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d)管轄該運行規範持有人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內設機構的名稱; (3)運行規範持有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為其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檔案失效。 (2)運行規範持有人申請修改,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其申請滿足本規則的要求;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 127 號
現發布《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楊元元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A章 總則

129?1〔目的和依據
為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運行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入進行運行合格審定和監督檢查,保證其在中國境內的運行安全,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129?3〔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
(a)持有外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頒發的批准其實施公共航空運輸飛行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其他等效證件;
(b)使用或計畫使用飛機或直升機在中國境內進行起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運輸飛行。
129?5〔定義
(a)公共航空運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為他人提供旅客、行李、郵件或者貨物運送服務的行為。
(b)定期公共航空運輸:按照承運人預先公布的起飛時間、起始地點和終止地點實施的公共航空運輸。包括公布航班時刻表的定期航班運輸,以及在定期航班運輸的航線上臨時增加的、預先確定起飛時間並告知旅客的加班運輸。不包括承運人與客戶協商確定上述時間和地點的公共航空運輸包機飛行
(c)不定期公共航空運輸:除定期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公共航空運輸。
129?7〔運行合格審定和監督檢查的基本要求
(a)本規則129?3條規定的民用航空器承運人應當通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指定管轄權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運行合格審定,取得民航地區管理局簽發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規範》,方可在中國境內實施公共航空運輸飛行。
(b)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規範的持有人(以下簡稱運行規範持有人)在中國境內實施公共航空運輸飛行必須遵守下列檔案中的相應規定:
(1)本規則以及按本規則頒發的運行規範;
(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六《航空器運行》及其修訂內容;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對外國民用航空器進行運行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的相關規定;
(4)從事危險品運輸時,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部);
(5)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c)運行規範持有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為其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檔案中所規定的運行條件和限制,同樣適用於運行規範持有人在中國境內的運行。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運行規範所批准的運行範圍不得超出這些合格證或等效檔案中批准的範圍。運行規範持有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檔案的內容發生變化,需要對運行規範作相應修改時,運行規範持有人應當立即通知相應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並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則129?33條的要求申請運行規範的修改。
(d)運行規範持有人在中國境內運行時,應當接受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航空器和人員實施的監督檢查。
(e)對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六《航空器運行》和附屬檔案十八《空運危險品的安全運輸》規定的標準和建議措施,如果運行規範持有人所在國的民用航空管理當局已經向國際民航組織通知了差異,運行規範持有人可以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相應的豁免或偏離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經評估認為其能夠達到同等安全水平後,可以批准其豁免或偏離申請。
129?9〔使用等效標準情況下的偏離
(a)對於符合下列要求的從事不定期公共航空運輸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入,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可以不取得運行規範即在中國境內實施運行:
(1)連續12個日曆月內的飛行次數不超過10次,或者在特定時期內從事某項特定的運輸任務;
(2)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提供承運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頒發的批准其飛入中國境內並證明其具有安全運行能力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檔案。
(b)前款所述的承運人在中國境內運行時,應當接受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航空器和人員實施的監督檢查。

B章 運行合格審定的條件和程式

129?21〔運行規範的申請
(a)運行規範的申請人應當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指定管轄權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
(b)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申請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為其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檔案,在這些檔案中應當載明批准其實施的運行範圍和運行種類等事項;
(2)計畫飛入中國境內的航空器的清單,清單中應當載明航空器的型號、國籍和登記標誌;
(3)證明其得到飛入中國境內的經濟批准的檔案或相應的申請檔案,該檔案應當載明其計畫飛行的機場、航路和區域,以及相應的飛行頻次;
(4)按本規則附錄A的要求填寫的申請書。
(c)申請書應當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定的內容(見附錄A)如實填寫。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d)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檔案應使用中文或英文版本。
129?23〔申請的受理
(a)對於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即視為在收到申請之日受理。申請人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
(b)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管理局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129?25〔審查和決定
(a)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許可決定。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實施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
(b)民航地區管理局完成實質內容的審查核實,包括對航空公司相應機構的實地檢查後,認為申請人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則為該申請人頒發運行規範,批准其實施所申請的運行:
(1)申請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為其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檔案中,允許申請人實施所申請的運行;
(2)申請人了解本規則129?7(b)款規定的所有檔案的要求,並能按照這些要求安全實施運行;
(3)從事危險品運輸時,得到申請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允許其進行危險品運輸的批准檔案。
(c)民航地區管理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條(b)款所列條件,可以拒絕為其頒發運行規範,也可以根據實際的審查情況,為申請人頒發批准其部分申請的運行規範。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前述決定時,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29?27〔運行規範的內容
運行規範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a)運行規範持有人的名稱;
(b)運行規範持有人與民航地區管理局進行業務聯繫的機構的名稱和通信地址;
(C)運行規範的編號和生效日期;
(d)管轄該運行規範持有人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內設機構的名稱;
(e)被批准的運行種類,在本規則中分為定期載客運行、不定期載客運行和全貨機運行;
(f)說明經審定,該運行規範持有人符合本規則的相應要求,批准其按所頒發的運行規範實施運行;
(g)對每種運行的實施規定的權利、限制和主要程式;
(h)每個級別和型別的航空器在運行中所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式;
(i)批准使用的每架航空器的型號、系列編號、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運行中需要使用的每個正常使用機場、備降機場和加油機場。除發生需要備降的緊急情況外,運行規範持有人不得使用未列在運行規範中的任何航空器或機場;
(j)批准運行的航線和區域及其限制;
(k)機場的限制;
(I)民航總局頒發的豁免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的偏離;
(m)民航地區管理局按規定批准的危險品運輸資格;
(n)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必需的其他內容。
129?29〔運行規範的有效期限
(a)除發生下列情況失效或效力中止外,運行規範長期有效:
(1)運行規範持有人自願放棄;
(2)局方暫扣、吊銷該運行規範;
(3)運行規範持有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為其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檔案失效。
(4)運行規範持有人連續12個月停止中國境內的運行。
(b)運行規範被暫扣、吊銷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時,運行規範持有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運行規範交還局方。
129?31〔運行規範的保存和檢查
運行規範持有人設在中國境內與航空器運行相關的分支機構和代理人應當保存一份現行有效的運行規範影印件,並且應當接受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檢查。
129?33〔運行規範的修改
(a)下列情形下,頒發運行規範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修改按本規則頒發的運行規範:
(1)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運行規範持有人申請修改,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其申請滿足本規則的要求;
(3)運行規範持有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為其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檔案的內容發生變化,按照本規則129?7(c)款的要求應當修改運行規範的。
(b)除本條(d)款規定的情形外,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修改運行規範時,應當使用下列程式:
(1)民航地區管理局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內容,通知運行規範持有人;
(2)運行規範持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7個工作日內對修改內容提出書面意見;
(3)民航地區管理局在考慮運行規範持有人的意見後,作出修改決定並通知運行規範持有人,運行規範持有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意見;
(4)民航地區管理局考慮運行規範持有人的申訴意見後,作出決定並頒發運行規範的修改項。
(c)運行規範持有人申請修改其運行規範,應當參照本規則129?21、129?23和129?25條的規定進行,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後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d)如果民航地區管理局發現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不能按照本條(b)、(c)款規定的程式修改運行規範,則可採取下列措施:
(1)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單方面決定修改運行規範,修改項在運行規範持有人收到該修改通知之日起生效。
(2)在發給運行規範持有人的通知中,應當說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或者指出修改推遲生效將違背公眾利益的情況。

C章 監督檢查的一般要求

129?41〔監督檢查的實施
(a)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對運行規範持有人設在中國境內的與航空器運行相關的分支機構和代理人進行檢查;運行規範持有人的航空器在中國境內停留時,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登機檢查。如果按照前述方法無法確認運行規範持有人的安全運行能力,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地區管理局可以在必要時對運行規範持有人設在其本國境內的基地實施檢查,以及進入運行規範持有人的航空器駕駛艙實施航路檢查。運行規範持有人應當配合檢查。
(b)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運行規範持有人的運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包括對各種手冊和檔案的檢查;登機檢查時,可以對航空器的適航狀態、航空器攜帶的檔案資料以及航空人員的證件進行檢查。
(c)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檢查,按照本規則129?7(b)款所述檔案中的規定進行。
129?43〔航空器應攜帶的檔案資料
(a)運行規範持有人飛入中國境內的航空器上至少應當攜帶下列檔案:
(1)航空器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無線電電台執照;
(2)運行手冊中與機組人員所履行的職責相關的部分。其中與飛行的實施直接相關的部分,應當放置在機組成員值勤時易於取用的位置;
(3)航空器飛行手冊或等效資料;
(4)包含航空器維修信息的飛機飛行記錄本。
(b)除本條(a)款所述檔案外,還應當根據運行的實際情況,在航空器上攜帶與運行的類型和區域相適應的下列檔案:
(1)裝載艙單;
(2)飛行計畫或包含飛行計畫的簽派放行單;
(3)航行通告、航空信息服務檔案和相應的氣象資料;
(4)裝運特殊貨物(包括危險品)的通知單;
(5)適用於運行區域的航圖。
(c)飛行機組成員應當攜帶適用於該次運行的航空人員執照和體檢合格證。
129?45〔飛行記錄器數據的保留
運行規範持有人的航空器發生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負責調查的事故或事故徵候後,應當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要求保留飛行記錄器所記載的數據。

D章 法律責任

129?61〔概則
(a)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形外,本章適用於已通過運行合格審定的運行規範持有人和按照本規則129?9條得到偏離批准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
(b)對於處於運行合格審定過程的運行規範申請人,如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終止其運行合格審定進程;情節嚴重的,並且可以決定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相應申請。
129?63〔警告和罰款
(a)運行規範持有人存在下列行為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1)在運行合格審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但已經取得運行規範的;
(2)未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超越運行規範的批准範圍實施運行的;
(3)拒絕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拒絕提供其人員證件、手冊和其他相關檔案的;
(4)違反本規則129?7(b)款所述檔案中的規定,被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定為影響運行安全或已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b)對於運行規範持有人的航空人員和其他直接參與運行的個人,如不按運行規範持有人的運行手冊實施運行,導致違反本規則規定,局方可以對其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

E章 附則

129.71〔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管理
對於持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民用航空管理當局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檔案,使用或計畫使用飛機或直升機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共航空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參照本規則對其進行運行合格審定和監督檢查。
129?73〔施行
(a)本規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b)2005年1月1日前已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飛入中國境內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應當在2007年1月l日之前,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指定管轄權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領取運行規範,方可在2007年1月1日之後繼續實施本規則規定的運行。

附錄A 運行規範申請書的內容要求

(a)總則。申請書必須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人員填寫。申請書填寫人員必須熟悉申請書包含的內容,經授權填寫的人員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供申請人簽發的書面授權書。
(b)申請書的內容。申請書的內容至少包括: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29部,特此申請頒發運行規範。
提供申請人的名稱和詳細郵政地址。
提供、接收申請檔案的人員的姓名、所在單位、職務和郵政地址。
與其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實施的運行相關的下列資料:
第Ⅰ部分運行類型。說明所計畫的運行是在晝間還是在夜間實施,是目視飛行規則還是儀表飛行規則,或上述情況的特定組合。
第Ⅱ部分運行計畫。說明進入中國境內的飛行航路和在中國境內的飛行航路。
第Ⅲ部分。
A?航路。提交1幅適於空中導航使用的航圖,在該地圖上標明從最後1個境外的起點到中國境內的終點機場之間,飛行航路所經過的確切地理航跡,說明所使用的目的地機場、備用機場和無線電導航設施。這些內容要以易於識別的方式標明。使用不同顏色標註時,可作如下區別:
1.定期航路:黑色線條。
2.常規終點機場:綠色圓圈。
3.備用機場:橙色圓圈。
4.與計畫的運行有關的無線電導航設施的位置,標明所用的設施類型,如ADF、VOR等。
B.機場。提供每個常規終點機場和備用機場的下列資料:
1.機場或著陸區域的名稱。
2.位置。
第Ⅳ部分無線電通信設施。列出從最後1個境外的起點開始,申請人將要使用的所有地面無線電通信設施。
第Ⅴ部分航空器。提供所使用的航空器的下列信息:
A?航空器。
1?製造廠家和型號;
2?國籍;
3?單發或多發。如果是多發,標明發動機數量;
4?各型航空器所使用的最大起飛重量和最大著陸重量;
B?合格證。說明對航空器進行審定的國家的名稱。
第Ⅵ部分航空人員。列出在中國境內的運行中所使用的航空人員的下列資料:
A?說明飛行機組成員所持執照的型別和級別。
B?說明駕駛員是否接受過在中國境內所要飛行的航路上實施運行和進行儀表飛行規則下降所需的導航設施的使用方法的訓練。
C?說明航空人員是否熟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對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要求,包括本規則129?7(b)款中所述檔案的相應要求。
D?說明駕駛人員是否具有聽、說英語的能力,是否能保證通過機載無線電通信設備與中國的空中交通管制人員正確地通信。
第Ⅶ部分簽派和放行人員
A?簡要說明為了在中國境內實施運行,計畫建立的簽派或放行機構。
B?說明簽派、放行人員是否熟悉本節第VI部分C款要求的檔案中的規定。
C?簽派、放行人員是否達到正確簽派、放行在中國境內運行的航空器所必需的水平。
D?從事簽派、放行的人員是否經過運行規範持有人所在國的合格審定。
第Ⅷ部分附加材料。
A?提供簽發運行規範所需的其他補充資料和數據,以便運行規範的簽發。
B?申請書應以下述語句作為結束語:
本人承諾,在中國境內運行時,遵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29部的規定,遵守運行規範中規定的運行條件和限制。(從事危險品運輸時,遵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76部的要求)
本人保證本申請書所包含的內容全部屬實。
(申請人名稱)
(代表申請人填寫本申請書的人員簽名)
簽字日期:20年月日
關於《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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