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縣政府系統值班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值班管理,規範值班工作程式,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確保全縣政府系統聯繫暢通、反應迅速、處置緊急重大情況及時,根據國務院和省、地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縣、鄉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國小校、企業等可參照本規則,結合自身實際,對值班工作進行規定。
第三條 縣、鄉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單位要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節假日由單位領導帶班。值班的主要任務是:
(一)保證與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聯絡暢通;隨時了解、掌握本行政區和部門的重大情況及動態。
(二)負責接收和處理收到的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及時向分管領導和上級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和部門發生的緊急重大情況,協助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進行處置,並及時反饋處置情況。
(三)建立值班通報制度,定期通報本行政區和部門值班工作情況。
(四)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四條 值班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堅持原則,工作認真細緻、注重質量、講求效率、熱情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接處信件、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信息。
(二)處理應由值班人員轉送的檔案、資料。
(三)處理應急管理業務範圍工作事項,辦理領導交辦的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值班工作的原則是:
(一)有情必報。發生緊急重大情況,必須及時、準確、全面地向本級政府領導和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二)逐級上報。發生緊急重大情況,要逐級向上級報告。
(三)規範運作。按照《大方縣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方府應發〔2007〕2號),有條不紊地處置緊急重大情況。
(四)安全保密。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確保信息傳遞安全。
第六條 縣政府總值班室負責督促、指導、檢查鄉鎮政府和各部門的值班工作,保證本縣政府系統值班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第七條 報告緊急重大情況及處置過程,一般應採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在工作日夜間、周休日、節假日或情況特別緊急時,可先電話報告,但要及時補報文字材料。
第八條 接報緊急重大情況處理程式:
(一)工作時間接報緊急重大情況,應迅速向分管值班工作的領導和負責處置該緊急重大情況的領導報告,根據領導指示,向其他領導同志報告及向有關部門傳達。
(二)在工作日夜間和周休日接報緊急重大情況,應首先報告分管值班工作的領導,按其要求報告有關領導同志。在節假日接報緊急重大情況,應首先報告帶班領導,再按其要求報告有關領導同志。
(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政府值班室和相關部門。凡向上級政府報告的情況,應由本級政府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要領導簽發。電話報告的,事後要補報有領導同志簽發的文字材料。
(四)對接報的緊急重大情況,值班人員要認真記錄、登記、核實,再按程式報告。特別緊急重大情況下可先報告,再核實、了解和續報詳細情況。
(五)從接到重大緊急情況報告開始,值班人員要積極協助有關領導和部門處置緊急重大情況。在處置的過程中,要主動與有關領導同志和事件發生地及有關部門保持聯繫,及時傳達領導同志和上級機關的處置意見;負責催辦和落實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跟蹤了解有關情況,並及時報告處置;要加強與縣委辦及相關部門的聯繫溝通,及時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六)接報的緊急重大情況處置完畢後,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和上級機關反饋情況,並報本級政府領導周知。對接報的緊急重大情況報告、電話記錄、處置過程中的領導批示、指示及處置情況等,要整理歸檔保存。
第九條 縣、鄉政府及縣直有關部門值班人員要加強對緊急重大情況發生規律的綜合分析和預測研究,收集可能發生緊急重大情況的苗頭信息,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十條 要重視值班工作,選派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從事值班工作,要關心值班人員學習、工作和生活,改善值班工作條件,為值班室配備先進的通信設施和相關設備,不斷提高值班應急處理能力。
第十一條 政府值班工作考核和獎懲:
(一)縣政府辦、鄉鎮黨政辦和縣直有關部門辦公室是值班工作的責任單位,分管值班工作的辦公室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帶班領導和值班人員是直接責任人。
(二)對值班機構、制度建設完善,值班工作開展好,在緊急重大情況的報告和處置中成績突出的辦公室和值班人員要予以表彰。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對有關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對第一責任人通報批評,對有關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1、值班人員不到位,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2、值班人員脫崗和帶班領導聯繫不上的;
3、遲報、漏報、瞞報緊急重大情況的;
4、未經核實,上報緊急重大情況信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5、在緊急重大情況的處置過程中,對領導和上級機關指示、批示相互推諉或跟蹤落實不力的。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值班室的,按本規則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立值班室的要明確值班人員和值班電話,確保24小時聯繫暢通和緊急重大情況處置及時,對影響工作和延誤處置緊急重大情況的,按本規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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