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之中風水文化研究會

天地之中風水文化研究會

天地之中風水文化研究會,由陳存乾、閆振華、王留國、王太雲等人發起,廣大易經、風水愛好者共同自願組織的非盈利性民眾組織,是市科協的基層學術性研究學會。

研究會情況簡介

本會全稱

登封市風水文化研究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56247561-4)

本會性質

登封市風水文化研究會由陳存、閆振華、王留國、王太雲等人發起,廣大易經、風水愛好者共同自願組織的非盈利性民眾組織,是市科協的基層學術性研究學會,是黨和政府推進科學發展觀的紐帶,是指導和協調發展易學、風水研究的協會組織。

本會宗旨

登封市風水文化研究會其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開展周易易學、風水學術和科學研究工作,大力推廣科技成果,促使社會和諧、精神文明、政治經濟繁榮昌盛。

本會資質

登封市風水文化研究會主管單位是登封市科協,在市科協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在登封市民政局登記註冊,接受市科協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地址

登封市風水文化研究會辦公地點設在登封市嵩陽辦事處嵩山村三組。

研究會資質證書

研究會領導組成

特聘顧問

李松坤 王耀先 孫順來 段玉山 李德陽

會 長

陳存乾

名譽會長

李書祥 梁玉泉 王志舟 李振中 曹宗禮
張克亮 王三江 白居安

副 會 長

常玉和 申天生 董建堯 王建勛 閆振華 王留國
李 合 張保長 任有才 張文博 范 洪 張會民

秘 書 長

劉倉州(兼)

副 秘 書 長

鄭華英 吳根勤

研究會會長簡介

陳存乾(法號釋延乾),男,漢族,高中文化,生於1949年,河南省登封市君召鄉海渚村人。生於書香門地,研易世家,本人高中程度,讀過四書五經,善於預測,酷愛地理研究,有獨到的尋龍點穴術。
本人在文革後期,得益於西嶽華山出家修道高人孟老道長親傳,學得許多枕中之秘,使本人對祖國傳統文化有更深刻的認識。
改革開放後,潛心九年禪修於嵩山少林寺,佛、易雙修,開悟而明心見性,《中華世紀》、《中華星光》均有其傳記。中華醫學專家聯合會聘為易、醫專家。1993年被登封市易學研究會推選為副會長,現任天地之中風水文化研究會會長。
傳承中華文明,造福人類社會是自己的行為準則,未願天地和諧,人民幸福,祖國昌盛。

研究會常務理事

張建德 李發治 李洪升 李新甲 趙如一 崔東興
陳冠卿 劉應通 薛 毛 陳春孩 王太雲 李奎興
王銀生 李英偉 王萬福 李海川 靳占現 張新賢
高天道 趙丙炎 張帥星 牛麥會 馮金星 郝孟傑
朱建軍 孔祥志 馮敬培 趙明安 唐學義 王瑞鵬
梁書章 王天恩 李春彥 申建州 李金生

研究會理事成員

陳存乾 王建勛 張建德 劉倉州 岳書建 秦福傑 楊海辰
劉書玲 楊進京 周培堂 賈林森 王大蘭 李宏升 趙如一
王映茗 何玉梅 任有才 張文博 李法治 賈振彪 梁西坤
王會君 馬自強 張玲鎖 時永君 張新年 楊天中 李奎興
楊長民 李麥章 李登九 盧丙坤 韓德新 高長林 唐學義
馮金星 高天道 高中森 王太雲 吳根勤 吳春生 鄧思寧
楊建甫 劉 祥 王軍占 魏秀梅 何根順 梁占國 曹順興
王中夫 李國振 李長喜 史明智 張德全 李會傑 王新傑
高 朋 耿仁貴 吳俊濤 薛發林 韓書彬 岳孟秋 盛德正
尚侯振 李金平 王書太 齊木三

研究會二級機構

培訓中心主任

梁榮軍

聯 絡 部主任

崔光偉

業 務 部主任

王太雲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登封市風水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
登封市風水文化研究會由陳存乾、閆振華、王留國、王太雲等人發起,廣大易經、風水愛好者共同自願組織的非盈利性民眾組織,是市科協的基層學術性研究學會,是黨和政府推進科學發展觀的紐帶,是指導和協調發展易學、風水研究的協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登封市風水文化研究會其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開展周易易學、風水學術和科學研究工作,大力推廣科技成果,促使社會和諧、精神文明、政治經濟繁榮昌盛。
第四條 登封市風水文化研究會主管單位是登封市科協,在市科協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在登封市民政局登記註冊,接受市科協和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登封市風水文化研究會辦公地點設在登封市嵩陽辦事處嵩山村三組。

第二章 職業範圍

第六條 登封市風水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範圍內,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二)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思想,聯合國內外熱愛風水文化和從事風水研究及套用的專家學者,共同對中華傳統風水文化遺產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整理、歸納原有的文獻資料,從而去偽存真、去粗取精,充實和完善風水文化的內涵,提高風水學的科學價值。
(三)樹立“風水學”乃傳統科學的觀念,摒棄人們對風水的迷信看法,以科學求實的態度宣傳風水科學。
(四)開展對經典建築、古文化遺址考察研究,參與城鄉建築、企業建築、景點設計做好服務,營造人類健康文明及生態環境作出貢獻。
(五)研究課題:以中國傳統風水理論及其實踐套用為主體,促進現代中國科學與傳統風水學的融合和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直接吸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 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人申請且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具有一定的文化素養和易學、風水愛好或實踐水平。
(三)遵紀守法,愛黨愛家,誠心學習,互相尊重,為人民服務。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或理事會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權利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章程決議,維護本學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二)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各項工作,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對社會有益的資料。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亂紀或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過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的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且政治素質好。
(二)會長、執行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特殊情況例外。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督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遵照《章程》及決議負責具體工作;
(5)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副會長完成各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6)副秘書長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個人資助或利息;
3、服務收費;
4、個人;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正常辦公費用和易學、風水研討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協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理事會或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一旦發生,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需在大會通過後15天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學會終止協會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3日會員大會通過和2010年12月1日修改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學會理事會或授權的全權發言人。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風水文化研究會
201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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