進的路已被“堵塞”,感到前途無望,產生了一種強烈的不公平感與被剝奪感,進而萌發對社會的強烈不滿,最後通過殘殺無辜來宣洩其對他人、對社會、對政府的仇恨和不滿。

關於失意群體的一點思考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逐步確立,部分不適應市場競爭的人被淘汰。事業失敗的人群通常會遭遇連鎖反應,陷入惡性循環,各種挫折接踵而來。紛繁複雜的壓力無法應對,則會極大消融失意群體的生活信心。由於社會制度的不完善又使得這一部分人不能通過一種合法的、正確的渠道來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於是這些人在遭遇生活失意而又缺乏利益訴求渠道後會出現精神崩潰及人格缺陷,甚至會走向極端——自殺或者瘋狂報復社會。所以,我們認為應該及時將失意群體的生存狀況問題提到日程上來,採取綜合性措施,全面打造、完善失意群體“心理疏導機制、利益訴求機制、收入分配機制、社會保障機制”四位一體的保障平台,全面改善他們的生存狀態和身心健康水平。
(一)建構心理疏導機制
對於社會的“失意人”、“失敗人”,政府應充分發揮社區、民間組織管理與服務的作用,建立起社會預警系統,及時甄別失意群體;建立心理疏導機制,實現心結有人解。社會救助要由“經濟救助”向“心理救助”延伸,幫助失意群體紓解心結,讓他們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從而有效避免各種個人極端事件的發生;政府、社區要對心態失衡較嚴重、有暴力傾向、揚言爆炸、行兇等人員落實專門的幫扶組織和個人,疏導他們的煩躁情緒,化解“失意”人員心中不滿,緩解心理衝突,克服心理缺陷,並組織其參加文化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社會競爭力,解決好這一群體的現實生存問題[1],使他們能有尊嚴、有希望的生活下去;政府相關部門應成立專業心理救助機構,建立以專業心理衛生機構為龍頭,由綜合性醫院、社區醫療機構、學校及其他社會組織開設的心理治療機構和諮詢中心等組成的心理衛生整體網路,全面打造失意群體心理疏導機制;同時,也要強化打擊力度,對“失意人群”採取快意恩仇式報復社會的舉措,要公開打擊,絕不手軟,用嚴厲的法律,來震懾“失意人群”的冒險、違法行為。
(二)健全利益表達機制
政府、社區、民間組織共同組建社會救助中心,通過建立“困難幫扶、矛盾化解、疾病醫療、心理疏導以及督察投訴”五大體系,暢通民眾訴求表達渠道,減少“失意群體”數量;重塑法律、法官權威,真正做到法為民所用,建立起民眾對法律途徑可行性的信任度。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把因經濟困難和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納入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重新納入法律的軌道;政府及其管理者應重視大眾傳媒在促進公眾正當利益表達過程中的作用,通過大眾傳媒體制的創新,實現公眾利益表達的多元和快速,使其不至於在表達環節上產生堵塞和淤積[2]。減少政府對輿論監督的行政干預,確保大眾傳媒輿論監督的獨立性與自主性,加強對失意群體的關注度,拓寬弱勢群體利益表達的空間;完善人大政協等民意代表制度,要提高代表困難群體利益的人大代表比重,實行專職制實行人大代表專職制,保證利益表達常規化;繼續完善和擴展決策聽證制度和政務公開制度,使相關利益主體能夠獲得對稱性的信息,平等參與政府決策,從而表達和保障自身利益;扶持發展非官方的經營性的政策研究、諮詢機構,將科研學術機構納入弱勢群體表達機制,健全社會輿情匯集和反映機制,加強對社會心態的監測、評估和預警[3]。
(三)建立收入分配機制
建立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進一步完善稅收制度,調整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和累進稅率,強化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並嚴厲打擊各種偷稅、漏稅現象;結合政府管理體制改革,加大反腐敗力度,強化反腐敗機制,防止一些特權者利用手中的權力“設租”和“尋租”的行為;完善公務員工資福利制度,加快福利待遇貨幣化進程;結合國有壟斷企業改革,嚴格整頓國有部門(尤其是壟斷部門)的分配秩序,強化壟斷收益分配管理,探索壟斷利潤全民分享的轉移機制;要改革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在同一行業內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完善納稅信息檔案制度,加強對高收入群體的收入跟蹤和監督[4];在公共財政框架下最佳化財政支農,切實提高農民收入水平;利用財政支援加快欠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將更多的資金用於貧困地區的基礎教育、初級衛生保健、職業教育和救濟服務,縮小地區間的收入差距。
(四)完善社會保障機制
各級政府要逐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通過財政補助、彩票公益金和接收社會捐助等渠道,建立基本醫療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擴大大病救濟覆蓋面。對可能因病而肇事肇禍的“失意群體”要實現重點醫療救助,有針對性地解決他們的醫療難題,感受到社會溫暖,增強他們的生活信心;失地農民和進城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既要針對其自身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因人而異,也要立足於現有的城鎮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框架,推進城鄉社會保障統籌發展;國家要出台傾斜性住房政策,加強失意群體住房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擴大覆蓋面,將困難民眾最大限度地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一個不致絕望的生存底線;大力加強有關困難民眾利益的立法建設,我國宜出台一系列完整的《社會救濟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等,從而形成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典》;大力發揮非政府機構和社會志願者的支持作用,鼓勵創建各種民間團體,設立基金會,發展慈善機構,加強對社區服務的扶持力度,分擔政府與企業在社會保障方面的壓力;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失業登記制度,明確標準,擴大範圍,逐步實現保障對象一體化,加強失業保險費的征繳,保障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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