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

(三)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四)外資金融機構保證項下人民幣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三)外匯質押項下人民幣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質押外匯折算金額的95%。

一、基本概念
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是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含備用信用證)或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匯質押,由銀行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放的人民幣貸款。
貸款人為銀行;質權人和保證受益人為貸款人;借款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出質人為借款人;保證人為外資金融機構。
二、幣種、匯率、期限和利率
(一)借款人提供的質押外匯幣種及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保證的幣種僅限於美元、歐元、瑞士法郎、日元、港元和英鎊以及其他能夠自由兌換的外幣。
(二)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的人民幣匯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期人民幣基準匯率;外匯擔保履約時匯率為當日中國工商銀行掛牌外匯買入價。
(三)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外債項下資金用於質押時,人民幣貸款的到期日不得遲於外債的到期日。
(四)外資金融機構保證項下人民幣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保函應自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至少半年至2年到期。備用信用證應自貸款到期日之後至少15天到期。
(五)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利率和質押外匯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利隨本清。
三、貸款金額的確定
(一)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的主債務金額為貸款本金、利息及有關費用。貸款金額應根據質押外匯金額或外資金融機構保證外匯金額及文本條款,在貸款契約中以特殊的約定條款來確定。
(二)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契約文本應同時使用提前到期的特殊約定條款,包括不支付利息的提前到期約定條款和特殊的提前到期約定條款。
1、不支付利息的提前到期約定條款,是指借款人不依照契約規定按期支付利息,且在貸款人提示後15日內仍不支付的,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主債務提前到期。
2、特殊的提前到期約定條款,是指一旦發生匯率波動,導致擔保金額不足以覆蓋貸款主債務,借款人需立即償還擔保不足部分人民幣貸款或追加擔保金額直到擔保金額足以覆蓋主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主債務提前到期。
(三)外匯質押項下人民幣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質押外匯折算金額的95%。外資金融機構保證項下人民幣貸款,其保證文本原則上應為匯率敞口格式,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
四、審查與發放
(一)借款人必須是已在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資本金已按期足額到位且未減資、撤資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借款人提供的外匯質押款項可以來源於資本金和外債,也可來源於經常項下收入。
(三)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可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需求,但不得用於購匯。
(四)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及人民幣結算賬戶。以經常項下外匯收入作質押時,質押外匯金額與外匯結算賬戶餘額之和,不得超過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外匯結算賬戶的最高限額。
(五)經辦外匯質押項下人民幣貸款的分支機構應設外匯質押專戶,借貸雙方不得採取活期存款止付的方式辦理質押。外匯質押項下人民幣貸款契約執行期間,借款人不得擅自動用外匯質押專戶中的款項。
(六)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信用保證,應是無條件、不可撤銷、不可轉讓、對借款人人民幣貸款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書面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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