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護照

外交護照

外交護照(Diplomatic Passport)是一國政府依法頒發給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及高級官員、外交代表、領事官員等人從事外交活動使用的護照。護照封面顏色多種多樣,但一般都印有“外交護照”字樣的明顯標識。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護照的封皮為大紅色,俗稱“紅皮護照”有32頁普通型和96頁加厚型兩種版本。護照封面中央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燙金圖案,上方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相對應的英文燙金文字,下方印有“外交護照”及其相對應的英文字。有效期滿前,如有需要,可向國內發照機關或中國大使館、領事館、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相關要求

外交護照外交護照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護照的封皮為大紅色,俗稱“紅皮護照”有32頁普通型和96頁加厚型兩種版本。除“注意事項”使用中文說明外,護照內的各項目內容均用中文和英文書就。護照封面中央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燙金圖案,上方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相對應的英文燙金文字,下方印有“外交護照”及其相對應的英文字。封二為空白頁。第一頁為請求頁,印有“本護照前往世界各國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請各國軍政機關對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第二、三頁為持照人照片和個人資料及護照資料頁。第四頁為護照延期頁。第五、六頁為備註頁。第7—32(加厚型為第7—96)頁為簽證頁。封三為注意事項。護照有效期根據持照人職務需要由發照機關按規定確定。有效期滿前,如有需要,可向國內發照機關或中國大使館、領事館、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領照後因故未出國者,應將護照繳回原發照機關。持照人回國後,應遵守有關護照繳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六條及有關檔案對外交護照的頒發和適用範圍做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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