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勞動教養人員院外執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勞動教養人員院外執行的管理。保證教育改造質量,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轄區內對勞動教養人員的院外執行,均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組織公安派出所和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強對勞動教養人員院外執行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審批勞動教養人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院外執行:
(一)經指定的醫院會診,確係患有嚴重疾病的(自傷自殘者除外);
(二)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三)年老體弱失去勞動能力的;
(四)有特殊技術專長,生產崗位脫離不開,院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五)家庭有特殊困難,必須由被教養人料理,院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六)其他特殊需要院外執行的。
第五條 勞動教養院的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表現特別好的,或符合第四條(三)、(四)、(五)、(六)項情形的,也可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院外執行。
第六條 勞動教養人員的院外執行,須由勞動教養人員的親屬、監護人或所在單位向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教養院內的勞動教養人員院外執行,須由勞動教養人員的親屬、監護人、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勞動教養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七條 經批准院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由當地縣(市)、區公安機關統一負責教育管理,並將幫教任務落實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組織家屬、監護人、所在單位、基層治保組織成立幫教小組,做好日常幫教和監督管理工作,並建立健全教育檔案。
第八條 經批准院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不得有違法行為;
(二)遵守所在單位規章制度,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和有益社會的活動;
(三)服從幫教,定期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匯報表現情況;
(四)離開居住地二日以上,須向當地公安派出所請銷假。
第九條 院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在執行期間成績顯著、貢獻較大﹑事跡突出的,可按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給予表彰、減期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
第十條 院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延長勞教期限或者收容勞動教養。
(一)隱瞞違法犯罪行為或重新違法犯罪的;
(二)有職不就或違反規章制度,破壞勞動紀律、消極怠工的;
(三)不服從當地公安派出所和幫教小組的管理教育,抗拒幫教改造的;
(四)其他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
第十一條 院外執行勞動教養人員須按院外執行勞動教養期限,向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
院外執行勞動教養人員在執行期間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沒收或部分沒收其勞動教養保證金。
沒收保證金,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全部上繳地方財政。
第十二條 院外執行勞動教養期滿,符合解除勞動教養條件的,勞動教養人員應寫出總結,當地公安機關填寫《解除勞動教養審批表》,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批,並開具《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分別發給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
解除勞動教養時,應將保證金扣除沒收部分,其餘返還本人。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大連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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